胡 剑
(重庆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5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思想政治教育要“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1]。习近平强调:“既要向书本学习,也要向实践学习。”[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课程实践环节在培养大学生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中应起到重要作用,但当前理工类院校在“基础课”实践环节存在一些不足,“口头上重要,行动上次要,思想上不要”[3]的现象仍然存在。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应进行相应的变革。
当前,各理工类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对“基础课”实践环节做出了一些布置,但这些布置没有体现理工专业的特色。在全国范围内,各高校采用的“基础课”教材是一致的,故各高校在“基础课”课堂教学环节没有较大的不同,能够突出各类院校特色的应该是实践教学环节。当前大多数理工类院校在“基础课”实践环节并没有结合理工类院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践内容的设计、实践方案的拟定,一些高校甚至没有实践环节教学大纲和实践环节教学计划[4]。一些高校在该课程的实践环节中仅仅对课堂理论教学作一般意义上的延伸,如一些理工类院校在该课程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影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在实践中接受爱国主义非常重要,也是“基础课”课程对学生提出的重要学习内容之一,但将此作为理工类院校该课程实践环节的主要形式和唯一载体是不够的。理工类院校“基础课”实践环节需要结合理工类学生的学习现状和专业特色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应该能够在课程实践环节中体现理工类院校的素质养成特色。
目前,“基础课”的课程考核存在明显的“知识化”倾向[5]。一些理工科院校对“基础课”实践教学效果不够重视。一些任课教师虽然针对实践环节布置了相应的任务,并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课程实践环节作业,但是对学生在实践环节是否真实地进行相应实践环节操作并没有切实监督,这就造成实践环节的教育教学流于形式。理工类院校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经常是在具体的实验、生产场所完成的,理工类院校的“基础课”实践环节应着重结合理工类院校学生专业实践学习展开。当前,一些“基础课”课程的任课教师没有针对理工科学生的专业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进行“基础课”实践作业设计时不能进行一定程度的结合,在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实习时没能和学生保持一定的联系,对处于专业实习期的学生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实践指导,因缺乏一定程度和一定强度的监督、督促和结合,部分理工类院校“基础课”实践环节践行效果不够理想。
一些理工类院校进行实践考核时没有关注到理工类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不能将学生的专业兴趣所向与本课程实践教学要求结合起来。“基础课”是一门开放的课程,它需要学生的领悟和实践,而不仅仅只是对知识点的简单记忆[6]。理工类学生专业实践体现出较强的操作性、实练性,“基础课”实践环节应更多关注理工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不应将考核仅体现在纸笔方面。当前,一些理工类院校在“基础课”实践考核环节中仍然采取纯粹文科的考核方式。一些任课教师要求学生提交感想、随笔、实践小论文等,这些纯粹文科的考核方式并没有考虑理工类学生的特点。由于实践环节考核方式较为陈旧,导致一些理工类学生对待实践环节兴趣不大。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面向全国大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任课教师在进行课程教学时就理论教学内容、课程教学要求、教育教学目标等方面应有统一的要求。课程总体教育教学目标的相同或相似不等于在进行具体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千篇一律的方式与方法。当前,一些任课教师缺乏因课、因校、因生施课的意识,并没有针对理工类学校的特色、理工类学生的认知及思维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备课。具体而言,一些任课教师虽然了解到“基础课”在教育教学目标上的共性,但并没有深入研究该课程在具体院校进行教学时应考虑的个性因素,没有详细研究所在院校蕴含的道德陶冶资源和法律意识培养资源。一些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时不能充分利用具体院校蕴含的丰富教育教学资源,虽然进行了形式上的课程讲授但不接地气。
教育部对“基础课”课程的实践环节规定了必要的课时数。按照教育部对该课程实践环节课时数的规定,该课程的八个课时应该严格按照实践教学的要求展开,但一些理工类院校并未将实践环节课时落到实处。这体现在既没有具体的实践环节操作规程,也没有教育教学具体记录。一些理工类院校在制定该课程教育教学计划时,虽然对实践教学环节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对于如何具体落实及实施却语焉不详。一些理工类院校没有制定可供执行的课程实施制度,没有针对“基础课”课程实践环节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步骤和实践操作规程,没有列明具有明确操作性的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这导致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的实践环节中无章可循。
一些理工类院校在进行“基础课”课程实践环节考核时存在雷同化的现象。一些任课教师没有做到因生备课,没能在课程考核中认真思考学生的特点,故在课程实践考核中未能凸显理工院校特色。“基础课”课程任课教师每个学期面对的学生可能是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但遗憾的是,一些理工类院校“基础课”任课教师并没有认真研究所任课班级学生的专业背景、知识储备、兴趣爱好等,而是在具体实践环节中将所有学生视为毫无差别的客体去对待。事实上,理工类学生与文科学生在兴趣点、认知敏感度、社会问题分析能力、人文素养、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有时相同专业的学生在兴趣点、表达力、敏感度、分析力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一些理工类院校甚至一概以一篇实践小论文作为实践环节作业。这种做法既没有考虑“基础课”实践环节的要求,也没有凸显理工类院校在课程实践环节中应有的特点与特色。
理工类院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研室应组织教师进行校级教材的开发。相对于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国统一教材而言,各类理工类院校编撰的校级教材应在尊重统一性、共同性的基础上体现本地特色、本校特色。各类理工类院校立足于本地,有着不同的办校历史,存在鲜明的个性和特色。任课教师应该对本地、本校进行详尽的调研,从而归纳、分析、整理出能涵盖本校独特教育教学资源的校级教材。如各理工类院校自建校以来会积累起本校的校友资源、校企资源,各院校也会在建立、发展历程中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思想道德修养资源,任课教师可以从校史、当地志等文献资料中梳理、归纳、整理出相应的思想道德修养资源资料库。又如在法律基础方面,任课教师应着重思考、研究理工类院校学生在相应法律素养培养、法律思维形成、法律知识学习等方面体现出来的个性。就法律门类而言,理工类学生在日常学习及以后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故在进行相应法律基础知识实践教学时,任课教师可以多让学生结合自身所学专业特点思考其在日常学习、生活上遇到的法律问题。理工类院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研室应建立起定期校史及地方历史调研机制、本地及本校课程资源定期研究讨论机制、本地及本校教育教学资源库建设及定期更新制度,并着重建立健全相应长效机制。
健全的制度是本课程实践教学科学化、规范化的有效保证[7]。各理工类院校应建立健全“基础课”实践环节践行制度。其一,完善实践环节全程留痕制度。任课教师在实践环节中应指导学生进行全程留痕。例如,在安排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时,任课教师应该对分组讨论次数做出恰当、合理的规定,并要求每个讨论组的组长对讨论的内容作相应的记录,所有学生应该在相应讨论记录中签名。在进行课外实践活动时,任课教师应协助学生完成相应的课外实践活动规划方案,并制定详尽的课外实践活动记录。在对实践活动进行记录时,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对参与学生、活动目的、活动步骤、活动收获、活动建议等进行填写。在课外实践活动中,应要求学生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资料。其二,建立健全任课教师全程跟进制度。在实践环节中任课教师不能只做理论上的指导,还应该对所有活动全程跟进。任课教师应该参与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指导学生进行每个实践环节的设计、实施,对每个实践小组的实践活动效果进行检验,并指导每个实践小组对实践活动进行阶段性小结。在现代通信手段多样化的背景下,任课教师进行全程跟进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传统的面对面讨论与交流肯定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任课教师可以采取微信群、QQ群、邮件、短信、组长汇报、网络答疑等方式进行跟进。其三,建立健全实践环节师生共研制度。当前,一些理工类院校在进行该课程实践环节时学生参与度不高,一些任课教师没有注意到青年大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已经大大高于中学生。在学生主体意识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任课教师仍然期望独自推动整个实践环节是不现实的,在现实中也不可能取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该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本课程实践环节的设定、制定中去。任课教师可以根据理工类专业学生的特点组成相应的实践小组。实践小组的组成方式可以参照理工类院校学生专业实践组设立方式。确立好实践组后,任课教师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要求每个实践小组的组长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组织本小组的学生自主探讨并确立相应实践方案。任课教师在此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学生的各种实践环节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系统科学的考核制度是确保“基础”课实践教学模式长期有效实施的保障[8]。各理工类院校应建立健全“基础课”实践环节考核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完善以下制度。其一,建立健全过程化实践考核机制。“基础课”实践环节的考核应避免采取一次性考核的方式。提交实践小论文的做法并不能真正体现实践环节的特点。各理工类院校应着重建立过程化考核机制。过程化考核是一种综合的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在对每个学生进行考核时应该对学生的实践环节参与过程进行全程观察,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全面的考核。过程化实践考核机制应与实践环节全程留痕相结合。按照上述实践环节全程留痕的要求,每个学生在课程实践环节中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操作,并针对这一系列的实践操作进行了相应的记录,任课教师应该根据这些实践操作的具体记录进行综合考核。其二,建立健全思政课程与专业课程联合考核制度。当前“基础课”的实践考核没有能与专业实践的考核结合起来。在理工类院校,专业实践和实习不仅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还对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及人文素养的提升具有重要价值。各理工类院校可以根据理工类学生的特点将“基础课”的考核与学生的专业实习结合起来。具体而言,任课教师应该建立实践课程资料共享制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研室应与相应专业教研室建起长效联系机制,实现专业实践课程学习资料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课程学习资料的共享,并将专业实践课程中形成的资料作为评定本门课程实践效果的重要参考指标。除此之外,“基础课”任课教师应该擅长在专业实习中融入本门课程实践内容。任课教师可以根据理工类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应实践内容和实践环节,让学生的专业实践活动不仅仅停留在专业技能方面。其三,探索建立理工类院校个性化实践考核方式。各理工类院校应根据理工类学生的专业特点、学习重点、职业趋向、兴趣所在等进行个性化实践考核方式设计。如理工类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重要运用是工程伦理,任课教师可以在实践环节的设计、布置、考核中提高理工类学生对工程伦理的掌握和运用。再如理工类学生对“法律基础”的运用主要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操及知识产权申报的实务,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此进行相应实践环节的设计。这就需要本课程的任课教师针对各理工类院校的学科、专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任课教师对理工类专业知识的掌握应略高于对常识水平的掌握,然后再有针对性地结合思想道德修养培养和法律知识教授找到适当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当然,任课教师应在保证基本教育教学目标完成的前提下再进行一定程度的拓展和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