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推荐性标准的后果很严重

2019-12-27 07:24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推荐性强制性新闻出版

有相当数量的科技期刊编辑同人误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规定,认为“推荐性标准可执行可不执行,还可以有选择地执行”。这是标准化意识不强的典型表现,没有认识到不执行推荐性标准的严重后果。《标准化法》宣布:“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联系到科技期刊出版,正如《出版管理条例》强调的“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和《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要求的“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我们应清晰地认识,专门为新闻出版行业制定的标准,全部是推荐性标准;而期刊编校等差错的判定则是“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的:因此,期刊社不制定企业标准、不执行推荐性标准的结果,必然是差错率超标、期刊质量不合格。更何况还有“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在习近平主席指出的“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世界需要标准协同发展,标准促进世界互联互通”、“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应自觉地强化标准化意识,在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中践行“工匠精神”,认真执行相关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不断提高科技期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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