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何玲 实习记者 孟佳惠
有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冒领社保等8 种行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日前,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有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冒领社保、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恶意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等8 种行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在相关媒介上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失信行为的核查审定,《暂行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各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当事人承诺内容予以核查。当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时,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将被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的规定,《暂行办法》提到,对首次因发生特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失信主体,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其在3个月内整改。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后,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 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未按时整改的失信主体,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60 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后,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失信主体被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予以公示。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