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的了解也在进一步深入,人工智能不仅仅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在各大行业也发挥着十分巨大的作用。通过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能够对各项案件进行更加明晰的划分,这样在减少时间的同时也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此同时,还能够提高案件整理的效率。然而人工智能虽然便利,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就有可能由于程序设定的不完整,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该文就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进行分析。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已经在办案参谋、智能服务、 司法辅助等很多司法审判领域取得良好的效率与成果,加快了司法工作的进程。其对于司法领域积极的功能主要在于:司法资源的智能推送、司法服务的智能提供、裁判风险的智能预警和预判、司法审判过程的智能监控以及法律文书的智能化形成。
如对当事人信用画像系统,来汇聚当地房产、交通、银行、文化等多个产业与部门婚姻、电商、金融等45 个方面的千万个数据信息与指标,对当事人的历史事件、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偏好与行为进行的特质的评定,达到多角度、全方面地提供当事人的各类信息与情况,为法官进行审判与执行提供了重要数据的参考。
在一般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查阅和分析类似的案件来进行合理的判断,但是仅通过法官自己来查找相关的案件与资料是不够的,因为其所能了解到的案件数量相对来说比较有限,再加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地域和机构的限制,法官要想做到参考全国范围内同类型案件来进行司法审判就显得尤为困难。运用人工智能,从大数量的法律文件里进行实时地、自动化地、大批量地搜索并获得同类型案件,由此来对非常规的案件做出正确管理预警以及研究和评判,能高效地实现“同类型案件相同方法评判”。
法院利用智慧法务系统,使用并行式、分布式的框架来计算,把海量的数据关联形成信息链条,利用高吞吐量、 大并发的信息化系统来实现一半以上案件生产80%以上的结案文书,还能依据电子化的卷宗信息和资料与结案裁判文书来自动化地回填各个流程的信息。由此可见,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具有良好的效果与成就,提高了司法审判各个环节的操作效率和信息数据搜集、 评判的精确度,具有极大的价值和作用。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程序紊乱问题会直接导致这种案件分析出现失控,甚至难以操作。而程序紊乱这一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它不仅仅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还会由于人工智能内部技术不成熟等原因造成。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专业技术的深入,黑客篡改系统这一行为的产生也存在着很大的可能性,一旦人工智能程序被黑客修改就会对司法部门经济造成损失,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1]。
人工智能程序出现错误不同于程序出现紊乱,程序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大风险,程序是由程序员所写的,而如何纠正程序错误完全是有迹可循的,因此在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的过程当中,应当提高程序员的综合素质,避免程序出现错误的情况,一旦程序出现错误,那么通过人工智能所最终分析出来的数据有可能是错误的,而报告也会出差错,因此会直接影响到司法部门各项活动[2]。
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之下,人工智能在进行信息采集的过程当中会使用互联网的通信技术。然而,当前互联网的环境存在着很大的安全漏洞,很多不法分子运用潜在的漏洞来对司法部门进行攻击。司法领域具有信息密集这一特性,因此在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过程当中势必会面临数据采集以及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而人工智能在更好更快地处理信息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大的信息安全风险,甚至会面临公众的信息出现泄露等情况[3]。
人工智能是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表现,也是大数据背景之下具有颠覆性的一项技术。在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过程当中,其实是一个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过程,由于人工智能的应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人工智能的不足,从而完善其滞后性以及机械性。由于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因此人工智能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往往不能够充分理解语句的具体含义,人工智能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之上,只能将语句转化为机械语言。然而,在实际司法案件处理的过程当中,针对同一条法律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人工智能在做出判决的时候,往往不能够让人信服,这一方面的滞后性也不能够使得人工智能独立使用。其次,法官在进行判决的过程当中,无论是经验方面还是思维方面都是人工智能不能够比拟的。因此,人工智能往往缺乏人性且不能够顾及社会利益,带有过于浓重的刚性色彩,这也不利于司法案件的处理。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给市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也表明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当直面挑战。
程序员应当尽量完善有关人工智能的程序设定,通过避免一些低级的程序错误,从而在人为行为方面避免人工智能出现差错,而人工智能的程序应当在工作人员反复检验之后,再投入司法领域进行使用。在司法领域中,任何差错都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安定,因此在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中应当制定更为详细的应用方案,在确保社会安全性的同时也要促进社会的稳定性。其次,作为司法部门应当培养有关人工智能方面的人才,避免人才短缺给其发展带来的限制问题,而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在面对风险时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以及处理能力。通过加强对于人工智能信息的保护,确保司法部门内部的信息不被他人盗取[4]。
在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过程当中势必会涉及个人的信息,因此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尤为重要。对于选择技术合作对象的过程当中也应当进行严格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在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的过程当中势必会与其他技术管理部门或企业进行合作,因此如果企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泄露公众的信息,势必会威胁当事人的安全,进一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我们应当从全方位加强对于司法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工智能会由于各种因素出现一些意外,这就需要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适时地对人工智能的相关应用进行监管,而国家也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不合理的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改善。与此同时,也能够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正常运行[3]。人工智能在为司法部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的市场规矩,不能够随随便便地对信息进行采集。除此之外,也应当保证采集到的信息具有相对安全性,并且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规范人工智能信息采集的相关行为,从而制定行业规范。
在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过程当中,首先我们应当明白人工智能不能够代替法官这一地位,他只能作为辅助地位帮助人们进行司法工作,由于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往往会由于案件曲折、人际关系复杂、情感因素,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感到困难,无法用法律常识做出判断。人工智能即使具有深度学习这一功能,然而毕竟是一个机器,不具有人的情感,因此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人工智能在介入司法领域的过程当中,本质上是使得司法部门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更加现代化,而并非用人工智能进一步代替人类智能,人工智能在进行数据采集分析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能够进一步辅助司法部门进行案件审理,也能够帮助工作人员收集证据和材料,更好地维护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性。人工智能的定位是工具,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改变世界,因此作为司法人员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所具备的优势,更好的延展自我的能力,将人工智能正确应用于司法领域的相关实践中[5]。
综上所述,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给司法领域带来颠覆性的变革,人工智能在提高司法领域数据处理速度的同时,也降低了人工的成本,最终达到提升司法领域案件处理的相关效能。然而,人工智能所带来信息安全隐患以及合法性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监管的成本较之前有所上升,因此在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当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对风险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