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中土地流转与农户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关系探究

2019-12-25 01:23周翼
南方农业·中旬 2019年9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民收入土地流转

周翼

摘 要 农地“三权分置”是继农地“两权分离”之后的又一大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从收入水平这个维度分析三权分置中土地流转与农户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关系。基于简单的路径和数据分析发现,土地流转程度越高的地区,农民收入增加幅度也越大。从收入结构来看,收入增加主要来自于农业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也为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

关键词 三权分置;土地流转;农民收入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9.26.049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农村进行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经营制度最初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两权分离,其中所有权归集体,而承包经营权归农户。之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形成“三权分置”的格局,即细分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稳步进行。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改革发展工作时强调:“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指明了三权分置问题的重要性。随后在2014年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明确了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局面。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颁布,表明土地“三权分置”政策最终落地。该意见明确了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要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增加财产收入。至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明确了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使其对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起到作用。当前,三权分置促进收入增长的渠道,经营性收入、规模性收入等的增长途径,对产业转移的帮助,其政策具体实现方式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

1 文献综述

相关研究提出,“三权分置”是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并且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而且,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分离能够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和频率,将农地碎片化逐步变为连片化即规模化[1]。陈汉平[2]认为只有农业经营土地集中连片并适度规模化,实现土地合理规划,才便于农业机械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使用,实现农业增效,从而降低农业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农民增收。王珏等[3]则进一步验证了土地流转对农户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赵晶晶[4]也经研究发现,农地“三权分置”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总体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理论上的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农民增收是基于农地流转市场的两端连接着农地流入农户与农地流出农户,农地的流入农户通过农地流入达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增加经营性收入。“三权分置”主要是由于专业化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使得经营性收入得到进一步提高[5]。王珏等[3]利用logit模型、双重差分法(DID)及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检验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发现具有农业生产优势禀赋的农户转入土地后生产经营性收入显著增长。因此,说明参与土地流转可提高农户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但细化转入和转出行为后发现,转出土地农户的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长水平要高于转入土地户。

而农地的流出农户通过农地流出与非农就业可以增加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农村,居民享有的主要财产就是土地,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占农民总财产性收入很大比例,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促使农民的综合收入水平得到提高,所以农地“三权分置”产权制度创新在理论上具有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5]。也有相关研究发现,建立在稳定承包权基础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显著且可观地增加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纯收入。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农民原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并未发生变化,土地流转不仅使农民原本直接的土地权益转化为收入,更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释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间接增加了财产性收入,使得土地对农民依旧起到了社会保障功能[6]。因此,“三权分置”能够在继续发挥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而且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农民能够获取一定的流转收益,提高自身财产性收入。

2 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路径分析

根据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学原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多种途径获得利益才得以让流转双方实现交易。而要实现农民收入增加,土地流转必然是土地转出农户的非农经营利益超过农业,相对的土地转入农户的农业规模收入提高。关于对土地流转与农民增长关系的研究,现在以土地流转对流转双方增收的路径为切入点,证实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有一定的影响,总结土地流转对增加农民各类型收入的路径如图1所示。

3 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实证分析

以三权分置作为分析的自变量,利用土地流转面积作为核心变量解释三权分置。由图2可見,2010—2016年土地流转总量呈直线上升态势,在2012年后的增长尤为明显,其中流入农户的耕地面积增长最为突出,流向企业的耕地面积远不及流入农户的耕地面积。由此可见,三权分置政策在2012年之后促进了土地的流转进程。

利用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作为自变量。由图3可见,家庭经营性收入在2010—2016年逐年增长,而财产性收入在2010—2011年呈现下降趋势,从2013—2016年开始稳步增长。由此可见,三权分置政策的落实在2013年之后的确促进了农民家庭经营性及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4 结论与讨论

4.1 结论

基于数据分析发现,参与流转土地农户较未流转土地农户家庭人均收入有明显增加,土地流转程度越高的地区,农民收入增加幅度也越大。从收入结构来看,土地流转对农户收入结构具有显著影响,且收入增加主要来自于家庭经营性收入。此外,土地流转促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农业经营由多元化向专业化转型,促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为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7]。

4.2 讨论

1)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承包人流转权益的保护,构建全面监督机制。政府应把握住对跨区域农村土地流转平台的宏观掌控,使土地的盘活达到土地集约型的更高层次。2)推进土地流转,扩大农户耕地经营规模,加快发展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因地制宜,实现农村耕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同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加转出土地农户非农就业能力和工作机会,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参考文献:

[1] 任毅.“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土地流转与人口流动互动关系探析—— 基于户籍?土地制度的联动改革[J].湖北农业科学,2017,56(18):3590-3593.

[2] 陈汉平.农地三权分置与我国农业现代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4):3.

[3] 王珏,范静,姜卓简.禀赋异质性视角下土地流转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基于2037个农户的PSM-ATT检验[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10-16.

[4] 赵晶晶.从改造小农经济的视角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J].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2017(11):41.

[5] 郭涛,赵德起.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农民增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新疆农业经济,2017(8):13-18.

[6] 陈朝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4):136.

[7] 陈晓枫,翁斯柳.“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和发展趋势[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8(2):106.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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