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2)
预付卡,其作为预付式工具,在极短的时间内,大规模地出现在各领域。目前除了实体卡片外,线上电子预付卡也被广泛使用,出现了捆绑金融消费信贷式的新模式。由于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制,预付卡消费模式自身也并不成熟,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消费时极易成为被侵权的对象,引发维权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形成监管无能与维权艰难的两难境地。
狭义的预付消费卡即指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而预付卡消费是指主要由经营者身为发卡的主体提供的,由消费者在其提供的特定卡中预先存入协商的数额资金,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按照约定多次获得产品或者使用服务,经营者将消费者预存于卡中的款项予以扣除相应价格的一种消费方式,预付卡作为一种预付凭证的形式存在。
预付卡消费包含两层消费交易合同关系,第一层为发卡人向购买人提供支付服务的预付卡消费交易关系;第二层为预付卡的购买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因为持卡消费,提供产品和服务而发生的合同关系。
预付卡消费除了传统的预付性、长期性、无因性、代币性、双赢性与单向风险性等明显特征外,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征:隐蔽性、恶劣性、群体性。
(1)隐蔽性。2018年,预付式消费领域出现了将预付费与“套路贷”、金融信贷捆绑的新模式,出现在培训贷款、租房贷款、用车押金等新的预付消费行为中,此类行为表面上看似只存在一个预付卡消费合同,实则通过虚假夸大的方式,以无息贷款作为吸引诱导消费者开放超前消费。
(2)恶劣性。某些恶意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贪利心理,恶意设置不办预付卡无法进行消费或故意提高预付卡消费与货币消费之间的差额,提供空白合同,未告知重要信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订立预付卡消费时的描述天差地别,增加限制性条款等。
(3)群体性。由于预付卡消费的便利性和其在各个领域、各个年龄段、各个阶层的渗透性发展,两人及多人办理预付卡有更多优惠,团体旅游超值套餐等跳脱单人办卡的模式兴起,办卡的消费者群体扩大,消费纠纷呈现群体化特征。
2019年3月15日,中消协发布了《预付式消费舆情报告》。其显示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虚假承诺随意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等①。笔者认为现如今我国的预付卡消费主要存在以下风险问题:
(1)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很难充分了解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包括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在内的诸多事项往往含糊不清,极易造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
(2)经营者不履行对等的合同义务,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既然消费者合理支付了对价,经营者也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对等义务。
(3)消费者被侵权后缺乏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由于办卡时缺乏正式的合同,重复缴纳手续费、退卡费,预付卡金额不大,诉讼效率低,维权的途径少。
鉴于当前的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发卡主体不明确。各项条款中并未明确对哪类经营者是否有资格作为发卡机构,享受发卡资格的具体主体。(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中虽规定了实名登记制度,但未就其登记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作明确规定。(3)《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虽然有关于发票和财务管理的内容,但也仅仅是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的操作。(4)实践中,经营者提供的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中应该排除与限制的内容并没有完善的规定。(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中仅有关于退卡指导意见及概括性规定,对于纠纷的解决,仍需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
从监管方看,我国对经营者享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重叠交错且各方的监管范围不明确,执法资源明显分配不均,不同领域、行业的监管界限划分不清晰,呈现责任承担的集体化,导致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存在低效和无序状态。从被监管方看,预付式消费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建立,许多合伙组织与个体经营者擅自发卡,并没取得发卡资格,以变更合同内容、修改活动规则、“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拒绝提供对价的产品或服务。
在事后救济时,很多部门往往因涉案金额小,缺乏证据等原因选择各退一步的和解方式结案,而经营者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对消费者予以补偿,行政部门对经营者予以小额罚款,很少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处理。
(1)建立严格的发卡机构市场准入、登记、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采用经营者自主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的模式,在审查登记时采取核准登记的实质性审查;发行的面额可以设置不同金额等级;实行购卡人和持卡人实名制登记,进行地区联网登记;按季度定期向专门的行政管理机关申报预付卡的发卡数量及备案信息;监管机构应根据发卡主体的不同进行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设立预付卡发行协会辅助一般监督。
(2)加强对格式条款的审批制度,设立预付卡消费的标准示范合同。明确设立保留经营者转让中的消费者权利,对于限定预付卡使用的条件限制、使用期限、解释权的归属、经营者的说明告知义务等进行具体的强化规定。
(3)建立健全预付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引入第三方风险控制机构。通过由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规模较小的经营者购买专业保险的形式,将风险转移给风险承担能力强的专业保险公司,增加商家与消费者共赢互惠所需要的成本,提高失信成本。
由行业协会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自律监管,有利于规范行业内的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我国可建立预付卡的发行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标准,通过行业协会的规范深入行业内部,强化经营者自身的守规守法经营。通过信赖激励,由预付卡发行协会对于信誉度高的经营者采取公示奖励,借鉴其他行业的评价机制,进行地区性的预付消费诚信排名,定期公布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纠纷中可选择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起诉五种,由于大部分预付卡消费纠纷标的额较小,很多人都选择和解、调解或者申诉,然而这三种方式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可以考虑简化救济程序,增加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专事处理商业预付款纠纷的简易仲裁庭,可规定消费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 中国消费者协会.中消协在京发布《预付式消费舆情报告》推出四项举措应对消费痛点.http://www.cca.org.cn/zxsd/detail/28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