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宏
在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为劳务公司发展提供更大的舞台,经营范围不断扩大,除劳务派遣之外,凡是具有业务资质的劳务公司,还可以申请兼营劳务承包。自“营改增”实施后,劳务公司纳税问题愈发突出。基于此,本文立足税制改革的相关内容,对新税制下劳务公司的劳务承包及税收筹划做了如下分析。
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体制、实体、程序三个方面。
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税政管理权实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配置。税收管辖权也是在“营改增”背景下,优化国家财政收入及分配结构,合理优化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结构,明确依法治税,加快清费立税。近两年优化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结构分配体系,加快实现了国地税合并、费改税等,加快实现一税一征、一户一管。实体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其一是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体系结构进行全面、系统、合理的优化,试行以票管税,以最大限度上降低增值税占比,合理提升直接税的比例;其二是法人税负和自然人税负结构也发生变化,主要是降低了法人税负,提升了高收入自然人的税负;其三,产业和行业税负结构也进行了调整,实体产业的税负进一步降低。程序税制改革的总体原则为:其一,全面优化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构;其二,基本程序环节的衔接更加优异;其三,明确了纳税服务和依法治税的形式及实质性界定。
1.对传统劳务承包方式的影响
劳务公司劳务承包点多面广,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营改增实施后,必须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降低税负压力。劳务公司在承接经营业务中,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也是决定企业分包成本的主要因素。因此,劳务公司要充分考虑自己的税负能力承接分包业务,可以按照劳务承包单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也可以签订清包工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服务方为建筑企业,则建筑企业的分包成本,取得劳务公司的发票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对劳务派遣方式的影响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务人员派遣到第三方从事临时性的工作,应签订“三方”协议。在营改增有关政策中明确规定:劳务公司只有是一般纳税人才能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销售额。此时,劳务派遣既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增值税计算,也可以按照差额纳税的方式进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劳务专业作业队的影响
专业作业队伍是由指集体或者个人成立泥木、砼、钢筋、模板、防水等作业队承担建筑施工等专业施工任务。专业作业队伍应取得相关资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或税务局代开)内容为经营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作业队伍应合理列支工资成本,代扣代缴(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建筑项目直接用工方式的影响
建筑项目直接向计时用工人员支付临时工资进成本,金额较小的不需要务工人员开票缴纳任何增值税。由于个税起征点较低、征期固定,在务工人员工资较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面临较高的个税成本及个税汇算清缴风险,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如按现行劳务报酬税率缴税,由于起征点太低,预征率太高,难以执行。
劳务公司是进行劳务服务,合同相对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公司,劳务公司劳务承包范围包括:建筑服务、生活服务、生产服务等。通过不完全统计,我国城镇每年大约有5000多万人没有工作,而农村则每年有1.5亿左右的劳动力涌入城市,造成大范围的跨省劳务输出和输入,形成了巨大的劳务市场。下面就笔者所在的建筑行业的劳务承包模式作以下分析:
营改增后,劳务公司劳务派遣需要按照第三方支付全部劳务费用缴纳6%的增值税,相对于建筑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人工费可抵扣6%;如果选择差额征收,税率是差额部分的5%,对建筑企业而言,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差额部分的发票按5%的进项抵扣,肯定是不合算的。如果工地上劳务派遣的员工超过用工单位总数的10%,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可以将劳务派遣用工转换成由劳务公司跟总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走清包工合同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以最大限度上降低劳务公司自身的税负压力。
1.采用劳务分包的清包工模式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中对于清包工的定义,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无需采购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所需的主要材料,或者只采购部分辅材,并收取人工费、间接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劳务公司采用清包工方式、甲供材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清包工对总包单位只收取劳务费用,成本通过工资、福利费、社保费等列支,劳务公司没有进项抵扣。
2.采用劳务分包的包工包料模式
劳务公司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建筑服务、专业分包,按照一般征收9%的增值税率缴税,此时包工包料如有超过6%的进项税额,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更划算。有资质的专业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对总包单位收取工程服务费用,成本通过人工、材料、机械费等列支,劳务公司应该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劳务公司承接一般劳务,实质上就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力,依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是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中的劳动力外包,即仅提供劳动力,一般计税税率为6%。
2019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已经给出了减税降费的政策导向:新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16%的税率降到13%,10%的税率降到9%,6%的税率保持不变。从2019年4月1日起: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交通运输、建筑服务、邮政电讯、不动产租赁(销售)等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电讯、金融、生活、转让无形资产等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以上祥见新税法)。观察目前劳务行业的增值税执行情况,按照增值税实施的细则来确认劳务公司采取的经营发展模式,对增值税的课税行为有很大影响。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住建部《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
1.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
2.禁止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工人的劳动合同,代签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这方面政策的出台后专业作业企业仍然可以选择和总承包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选择适用清包工、简易征收3%的税率或者一般征收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只是未来的用工趋势是以专业作业企业为主,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为建筑工人购买社保及扣缴个人负担部分,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所有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了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是13%。比如:劳务公司为钢铁企业提供废渣清理服务、皮带清理服务、烟气脱硫服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归属到加工业务,则需要按照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如果选择适用劳务派遣服务,仍然可以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差距比较大,达到7%。如果本应按照6%来缴纳增值税,却按照13%来缴纳,后续可申请退税,但退税手续非常繁琐。“营改增”税制体系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避免重复征税,促使企业持续发展。劳务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纳税优惠政策,充分享受企业新税制改革的红利,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本文全面分析了新税制下劳务公司的劳务承包模式,分析结果表明:新税制下,劳务公司纳税情况发生极大变化,需要充分了解和认识新税制的内容和要求,利用优惠政策,并按照劳务公司发展现状,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合理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以满足增值税下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合一”的要求,取得或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有效降低税负压力,促使提升劳务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