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2019-12-23 18:21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
人民调解 2019年8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矛盾

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方面。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的重心是基层治理,所以基层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三位一体”,同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的新契机,为人民调解事业发挥作用提供了无限广阔的空间。

一、“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中人民调解的作用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权利的时代”,信息、互联网、数据技术,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社会治理中“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形成,要求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作用。新时期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体系,发挥调解历史文化传统对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意义深远。

(一)人民调解的公共法律服务定位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国家在公共服务的硬件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建设、高铁建设、机场建设等方面,中国居于“领跑者”的行列。但是,公共服务的软件领域,诸如汽车的售后服务、物业管理、小区治理、社会组织的发育、公共法律服务等等,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大力发展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改善民生、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充分释放制度优势,市场活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需要。在这方面,深圳市福田区进行了10 余年的探索,形成了“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代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

深圳市福田区通过采取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形式,从2007年开始,在辖区派出所、信访局、劳动局、交警队等设立27 个人民调解室,由律师进驻,提供24 小时“全天候”人民调解服务,起到了很好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宣传普及法律等作用。2013年“福田模式”在深圳得到全面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新时代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管理”到“治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方略的转变。“管理”强调秩序,强调服从,是自上至下的秩序维护方式,“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强调协商,强调“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基层社会治理中要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其中,“共治”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发挥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等的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属于社会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之一,大力发展人民调解,才能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

“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重视发挥调解的作用,实现“良法善治”目标。体现“枫桥经验”治理思想的工作机制是“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矛盾纠纷在激化前予以及时化解,就地化解,体现了矛盾纠纷调解的策略:人民调解主要针对民间纠纷予以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的特点是: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大部分由细小原因引发,易转化,易激化,易复发。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优势是:化早,化小,化苗头。同样的纠纷,调解员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发挥源头治理作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前工作法”侧重事前预测和预防,而非事后处置,重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重视调解员队伍的培养。诸暨市枫桥镇建立了三级调解组织:村民(居民、企业)调委会、片区调委会、镇调委会,进行逐级调解。《枫桥镇民间纠纷调处若干规定》要求,纠纷调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化解矛盾自下而上的原则。各村(居、企业)辖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由该村(居、企业)调委会受理;跨村(居、企业)的民间纠纷由调委会协商后共同组织调解,并确定一个调委会主持调解,调解有困难的,可以移送所在片区调委会调解;跨片区的纠纷,可以移送镇调委会牵头调处。

枫桥镇还建立了矛盾纠纷的预案制度和听证制度。预案制度指,调解组织在向上一级调委会移送矛盾纠纷材料时,根据已有材料和事实提出调解方案,作为上一级调委会解决矛盾纠纷的参考依据。听证制度指,遇到法律、政策复杂、重大的矛盾纠纷,调委会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所在村(居、企业)的领导和有一定威信的党员群众参加听证,通过协商,制定出完善的调解方案。

(三)中国的调解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人”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国传统社会,重视发挥宗族、乡绅、行会等民间社会的作用,化解村落、家族和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陕甘宁边区时期,边区政府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调解纠纷,1944年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刑事民事调解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除少数特殊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可调解。陕甘宁边区时期,涌现出战斗英雄、劳动英雄的同时,也涌现出了“调解英雄”郭维德。郭维德调解民间纠纷的事迹,受到了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谢觉哉曾经说过,调解不仅是化解矛盾纠纷,而且能教育公民守法,训练群众管理自己事务的自觉,锻炼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现代的调解制度就是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

所以,在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创新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适逢其时。基层社会治理中要重视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重视家风、乡风和民风相互促进,加强行业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今年8月,《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根据该公约,签署国家的政府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解决纠纷,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我们没有理由不重视调解工作。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人民调解的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设的顶层设计: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处理好维权和维稳关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基层自治和行业自治并重,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作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主要是处理好诉讼和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衔接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矛盾纠纷化解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挺在前面。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实现“源头治理”,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应当坚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为诸暨人民所关注和实践,并成为“枫桥经验”的重要探索,诸暨市推行人民调解取得的最新成果包括:

(一)形成了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业务的“四环指导法”

《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枫桥法庭通过灵活有效的工作方法,实行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努力把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初发之时。枫桥人民法庭在指导人民调解业务的过程中,探索出了基层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业务的方式方法,并将之总结概括为“四环指导法”。其主要内容为:

“诉前”环节普遍指导,“诉时”环节跟踪指导,“诉中”环节个别指导,“诉后”环节案例指导。建立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对人民调解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法治宣传和培训,使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庭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建立纠纷告诉引导制度,对一些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以及民间借贷纠纷,及时妥善引导,说明人民调解的优点、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诉讼的风险,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尽量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建立特邀陪审、旁听制度,在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民间纠纷时,枫桥法庭邀请相关调解人员参加旁听,学习审判人员说理讲法的特点和调解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效果反馈制度,针对人民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及调解协议需通过司法确认的案件,将判决书、调解书送达给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具体的案例指导。案例指导间接发挥了司法与调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四环指导法”有助于保证调解案件的质量,发挥调解的效果,也有助于监督人民法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一定程度上,“四环指导法”促进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了覆盖全面的行业调解体系

诸暨市建立了市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和市调解总会“一官一民”的管理组合,在保证对人民调解强有力的推动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作用,着力构建一个以村(居、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专业、行业调解为依托,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信访调解等多种调解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行业调解以专业性强、权威性强为特征,效果明显。行业调解涵盖了劳动争议、消费、婚姻家庭、学生伤害、商会、环境保护、医疗、道路交通、电力、装修业及物业等各个领域。行业调解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施策,并建立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的调解程序,保证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

诸暨市医疗纠纷调解、交通事故调解、教育纠纷调解等,有效嵌入了行业治理之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诸暨市率先建立了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度,提升了人民调解整体水平。调解总会在调解事业发展中发挥了协调、指导和规范等作用

(三)建立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重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作用,着力预防纠纷。诸暨市建立了多元渠道解决纠纷的告知制度,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引导当事人理性、平和解决纠纷。追求诉讼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的合作共赢,大力推进村规民约的建设,大力解决相关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重视社会组织的培育,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活动,效果明显。

设立在枫桥镇派出所的“老杨调解中心”,主任是全国人民调解专家杨光照。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40 余年,在枫桥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老杨调解中心”总结、提炼出的“四千精神”和“四心素质”,对做好调解工作很有助益。“四千精神”包括:进千家万户,说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想千方百计。“四心素质”包括:对待群众真心,化解矛盾热心,说服群众耐心,服务群众诚心。一个调解员,真要做到“四千精神”和“四心素质”,调解工作的任何艰难困苦,都将迎刃而解。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中人民调解的作用

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区的环境卫生、文艺体育、治安保卫、社区养老等等,无不与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调解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充分发挥社区治理中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制度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现代化城乡治理体系建设;关系到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关系到基层文化建设,关系到志愿者精神,主人翁责任。

(一)科学设计人民调解程序,坚持调解协议的即时履行原则

调解程序十分重要,调解开始前,调解员要引导当事人达成关于调解程序的合意。一方面强调自愿原则,另一方面教育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这一环节,尤其要强调,双方本着真诚的意愿,围绕纠纷解决,参与调解活动。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应当即时履行,彻底解决纠纷。如果不能即时履行,约定保证措施。

哪些措施可以起到保证调解协议履行的作用呢?

提供保人担保称为“人保”,提供财产担保称为“物保”,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等等,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设定制裁措施。其中,中国传统社会和国外,都重视发挥保人的作用。诉调对接中,人民调解协议一经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将调解嵌入行业治理过程,推动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类行业协会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对其成员之间的纠纷、行业成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行业调解中,重要的是维护行业标准,并促进行业标准的提高,改善行业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三个层面,行业标准既是行业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国民生活质量的反映。高质量的标准,意味着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行业调解在行业治理中大有可为。

通过人民调解维护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就是维护行业的长远利益。行业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调解对于行业风气的改善、职业道德的建设,行业的远景规划,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着力推进调解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深度认同

调解员是调解活动的主持者,需要具备热心、负责、正直等品格,并具有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理想和信念。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对人民调解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培养青年人才进入调解员队伍,培训人民调解员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推动调解的专业化发展,十分迫切。

要重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只有灵活、高效、便捷解决矛盾纠纷,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肯定。要重视对典型案例、典型事例、优秀调解员的推介工作,形成浓厚的调解文化。

调解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社会的认同。影响公众对调解认同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因素包括调解员的个人能力和魅力、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和公正性、调解结果的可接受度、调解之后双方关系的修复状况等。通过高效、灵活、便捷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调解能够赢得社会公众选择的核心要素。

调解格言对于调解文化的塑造,乃至于调解的推动,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珍惜亲情、友情、乡情,辨清法理、情理、道理;“乡里乡亲、邻里邻居之间,多那么一点少那么一点,又能占多大的便宜吃多大的亏……”入情、入理、合法的劝解,对缓和当事人直面矛盾、减少对立,促成问题的解决,恢复和睦关系,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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