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直
近年来,在农村人口“老幼妇”化的背景下,一些区县将自然村进行撤并,就近选择一个规模更大的自然村作为中心村,设立一个中心村委会,实行片区化管理。此举好处不言而喻,但也要看到,农村片区化建设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历来发挥着“第一道防线”作用。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相关法规对此有着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村级调委会建设是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据笔者调研,当前在农村片区化建设中,村调委会工作尚存明显不足:一是调委会组织不健全。比如,有的中心村委会换届后,调委会主任没有及时推选;有的未及时交接调委会公章和资料;还有的调委会成员不清楚工作职责。二是自然村合并后,但村干部与新村民之间不熟悉,加之宣传不到位,导致要么人民调解工作覆盖不到位,要么村民不愿主动到调委会申请调解矛盾。三是部分调解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村级调委会调解员多数由村干部兼任,因村干部年龄偏大,受自身文化程度、思想观念等影响,有的不会使用电脑,有的不会制作调解书,仅能进行一般口头调解,调解实务不足,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村矛盾纠纷调解质量。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推进农村片区化建设过程中,村级调委会建设必须及时跟进,实现全覆盖。要根据农村片区化建设进度、人口数量变化、村民矛盾纠纷类型等,进一步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五有”要求(有场地、有人员、有制度、有台账、有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镇街党委政府及民政、财政等部门,在调委会人员调配、业务培训、办公经费、工作装备等方面统筹规划,确保形成合力,提升村级调委会的调解工作水平。
(摘自2017年12月24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