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中的安全及应用问题研究
——以邯郸市直医疗机构为例

2019-12-22 09:22周翔宇王晓君
卫生职业教育 2019年22期
关键词:病历医疗机构信息

周翔宇,王晓君

(邯郸市中心医院,河北 邯郸 056001)

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共享也迎来了自己的大数据时代。健康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利用,不仅可以从宏观角度掌握全民健康状况,还可以预测国家未来卫生走向,为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1]。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仍有许多因素制约着电子健康信息共享的实现。如何针对现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健康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共享和综合利用,是医学信息学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电子健康档案的内涵及研究现状

2005年美国HIMSS年会提出Electronic Health Record(电子健康档案)的概念,简称EHR,并指出EHR是深度数字化的、关联化的个人终身医疗保健记录,从时间跨度上覆盖个人从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内容上强调完整的个人健康信息[2]。由上可知,电子健康档案即医疗环境中一项或多项医疗服务产生的患者健康信息的纵向电子记录,也是一个连续的、总和的、个人化的健康信息记录的资料库[3],并且这些健康数据能够被授权在不同系统不同时期,基于不同身份实现不同程度的信息共享。

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共享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将个人的健康信息直接用于为个体提供医疗服务,依托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在双向转诊、远程会诊中实现健康数据的共享,并将个人健康信息直接用于个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二是将个人健康信息用于为个体提供直接医疗服务之外的领域,如对疾病的研究分析、公共卫生领域、卫生服务质量测评、卫生政策研究和商业性质的活动等[4]。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展健康信息电子化研究和健康信息共享。如美国的HIE、英国的NpflT项目、加拿大的电子健康医学、澳大利亚的Clinical Piackages等。在医学信息共享方面,他们更多关注从国家层面的政策、标准与架构上实现整合与集成;在具体的实施细节方面,更侧重于医学图书馆的医学信息服务和医学信息平台建设[5]。我国电子健康信息共享的建设从国家政策扶持、智慧医疗推动以及信息平台研发等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信息共享仍面临种种问题。

2 信息共享中的安全及应用问题

电子健康档案是以医院的电子病历为主体,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数字化健康档案。因此其信息共享的实现过程中既包含医疗大数据和健康云服务的特性问题,又涉及传统的安全和隐私问题。本文就电子健康档案的共享围绕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等安全目标,以邯郸11家市直医疗机构(其中两家三级甲等医院)为例,主要涉及电子健康档案共享中的信息获取、空间构建、民众认知、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展开讨论。

2.1 信息获取能力低

健康信息的产生大都发生在医疗机构,因此医院的信息化水平直接影响健康信息的获取与共享。通过调研发现,邯郸11家市直医疗机构中,只有两家实行无纸化办公,其他仍以纸质病历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健康数据的共享。另外大部分医院病案科只负责住院病历,对于海量门诊电子病历却缺乏系统管理,使健康信息在收集阶段就遭遇瓶颈,进而严重阻碍了医疗信息共享的实现。

2.2 空间构建力不足

信息共享的实现首先需要共享平台的构建,11家市直医疗机构基本上都有一卡通、电子病历和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大部分实现了与上下级医院的远程会诊,这些都为构建共享平台提供了可能。但是在各医疗机构的信息化过程中缺乏全局性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在研发或引进信息系统时只考虑自身需求,忽视了与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导致各医疗机构的协作与共享难以实现。

2.3 民众认知度不够

自2016年起邯郸市委市政府启用并发放两万张融合多种资源的市民卡,其应用范围横跨卫生健康、公共交通、银联借记等,其中卫生健康服务包含区域电子病历和健康信息的共享,甚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跨机构预约挂号、双向转诊、检查结果互认、电子病历共享等,截至目前邯郸市已发放49万张市民卡,并且各医院也设有市民卡窗口,但市民卡在医院的使用率偏低。另外在个人健康档案完善和维护上,民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缺乏主动管理健康记录的积极性。

2.4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不到位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电子健康档案共享服务体系,各地方政府对健康信息资源的建设内容、信息服务、功能定位等方面的认识未能达成统一,再加之宏观指导的力度不够,国家出台配套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医疗系统技术应用支持缺乏等因素,使得电子健康档案中的健康数据在被调取利用的同时,个人隐私很容易在健康信息收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受到威胁。

3 健康信息共享问题对策研讨

通过对邯郸市直11家医疗机构信息共享现状进行调研和深度访谈,发现各医疗机构虽然在促进电子健康档案信息集中管理、整合共享和便捷利用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健康信息利用共享还比较落后,跨部门、跨单位、跨区域的健康信息共享和利用仍需各方不断完善。

3.1 政府牵头设置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掌握健康信息最多的地方是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此应由政府牵头设立独立运行、不受其他部门控制和管辖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管理机构,对上述医疗机构的健康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例如信息共享的基础及框架建设,目标和标准的制订,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及措施等。这样既可以实现健康信息的有效利用,又能保证个人信息被最大限度保护。

3.2 明确标准规范和应用原则

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应当高度重视前瞻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在结合当前实际、已有标准和健康信息特点的基础上,从管理、业务和技术等因素出发,构建一套具有统一规范和技术支撑的共享体系,为健康信息共享中的信息交互、安全共享和长远保存提供规范依据,同时,避免后期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

3.3 明确保护内容,加强技术支持

电子健康档案涉及个人身份、诊断、治疗、银行账号、医保信息等内容,因此必须加快健康信息保护的相关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界定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年限等,并将纸质和电子两种载体综合考虑。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健康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不同年龄段的健康信息区别保护,尤其是对个人身份及财务等敏感信息进行编码转换,以实现既能保护隐私又容易关联个体相关信息,便于信息共享和研究利用的目的。

3.4 培养卫生信息人才,提高民众认知

政府应加大力度培养卫生信息技术复合型人才,以指导和推动本地健康信息共享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入户调查、举办讲座等形式开展电子健康档案的宣传教育,增进民众对健康档案的了解和认知,引导民众熟悉电子健康档案、认识电子健康档案、利用和完善个人的电子健康档案。

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曲折前进的,电子健康档案亦是如此。其普及应用仍需政府、地方以及个人等的努力。但是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具体应用,抑或是法律制度、技术创新都要在充分了解和考虑本土实际的前提下,学习借鉴世界的理论和成果,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为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共享提供完善的法律、策略、技术等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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