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
(武汉学院,湖北 武汉 43021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少公立高校开设涉外经贸法律相关课程由来已久,在课程的设置、人才的培养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
何为涉外经贸法律人才,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对此做出定义,即“具有国际化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1参见《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 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2011年12月2 3日发布。。这是对涉外经贸法律人才的目标做出了要求。培养模式是手段,通过手段实现以上目标。有学者将公立高校经贸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为三类,即理念强化型、试验班型和专门化培养型。“理念强化型”更加注重全球化法律思维的形成,鼓励高校学生赴国外进行交流。“实验班型”则是为学校打造一支精英化的外贸法律人才队伍,小班教学,师资力量优质,无论从课程的密集化设置还是最终得的考核标准以及理念的超前性,对学生各方面的要求较高。
国内高校更加倾向于选择实验班型模式和理念强化型培养模式结合,认为“专门”培养模式已无法是适应当下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布局的推出,以及我国现阶段法律人才素质参差不齐,对于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需求特别是涉外经贸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中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共24个,包括北大、人大、郑国政法大学等公立高校。不少公立高校中,国际经贸法为其优势项目,设有“国际经贸研究室”,在国际经贸专业设有研究生甚至是博士学科点。在高校对该门学科的重视以及全球化的需求下,法学院成为一个独立的学院 。
在理念强化培养模式上,不少高校为了践行该目标,渐渐实现由双语教学转变成全英文教学,在教师所占比例、赴海外交流的学生人生以及频率,逐年上升。
不少公立高校在涉外人才的培养模式上选择了“实验班型”模式,选择拔尖的涉外法律人才。在本科阶段施行导师制,以英语为主要为主要学习语言,强调中西法律理念结合,同时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面对涉外法律人才需求的缺口,实验班就业率达到100%,更有将近一半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赴国外从事法律工作。
以北京经贸大学法学院为例,为了培养高质量的涉外法学人才,推动卓越人才建设基地的建设,该法院采用院系(法学院和外语学院)合作联合教学的模式,进一步对涉外人才的英语能力和法律功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语言能力较弱
我国公高校对于外语的要求主要偏向于英语(书面语言 ),但是在全球化的经济视野下,特别是作为涉外法律人才,仅仅熟练掌握英语已不能满足跨文化交际。 法律作为一门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科,更加注重交际语言于交际能力,因此,高校在注重对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同时,还要注重其包括但不限于英语等其外语语言能力的综合培养。
2、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教师缺乏实践场所
为了提高涉外法律教师的教学能力以及国际化视野,我国公立高校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去主流发达国家访学交流,提高科研和教学水平。但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与东道国业务来往愈加频繁,而在处理与这些国家的法律事务如劳动待遇、生态环境问题等法律风险的规避与解决上显得经验不足。因此,对于与东东道国家的交流也应当给予重视。
国家的发展必然离不开高等人才的培养,而过度依赖于公立办学,则会造成国家压力太大,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校教学力量中不可或缺的教学队伍。同时民办高校更是可以灵活选择教学模式,更加适应市场、社会的需求。同时在公立高校扩招以及不少民办高校“营利”模式的选择下,民办高校数量锐减,生源也急剧下降。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好形势下,对于涉外法律人才需求剧增下,民办高校有必要开设涉外法律学科课程来改变此时的困境,以自己富有特色的涉外法律课程来增加生源。
“四中全会决定 ”对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宏观的目标定位,即“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 、 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对其理论和实践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民办高校的目标定位则应当侧重于法律技能的培养,在毕业之后能够顺利走上关于涉外法律的工作岗位。
由于高校学生在英语能力以及学习的自主能力上普遍较为欠缺,若单一的选择“理论强化型”教学模式,用双语教学,会适得其反,不仅仅英语水平得不到提高,还会影响学生对于课程的消化与理解能力。而单一地选择“实验班型”培养模式,在高强度的教学体系下以及考核标准下,会挫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选择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不能盲目照搬公立高校的培养模式,应当根据民办高校学生的特点,客观选择人才培养模式,力争同样与公办高校毕业的学生一样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胜任涉外法律工作。
公立高校在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培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但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无论是学生的特点还是培养学生的方向都有显著的区别,应当区别进行分析。
1、资金不足
一个合格涉外经贸法律人才除了扎实的法学功底、外语水平外,必然离不开国际花的法律视野。但是民办高校自负盈亏,在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学生赴国外进行交流学习的资金问题成为人才培养中较为重大的问题。
2、师资力量不足
民办高校长期生源不足,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让优秀的教师成为其同盟军。而涉外经贸法律教学对于老师的要求则更高,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熟知国际法律规则,较强的外语交际能力,对于民办高校教师来说,更是提出了具备较强的社会实践经验的要求。因此,民办高校教师中能够胜任涉外经贸法律教学工作的师资力量较为欠缺 。
1、合理选择发展模式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中,对我国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高校进行区分,这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也是一个好的发展机遇。民办高校应当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选择合适的发展方式,合理地利用国家政策解决资金问题。在发展模式上,选择多元化渠道,以非营利发展模式为主导 , 双模式并存 。
2、提高自身教学质量
民办高校并不是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民办教育的功能不仅体现在提升国家经济,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功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社会就业率,减少犯罪率等,因此民办高校的工作不能过分依赖于招生而应该扎实自身的教学质量。打造自己的办学品牌以及特色专业,吸引更多的生源,以及优秀老师的加入 。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巨大缺口,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特点,以其优质的教学质量为社会输送人才。
国家的长足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健全,高校教育在法制教育中则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公立高校以其优秀的师资队伍、丰富的生源、较为宽裕的支持,在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民办教育作为公立教育的补充军,涉外经济法律仍然要跟上,无论是从发展模式的选择,还是自身教学质量的提高,都应当要始终记住身上担任的社会责任,为国家输送更多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