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2019-12-20 08:48刘红波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关键词 超龄再就业 劳动者资格 劳动权益 劳动关系

作者简介:刘红波,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36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 再就业已成为普遍的劳动现象。随之而来超龄就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亦日益增多,超龄再就业人员的法律适用及劳动权益保障成为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研究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法律问题,首先要明确超龄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及超龄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属性,在此基础上,将超龄再就业人员纳入劳动法保护,确定其劳动者身份,基于其有别于适龄劳动者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劳动基准保障、社会保险权益保障体系。

一、 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法律适用的困境

超龄人员是否是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是解决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关键,然而劳动领域立法对以上问题却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为统一界定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2010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依此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就业人员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但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仍未有明确规定,依然存在法律适用的空白。另外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标准来看,最本质的区别是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脱离从属性这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以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标准,其逻辑合理性值得商榷。

二、超龄再就业人员纳入劳动法保护的法理分析

(一)超龄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资格认定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依法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在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判断一个劳动者是否是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 主要从年龄和劳动能力两个方面来确定。而在劳动年龄方面, 我国劳动法仅规定了劳动者年龄的下限, 未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劳动能力一般包括完全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三种情形,公民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且具有完全或部分劳动能力,法律才会赋予其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者资格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只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一种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享有依法退出劳动岗位的权利。但劳动合同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消灭,亦不能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而推定其丧失劳动能力,进而否定其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身份。

(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1. 劳动关系属性。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判断劳动关系的本质标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从劳动法理论来看劳动关系从属性体现为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即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安排,获得工资维持自己的生活。据此,超龄再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与一般适龄劳动者一样具备从属性的特点,那么从本质上看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是劳动关系。

2. 劳务关系属性。劳务关系属性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决超龄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定位时采用的观点,持此观点的理由是超龄再就业人员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其退休后基本生活已得到保障,不需要法律再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 如将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用工性质认定为劳动关系会造成与其已享有社会保险权益的冲突,故将超龄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将其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但是退休再就业人员同样是在用人单位支配管理下付出劳动力的人员,将其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只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保护显然无法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特殊劳动关系属性。特殊劳动关系属性针对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而言,此类人员再就业如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和保护,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益,势必造成享受双重待遇的局面,因而对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基于其特殊身份给予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笔者认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从属性出发来考量,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则认定为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和保护,但要综合考量此类人员就业的特殊性及其已经享有的劳动权益,给予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三、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超龄人员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结合实际用工方式来做具体分析,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与保护,但因超龄人员就业的特殊性,不适宜与适龄劳动者配置同样的权利保障体系,而应根据其自身特殊性与劳动权利设置的功能和目的结合,综合考量赋予超龄再就业人员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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