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的就业效应:一个文献综述

2019-12-20 09:55师文文
社会保障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受助者现金救助

罗 微 师文文

(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一、引言

我国199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又陆续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一系社会救助制度。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独具特色的“8+1”式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具体内容为政府主导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等8项基本救助项目和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捐赠、志愿服务等。

随着救助体系的完善和救助项目的丰富,救助对象的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以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为分界线,在此之前,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以及孤儿等弱势群体,缺乏基本的劳动能力是传统救助对象的共同特点。但自低保制度建立之后,有劳动能力者也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之一。社会救助对象的改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担心接受社会救助会引起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就业积极性的下降,产生类似西方国家的“福利依赖”。许多人依然认为只有那些“五保户”和“三无”人员才有资格“吃救济”,难以接受年富力强和有劳动能力者成为救济对象[1-2]。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学者围绕“社会救助制度的就业效应”这一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探索。笔者按照篇名包含“社会救助”“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救助”“住房救助(或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公共住房、保障房)”“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之一且同时包含“就业”以及篇名包含“福利依赖”和“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为检索条件(1)从理论分析和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可能会对救助对象就业产生影响的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灾害救助)主要是针对救助对象面临突发意外情况提供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生活救助,难以对救助对象的就业产生直接影响,笔者按照“临时救助-就业”和“受灾人员救助(灾害救助)-就业”组合进行检索也并未发现相关研究成果。特困人员本身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也不必探讨该群体的就业问题。按照“社会救助-就业”和“福利依赖-低保”的组合进行检索,主要是由于一些研究实际上关注的是低保以及部分专项救助与救助对象就业之间的关系,但文章名称有时会被作者冠之以“社会救助”或“福利依赖”。,对1997年到2019年6月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收录的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进行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进一步甄别和筛选,共获得与“社会救助的就业效应”这一主题相关的文献196篇,具体分布如图1所示。其中,“社会救助-就业”组合的文献共20篇,“低保-就业”组合的文献共97篇,“就业救助-就业”组合的文献共34篇,“住房救助-就业”组合的文献共14篇,“教育救助-就业”组合的文献共1篇,“医疗救助-就业”组合的文献共0篇,“福利依赖-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组合的文献共30篇。

图1 社会救助制度的就业效应相关文献分布情况

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建立时间早、保障水平较高,其产生的就业效应也引起了学术界的较多关注。以Murray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救助制度会导致“福利依赖(welfare dependence)”,使救助对象失去工作动力、长期依靠救助生活[3]。但也有学者认为现金救助项目或住房等专项救助并没有降低救助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或减少其劳动力供给[4-6]。

综观国内外关于社会救助的就业效应这一主题的文献,学者们主要围绕两大类救助项目展开探讨:一类是以维持救助对象生活为目标的“现金转移支付项目”(比如中国的“低保”制度);另一类是以满足被救助对象的特殊生活需求为目标的“专项救助项目”,如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等。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低保”为代表的现金转移支付项目的就业效应、专项救助项目的就业效应、社会救助制度就业效应的作用机理以及学者们基于就业促进视角提出的优化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希望通过对已有研究进行较为系统的总结,为后续研究的深入开展找出适当的切入点。

二、以“低保”为代表的现金转移支付项目的就业效应

现金转移支付项目,通常是在家计调查的基础上,对低于既定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现金援助的救助方式。中国的低保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以减贫为目的现金转移支付项目[7]。已有关于现金转移支付项目的就业效应的研究尚未取得一致结论。一类研究认为,现金救助项目会对就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即负向就业效应);而另一类研究的结论则截然相反,认为现金救助会促进救助对象实现就业(即正向就业效应)。此外,还存在一些“中性”结论,有学者认为现金救助不会抑制救助对象就业,但也没有揭示出现金救助对就业产生了的促进作用。

(一)现金转移支付项目的负向就业效应

Burtless对美国20世纪60—80年代实施的4个负所得税实验项目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该项目降低了受助者工作的努力程度,总体来看受助者的工作时间明显减少。当研究对象为部分特殊群体时,多项研究发现现金转移支付项目的就业抑制效应表现得更为突出[8]。Lemieux等运用断点回归方法分析了加拿大劳动力市场调查数据,发现慷慨的社会救助福利降低了男性的就业概率,特别是受教育程度较低且没有子女抚养负担的男性就业概率下降了3%~5%[9]。Bargain等发现,在法国,最低收入标准(RMI)制度使未受教育的单身男性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25岁)的劳动参与率减少了7%~10%[10]。Shibuya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对现金转移支付持续的依赖性在单身母亲和单身无子女女性中并不明显,但是在单身无子女男性身上表现最为突出[11]。

部分关于中国低保制度的研究同样发现,具有现金转移支付性质的低保制度会对救助对象的就业产生消极影响。侯斌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发现,领取低保年限、个人和家庭社会救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均会对低保对象的再就业行为和意愿产生显著负向影响。具体表现为:领取低保年限每增加1年,低保对象找工作的可能性就降低0.9%;个人和家庭社会救助收入占比每增加1%,救助对象的再就业意愿分别减少50.5%和55.6%。因此,作者认为不能排除低保救助中存在“福利依赖”的可能性[12]。Gao等基于201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利用倾向值匹配法,分析了中国农村低保制度对受助家庭户主时间利用模式的影响。研究发现,享有低保增加了受助家庭户主的空闲时间,减少了其花费在工作、社交活动以及教育和培训活动上的时间[13]。慈勤英等通过对湖北和辽宁两省低保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低保救助福利提升了低保受助者失业的可能性,降低了受助者再就业意愿,城市低保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救助依赖”现象。低保对象月均低保金额每增加1元,其就业的可能性就会减少0.3%;个人社会救助收入占个人总收入超过80%和家庭社会救助收入占家庭总收入超过50%时,低保对象找到工作的概率会显著降低[14]。都阳等基于中国5个城市的贫困家庭调查数据,运用倾向分值匹配法进行研究发现,相对于未获得低保的贫困家庭,获得低保的贫困家庭劳动供给明显减少[15]。

(二)现金转移支付项目的正向就业效应

Parker对墨西哥1997年开始的教育、健康和营养相关联的大型反贫困项目的相关数据展开分析,发现该项目的实施使成年男性每周的工作时间增加了2个小时,并没有明显降低成年人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和工作动机[16]。在有关中国低保制度的研究中,GAO等在探索低保对城市受助家庭户主时间利用模式的影响时发现,低保制度使城市低保户主在非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显著增加了1.24小时[17]。田奇恒等研究低保对象的再就业意愿时发现,接受了低保救助之后,有57.7%的人会主动找工作或者是参加学习和培训[18]。徐月宾等通过对北京低保户的跟踪调查发现,由于低保金水平偏低,获得低保还不足以让受助者放弃工作完全依赖救助金生活,有些受助者还会通过灵活就业等形式补贴家用[19]。

需要指出的是,也有部分研究得出“中性”结论,即仅论证了现金救助项目不会抑制救助对象就业。Surender等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从现金转移支付项目接受者对劳动力市场的依恋程度,以及他们面临就业机会和障碍的角度检验南非是否存在“依赖文化”。研究发现,降低人们就业机会的关键因素似乎与劳动力市场和更广泛经济的结构条件有关,而不是与补助金制度安排有关[20]。Bargain等基于法国人口普查数据和劳动力调查数据,运用劳动力供给模型,模拟转移支付对20~30岁之间有工作的穷人的劳动力供给的影响。结果显示,转移支付并不会抑制这一群体的工作积极性[21]。Drange等利用挪威人口登记数据,通过断点回归模型分析发现,福利水平对青少年就业率没有影响,没有使青少年产生“福利依赖”,福利并没有违背积极劳动力市场方案(ALMPs)的初衷[22]。韩克庆等以“有健全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状况作为因变量进行分析时发现,家庭人均低保金受益金额和低保满意度对低保对象参与工作的影响不显著,低保制度没有降低“有健全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意愿[23]。慈勤英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基于武汉、荆州、洪湖三个城市的调查数据分析了失业者再就业选择的成本收益,发现“低保提高再就业成本、降低再就业收益,从而导致失业者放弃再就业”的结论并不成立,与非受助者相比,许多救助接受者更容易接受低工资的工作[24]。

三、专项救助项目的就业效应

相比关于现金救助项目就业效应的研究,关注专项救助就业效应的研究较少,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就业救助和住房救助两个领域,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综述和分析。专项救助既有现金救助形式也有非现金救助形式。如就业救助具有就业补贴、培训补贴、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多种形式;住房救助则有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典型形式。

(一)就业救助的就业效应

就业救助的直接目的是帮助受助者提升劳动能力,获取更多就业机会,最终成功实现就业。通过授之以“渔”,让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从“他助”走“自助”。

国外学者关于就业救助的研究主要关注了受助者接受的救助内容及部分救助项目产生的效果。Núria在分析罗马尼亚的数据后发现,公共就业服务(PES)的就业效应高于小企业援助(SBA)。在2001—2002年间,参加SBA的失业者再就业率提高了24.65%,而参加PES的失业者再就业的可能性增加了27.48%[25]。Zinn等通过分析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失业青年访谈资料发现,有93.4%的失业青年会接受就业援助。其中,有79%的接受过求职申请帮助,接受过面试技巧培训和制作简历培训的分别为76.9%和67.2%。这些培训措施提高了青少年的工作参与率[26]。美国学者Maxwell等利用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发现,参与社会企业就业促进项目(ESEs)一年后,受助者就业率增加了36%[27]。

我国就业救助包含多种具体的措施,相关研究主要关注了就业培训、就业补贴、职业介绍等。王增文从就业培训视角出发,发现就业培训策略给社会救助家庭带来的再就业供给变化率高于非社会救助家庭,就业培训策略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救助群体再就业[28]。林辰乐等基于全国6个城市的低保对象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就业培训对低保对象就业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接受过免费就业培训的低保对象就业优势比是未接受者的1.48倍[29]。慈勤英等对湖北、辽宁两省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政府“介绍过工作”能够提升受助对象找到工作的概率,参加职业(就业)培训也能显著提升受助者的就业意愿[30]。李娟通过模拟就业补贴政策效果提出,给予适度的就业补贴可以显著提升受助群体的就业积极性[31]。侯斌运用6个省份低保家庭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就业培训对再就业行为和再就业意愿都有促进作用[32]。部分研究也发现,就业救助并不总是能够产生理想的效果。肖萌等的研究发现,职业推介对低保对象就业没有显著影响,培训对高年龄组低保对象实现就业也没有显著影响[33]。

上述研究中的就业救助措施可以看作是从鼓励或支持的视角帮助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总体来看效果较为明显。“要求找工作”“要求从事公益劳动”“不得拒绝接受与健康状况、工作能力相符的工作”等则属于从约束或限制的视角督促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约束或限制措施的成效在已有研究中还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结论。比如,慈勤英等发现组织公益劳动对受助者再就业意愿及行为会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34];但侯斌则发现“社区要求参与公益服务”对再就业行为和再就业意愿有促进作用[35]。

(二)住房救助的就业效应

住房救助是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住房、给予租金补贴等方式改善住房困难的贫困群体住房条件的救助措施。

国外学者对住房救助就业效应的研究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受助群体的失业概率;二是受助群体失业后失业期持续的时间。Murray分析了公共房屋补贴计划的劳动供给效应,发现该项目使被救助者的劳动供给下降了4%,由于享受救助的家庭占到全部家庭的3%,因此整体劳动供给下降大约0.1%[36]。Battu等对英国的研究表明,居住在公共住房的失业者,可能会经历更长的失业期[37]。Dujardin等基于法国的数据,利用biprobit模型研究发现,租住公共住房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失业概率产生显著影响,但会导致失业者经历更长的失业期[38]。Monkkonen对香港公租房承租人就业状况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入住公共住房会显著提高承租人的失业率,进一步分析的结果显示,公租房的位置对居民的就业产生很大影响[39]。

国内有关住房救助就业效应的研究还比较罕见。刘斌等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的研究发现,入住公共住房对城市劳动者的失业概率并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对劳动者失业后不再工作的概率有显著影响,biprobit模型和GMM模型两种分析结果显示,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的再就业概率分别会下降45.07%和47.81%[40]。谢佳慧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作者运用倾向值匹配法,结合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展开研究,发现保障性住房对保障对象就业行为没有产生负面影响,不存在“福利依赖”现象,保障房群体的就业现状、主动就业行为和对就业机会的把握等与市场上租赁商品房的群体没有显著差别[41]。

四、社会救助制度就业效应的作用机理分析

(一)现金转移支付项目就业效应的作用机理

Drèze等学者将现金转移支付项目的效果分为“保护性机制”和“促进性机制”两类[42]。其中保护性机制主要表现为救助项目的减贫效果,而“促进性机制”可分为“正向减贫机制”和“负向减贫机制”两种[43]。正向减负机制体现了现金转移支付项目对受助群体人力资本的增进和就业状况的改善(正向就业效应);负向减负机制则体现在减少来自亲朋好友的转移支付和接受现金救助的受助者工作积极性下降,减少工作时间甚至退出劳动力市场(负向就业效应)。本部分主要分析现金转移支付项目对受助者就业的作用机理。

1.关于现金转移支付项目负向就业效应的解释

负向就业效应可以从经典劳动供给理论中找到进一步的解释。经典劳动供给理论认为,非劳动收入的增加将会提高劳动者的预算约束线,产生直接的收入效应,劳动者对闲暇的需求增长,劳动者的劳动力供给会减少[44]。现金转移支付项目提供的资金援助,对受助者而言是典型的“非劳动收入”,会直接增加救助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存在救助对象减少劳动供给的可能性,即接受救助者可能不工作或不再积极寻找工作。

此外,也有学者试图从“制度设计”和“责任意识”等角度出发,寻找就业负效应的作用机理。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低保制度实行差额补助会导致100%的收入边际税率,收入增加导致低保补贴额度相应减少;“福利叠加”和“连带利益”导致低保资格“含金量”过高,低保对象通过就业增加收入后,失去的不仅仅是低保收入,还有可能伴随着低保资格的丧失,失去诸多既得利益;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低保对象存在“福利依赖”和就业积极性下降的可能[45-49]。Dague等认为,将无子女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会使这一群体的就业人数大幅减少,原因是这部分群体负担轻、责任意识差,高水平的救助使其缺乏内在的就业动力[50]。

2.关于现金转移支付项目正向就业效应的解释

美国学者史乐山(Sheraton)提出的资产社会政策理论可以为正向就业效应提供合理的解释。该理论认为,缺乏资产是产生持续贫穷的根源所在,如果低收入者能够获得一定的资产,资产本身所具有的存储性、增值性以及转移的便利性会使得他们获得持续的收入和保障。因此,要改善低收入者的贫困状态必须制定一系列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让贫困者拥有资产[51]。基于上述理论可以推断,现金救助项目提供的资金援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受助个体或家庭的资产积累,这些资产可进一步转化为实现就业所需的人力资本和物资资本等,因而现金救助项目不会对就业产生抑制,还有可能发挥促进就业的效果。Barrientos对“现金转移支付能够改善受助家庭的生产能力,进而影响家庭收入”的解释与史乐山的资产社会政策理论不谋而合。他认为现金转移支付提高贫困家庭生产能力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消除对于贫困家庭的信贷约束;二是增加对儿童健康和教育的投资。消除信贷约束会促进贫困家庭物质资本或金融资本的提升,而长期来看,增加对儿童健康和教育的投资会促进贫困家庭人力资本的增加。这表明,现金转移支付通过消除信贷约束和加强教育投资等路径,使受助家庭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等得到积累,提高了贫困家庭的生产能力,进而使其摆脱贫困[52]。Zhao等的研究也表明,低保制度能够显著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福利,大大增加其在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支出,引导低保家庭改善人力资本状况,从而有助于打破贫困的代际传递,提高长期福利水平[53]。李程认为,低保制度存在激励性促进效应,低保政策让低保对象有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兜底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免去了其后顾之忧,使其重拾找工作的信心,并主动增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54]。

(二)专项救助就业效应的作用机理分析

1.关于就业救助就业效应的解释

就业救助包含多种形式,从已有研究来看,能够直接有助于人力资本提升的就业救助方式以及职业介绍(含提供公益岗位)会有更好的就业促进效果。已有多项研究表明,受救助对象普遍存在人力资本方面的不足,表现为缺乏劳动技能、工作经历有限、学历层次低等[55-59]。因此,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可以提升救助对象的劳动技能,极大地促进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就业行为[60]。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年龄、学历、健康等方面的限制,就业培训有时对部分救助对象也难以奏效,因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和量身打造的公益岗位成为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的最好选择。

如前所述,部分研究也发现,就业救助并不总是能够产生理想的效果。对此,学者们将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政策制定部门与受助者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方面,政策制定部门对受助者的需求(发展路径、发展意向)了解不够充分,导致相关措施不精准、不具有针对性,难以产生激励作用,就业促进效果不佳[61-62]。第二,劳动力市场存在二元分割。在此背景下,人力资本受限的就业救助对象更容易被推向底层劳动力市场(非正规就业),难以实现长期稳定就业,救助政策效果大打折扣[63]。

2.关于住房救助就业效应的解释

学者们对住房救助的就业负效应关注较多,多项研究认为,住房救助会延长救助者失业期,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住房救助使受助者流动性受限,就业可能性下降。从建设成本等角度考虑,政府兴建的公共住房住宅区通常远离核心城区,居住地与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核心城区距离较远,更多的通勤时间和交通成本使得入住公共住房的受助者在就业时受到较大限制,受助者可能因此而放弃就业。英国学者Battu等认为,公共住房限制了失业者的流动性,因此公共住房的接受者在失业后往往会经历更长的失业期[64]。周素红等对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就业与居住空间匹配性问题展开研究,发现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未考虑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导致居住与就业空间不匹配现象的出现,造成弱势群体居住隔离和通勤成本的增加,从而该群体就业机会减少[65]。李梦玄等基于武汉市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保障房加剧了被保障家庭的就业难度。入住保障房社区后,被调查者平均通勤时间增加了28.5%,平均通勤成本增加了82.1%,17.8%的调查对象由于通勤时间长而选择失业[66]。二是住房救助的福利性导致受助者就业积极性下降。这一作用机理与前述现金救助项目的“负向就业效应”类似。尽管住房救助不像现金救助那样能够带来直接的现金收益,但获得住房救助的受助者只需要负担少量的租金,其住房成本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这就相当于变相增加了受助者的可支配收入。受助者的预算约束线得到提升,劳动供给出现了下降的可能。Murray从这一角度解释了为何公共住房等补贴项目会减少劳动者劳动供给[67]。Svarer等基于丹麦数据的分析结果发现,租金控制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失业者在当地寻找工作的概率会随着住房租金控制强度的提高而增加,而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之外找工作的概率随着租金控制强度的下降而降低[68]。

五、优化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基于就业促进的视角

为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基于社会救助制度所具有的就业效应,特别是负向就业效应,学者们从就业促进的视角提出了一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措施。

(一)实施分类救助,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精准性

分类救助、精准救助是大势所趋。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幼群体,应通过给予现金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所需;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则应鼓励其积极就业[69]。Curtis等同样认为,应该为无劳动能力者提供更高的社会救助待遇,同时帮助有劳动能力受助者进入劳动力市场[70]。比如在就业救助方面,要结合低保受助者的特征提供职业培训[71];就业救助的政策对象应分类化、弹性化,应根据就业困难群体不同特征实施分类服务[72];除个体特征外,救助对象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状况也应作为重要参考[73]。张浩淼提出要针对每一户有劳动能力低保家庭的就业障碍,提供组合式的就业救助套餐,做到精准施助[74]。Henman等认为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而言,除了通过提供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外,激发其内在的就业动力与就业信心也必不可少[75]。

(二)取消福利捆绑,现金救助与专项救助独立实施

现金救助与专项救助各有保障的侧重点,如果将享有现金救助项目作为申请专项救助的前提,就有可能导致救助对象因担心失去更多的捆绑福利而想方设法逃避就业,也有可能导致一些亟须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而无现金救助资格的居民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因此,有学者提出,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救助有助于解决贫困群体面临的多维贫困问题,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贫困受助者的发展能力[76]。此外,还应取消低保与专项救助的捆绑,减少救助对象因就业而产生的机会成本[77]。

(三)完善救助模式,激活救助对象就业积极性

包括低保制度在内的一些现金救助项目实行补差救助模式,救助对象收入增加后,救助金额将会相应减少甚至救助资格被取消,该做法相当于实施了100%的收入边际税率,不利于激励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刘璐婵等建议,调整低保金发放的“补差模式”,在核查家庭收入时对劳动收入设定一定的豁免额,减少劳动收入对低保金的抵消,以此增加家庭的实际收入[78]。李娟同样主张应改革差额补贴救助制度,通过有弹性的就业补贴制度,确保救助家庭在劳动收入增加的同时家庭总收入有效增加,以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就业[79]。英国学者Blundell等提出,实行税收抵免能够有效增加劳动力供给[80]。Xu等认为在受助者实现就业后,应该提供跟踪服务,采取福利渐退的措施,直至受助者能稳定在劳动力市场上[81-82]。

六、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众所周知,各国社会救助制度无论是在具体项目设计,还是在待遇水平以及外部政策环境等方面都有显著的本土化特点,这无疑会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通过综述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学者得出的研究结论会有明显的差异性,甚至来自同一国家的研究由于样本区域的差异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研究结论的差异性可能来自研究设计、研究方法等技术原因。

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早,救助水平相对较高,因此,有关研究相对较多且更加深入。它们不仅关注一般救助群体,还关注单身母亲、单身无子女男性或青年群体等。此外,这些研究大多基于广泛的调查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方法,例如双重差分(DID)、断点回归(RD)、倾向值匹配(PSM)等计量经济学方法,研究结论可靠性较高。然而救助制度的差异化决定了国外研究的结论不能被直接复制并用于指导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因而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研究思路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救助制度的实际深入开展本土化研究。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已有的本土化研究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予以弥补和完善。

(一)专项救助就业效应的研究应当加强

低保制度是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项目,已有研究更多地关注了低保制度的就业效应。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内容日益丰富,就业、住房、教育和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也相应建立并完善。专项救助的实施对救助群体的就业行为会产生哪些影响?其作用机理如何?同样值得关注。目前除了就业救助外,关于其他专项救助就业效应的研究还非常匮乏,有待进一步探索发掘。

(二)研究视角有待进一步拓展

已有研究视角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缺乏宏观视角的研究。国内文献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就业效应的研究,更多的是基于微观调查数据,有关整体的社会救助实施对全社会或被救助群体就业的影响的研究还非常罕见。从宏观视角出发研究社会救助制度的就业效应,有助于从顶层设计上更好地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二是缺乏社会救助正负就业效应的综合研究。部分研究表明,现金救助项目对就业没有负面影响,那么究竟是完全没有任何影响,还是正向作用和负向作用相互综合导致最终影响不显著?已有研究还没有充分挖掘,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揭示。

(三)研究方法仍有较大改进空间

早期研究更多的是结合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基于逻辑推理分析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就业的影响,缺乏实证资料支撑,主观性较强。近些年来,基于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研究的客观性和精准度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可靠的调查数据比较匮乏。有的研究使用了全国公开调查数据(如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中国社会综合调查数据等),但该类调查并非专门针对社会救助群体展开,其中符合研究需要的社会救助对象样本较少;部分研究采用自行调查数据,但也存在调查范围小、代表性不足等问题;此外,由于数据限制,研究中关键变量的选择和测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专门针对社会救助群体及低收入群体开展跟踪调查来获取调查数据是提高研究质量的重要保障。二是在具体研究方法使用方面,目前一些研究中较多采用的计量方法(如Logistic、Probit等)难以解决在救助待遇与就业之间可能存在的互为因果以及样本自选择等问题,因而需要综合运用工具变量、断点回归、倾向值匹配等方法妥善处理上述问题,以提高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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