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安全困境突破研究

2019-12-20 21:10多帅石文静薛琛傅琦玮杨彦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
新商务周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网约滴滴乘客

文/多帅 石文静 薛琛 傅琦玮 杨彦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

1 引言

2014年以来,滴滴、神州、首汽、Uber等网约车平台兴起,各平台纷纷推出优惠措施吸引乘客,网约车成为深受大众喜爱的出行方式之一,迅速抢占了国内交通市场。2016年8月滴滴收购Uber后,形成了滴滴一家独大的形势,此后网约车的价格优势不复存在。2017年美团宣布“跨界”进入网约车行业,并在其平台上下线后横扫30%的市场,同时网约车平台的诸多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甚至造成乘客被杀等严重的后果。如何有效解决网约车的安全问题是日后学术界研究的重中之重。

2 研究现状

2.1 网约车存在的安全问题

2.1.1 网约车本身运营管理问题

王瑞国、李树礼以及农诗竹等认为目前网约车主要安全问题是存在人车信息不对称风险、套牌现象时有发生、价格机制混乱、乘客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风险等。张烨楠在其研究中也重点提到了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缺乏安全监管、网络注册无法审核信息等问题。除此之外,网约车司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会受到不道德乘客的威胁。

李渊、路志远等认为网约车之所以频频出现安全问题主要是司机、车辆、经营、乘客四个方面存在漏洞。具体表现为:接单车辆质量良莠不齐;入行门槛偏低,司机素质及个人背景无从考察;部分网约车公司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重视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乘客安全意识过低,使得不法司机有机可乘;网约车主与平台之间模糊不明的法律关系使得平台难以做到实质有效的人事管理。

2.1.2 政府部门监管不当问题

刘晓侃认为众多现实情况使网约车市场变得复杂,对一些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管控,弱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有效性,这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姜先良则认为在网络时代,对平台的居间人责任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不能体现责权相匹配。

针对网约车的法律问题漏洞,陈亚婷提出五点看法:第一,车主与乘客自主性过大,没有相关配套法律。第二,“网约车”是否实名制缺少相关法律的监管。第三,相关网络平台追责机制尚不完善。第四,尚无相关法律去解决与传统的经营模式的冲突。第五,更多私家车投入运营对城市交通造成挑战,尚无相关法律调整。

2.2 解决途径

2.2.1 政府监管

不少学者认为政府监管与企业优化应兼而有之。张远照、曾照华、周丽霞等认为制定法律底线、规范行业标准、提升技术水平是较好的解决途径。除此之外,田维认为解决安全问题需要建立行业联盟,制定行业统一标准以规范行业发展,引导软件下载和注册安全准入管理。同时路志远、姜先良等认为政府要建立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平台应当建立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只有通过巨额罚款增加违法违规的经济成本,才能使企业真正重视对乘客安全保障责任的落实。

候登华认为应当根据“互联网+交通运输”的特点来创新监管路径,既要明确网约车平台责任又要发挥部门联动和行业自律的作用。邹伶媛和路志远指出应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作用,将公安、网络信息等多部门行政资源进行整合规划,实现多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2.2.2 自身商业模式优化

马红认为这一问题主要需要通过平台自身来解决,首先强化其自身的监管责任,实现对政府行政审批的替代,郭传凯指出具体措施:第一,确定监管主体。平台公司准入监管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主体、汽车租赁企业、消费者组织的合作。第二,监管手段的选择。平台公司可设定灵活多元的准入标准,在经营过程中加强事中动态监管。

其次网约车平台需要通过技术性手段来提升安全性。这一点与王瑞国、李树礼的观点一致,他们也认为平台应该通过建立司机出行指纹认证和人脸认证系统、行车分享与自动预警二合一系统、接单地点和时间段的限制等技术性方式来进行风险控制。张新宝和邹伶媛认为需要建立完备的数据备份制度,网约车平台应当将所有司机情况报送有关监管部门。

刘晓侃、侯登华等人认为,可以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建立起网约车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即将互联网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做出一定的差异化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利益。

陈策认为重资产运营模式下的网络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明晰,其司机可能直接与网络平台成立劳动关系。轻资产运营模式下快车及专车二者间的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可以考虑另辟新径,在劳动者与劳务提供者之间设置一个新型的就业主体加以保护。

对于网约车未来的发展,王梦琦针对美团和滴滴的竞争做出以下分析:首先不能依靠“烧钱大战”的竞争模式,这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亏损甚至负债。其次要完善品牌形象,有强大资本力量作支撑的滴滴可以思考其他以留住网约车用户为前提的业务拓展途径,外卖只是滴滴的一个选择,但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3 21岁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被杀案分析

3.1 案例回顾

2018年5月6日凌晨,李某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网约车司机刘某成为最大嫌疑人。5月12日警方于郑州市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经DNA样本分析确认是嫌疑人刘某。此事件后,滴滴全面下线顺风车业务整改一周,重新上线后增加了一键报警等功能,后于8月27日零点全国范围下线顺风车业务,至今未重新上线。

3.2 案例分析

在案件发生后,滴滴在自查中发现,当事司机违规借用了其父亲的账号进行接单的操作,而且顺利通过了滴滴顺风车的三证验真,并且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言语性骚扰的投诉记录,客服因联系不上嫌疑人就没有做出后续的处理。这两件事直接反应了滴滴平台自身监管漏洞,一方面平台对于司机的审核不够严格,在登入顺风车注册界面后发现,司机提供的驾驶证可以不是本人的,甚至同一辆车最多可以被三个人使用,另一方面,客服对于投诉的处理态度非常消极而且极为不专业,导致问题司机没有及时被处理。同时,李某的遭遇反映出,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保护方面的作用近乎为零,虽然事件发生后增加一键报警功能,但经过测试,此功能依旧无法使乘客得到及时的救援。

4 网约车问题分析

4.1 网约车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2018年初,“美团”和“高德”高调宣布推出网约车服务,这使得原本平静的网约车市场变得硝烟弥漫。美团为了快速抢占网约车市场和打破“滴滴”的垄断地位,采用“零抽成”和“低抽成”的方式,吸引用户和车主的关注,这一方法使美团在早期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面对美团的来势汹汹,滴滴为了维护自己网约车一哥的身份,开始再次向用户下放优惠券,企图通过价格福利来维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就这样,滴滴与美图之间的价格战争因此拉开帷幕。在这一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网约车不同于以往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它的价格并非是由政府所决定的,更多的是网约车平台所主导。并且,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流量之间的竞争,双方为了更多的吸引用户,会采取降低价格和发放补贴等方式提高市场的占有率。这种价格战的行为破坏了市场原有的秩序和市场的良性竞争,使企业之间只能通过降低价格的方式来进行互相打压,这种现象明显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现象。

4.2 相关部门对网约车监管的缺失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对网约车出台了不同的管理条例,但整体的收效甚微。 各地的管理条例中都明确规定,需要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进行登记管理,但实际上,依旧有大量的司机跳过这个步骤,直接进入网约车行业。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对网约车的管理存在空白,政府各部门权责不明,使相关部门无法有效的对网约车进行监管。

4.3 网约车平台的问题

网约车平台作为主要的运营者,应该对司机和车辆信息进行详细的核实,但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却在这方面出现严重漏洞。据调查发现,不少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经常会遇到马甲车,既车辆牌照与注册牌照不同,马甲车的出现证明网约车平台信息核实存在疏漏。

4.4 网约车运作模式的保险困境

目前,网约车平台无法对全部车主进行投保,并且保单的金额也存在不实的现象,实际赔付的金额可能会比广告的宣传少的多。同时,部分接入平台的车辆与司机信息不透明,平台公司无法确定车辆的投保现象,一旦发生意外,车主和平台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5 网约车发展困境突破的建议

5.1 规范审查和监管制度

监管的前提是制度的完善,政府必须完善行业规范、准入标准及问责机制,并联合多部门组建网约车行业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审查平台的合法性,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同时应当设立专门的网约车管理部门,权责分明,规范网约车管理的各个环节,引导平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平台需加强自我监管,一方面加强对注册司机的审查,严格要求人车证一一对应,另一方面全面对客服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增强乘客投诉处理的时效性,并作出妥善的处理和回馈。

5.2 依靠技术手段提升网约车安全性

虽然网约车平台推出了一键报警功能,但并未实现乘客位置的实时共享,加强GPS技术的应用,使得警方能跟踪乘客位置,大大缩短营救需要的时间,从而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另外,平台可以与手机的人脸识别功能进行全面合作,保证接单司机与注册司机是同一个人,防止马甲车的现象。

5.3 完善乘客评价系统

乘客作为网约车的直接体验者,其提供的评价是平台对司机进行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司机受到评价的正负面可以保住网约车平台识别司机是否适合继续进行接单,大大减少存在不良司机的可能性。

6 总结

网约车行业现在正式进入激烈竞争的世代,对于众多平台的监管更加不可松懈。网约车平台为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决不能忽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增强平台的信誉,才是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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