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特约评论员 曾国栋
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完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为银行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彰显了我国扩大和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2019 年,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措施频频推出,步伐加快。5 月,中国银保监会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7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再次明确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10月,中国证监会也表示将在2020年逐步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商持股比例限制。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必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金融领域也将迎来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的进一步改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数据显示,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 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今年的开放举措“蹄急步稳”,注重把握以下主要原则:一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立。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二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道路。当然,金融业开放不是一放了之,必须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防范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扩大与发达经济体监管部门交流合作,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监管标准,使监管能力和水平与开放程度相适应。同时,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政策既要有利于外资机构经营中国市场,也要有利于中资机构拓展海外发展空间。
整体看,相较于商品贸易的开放,我国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还有很大空间。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以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来促改革,是值得高度肯定与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