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茜,浙江省乐清市财政局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主要是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国库各项制度,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发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优势的基础上,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的清算过程,并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这一工作内容的有效实施,不仅能够顺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使我国财政资金更加规范与完善,因此,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力度,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为更好的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体系进行有效构建,并推动了相关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创新,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大多为行政方面,如为单一账户、公共财物资金支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制度的相关标准和制度。而在法律层面上讲,完善、明确的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仍然缺乏,无法在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中起到充分的约束作用,从而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设定信息化平台,将预算中的指标、资金的运用以及支付等各环节密切连接,从而全面、准确的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够被称之为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但是,现阶段的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信息化程度较低,不能够在工作过程中充分的利用信息技术,也无法将数据统计分析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对动态监控的准确性与灵敏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降低。
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所覆盖的范围还不够广泛,对于部分财政收支行为,动态监控仍然处于盲区,如地区以及预算单位的非税收收入,行政单位事业性罚款以及土地出让金等都没有在国库集中支付的动态监控体系中被纳入,从而对预算单位的监控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力度还需要不断强化。部分单位由于自身原因,仍然设定相应的私有账户,导致在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无法对这些掌握中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监控。
就现阶段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而言,大部分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实施动态监控中,监控手段都缺乏有效性。一些地区在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过程中,应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最大程度的规避了动态监控,导致监控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例如,目前,财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直接支付,是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银行开具凭证,然后再进行资金的支付;另外一种为授权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是指预算单位直接向单位开具授权凭证,然后预算单位直接在银行进行资金的取用,为更好的规避动态监控,大多数单位都会选择授权支付,从而导致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手段缺乏有效性。
为更好的构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体系,并保证其标准与制度不断完善,在实际的工作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对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际情况做全面的考虑,强化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为支付制度的有效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同时,对动态监控体系的覆盖范围进行有效的拓展,从而实现各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将动态监控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在实施动态监控工作中,应该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各项优势,对我国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同时,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过程中,可以对相应的预警监控系统进行构建,以更好的实现财政资金支付过程的有效与实时监控。另外,在动态监控过程中,监控作用的发挥程度与监控范围、手段以及力度都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首先财政部门要将数据统计与分析的功能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使动态监控系统的功能更加全面、丰富,从而最大程度实现动态监控的准确性。其次,在监控过程中,需要通过电话监控、核查通报、依法移交以及专项核查等多样性的手段,对不同的监控对象以及主题实施监控,以更好的实现动态监控的针对性与目的性。除此以外,为更好的提高动态监控有效性,相关的财政部门还需要强化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资金的监控力度,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充分实现监控的针对性,提高重点资金的监控力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与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性。
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是公共财政体系构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工作部门要不断提高对动态监控的重视程度,强化管理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完善的体系与制度,从而在提升资金监管利用率的基础上,降低财政资金风险,为自己的安全提供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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