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
摘 要: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是一家以辅助工商实业为己任的银行,大生纱厂撤股之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通过改变借款合同的内容,保证放款资金的安全。这表明在银企关系变化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更加注重现实利益。
关键词:上海银行;大生纱厂;银企关系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9-0152-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0.5;D923.6 文献标志码:A
1 概述
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下文简称上海银行)成立时,总经理陈光甫期望它能成为一家组织完备的、能助力工商实业发展的商业银行。为与期望相符,陈光甫为上海银行定下了“服务社会,辅助工商实业,发展国际贸易”的行训。上海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积极向工商实业提供放款,这始终是上海银行放款业务的主要内容。1926年底,工商业放款在放款总额中占比为74.67%,因此上海银行一直在努力践行“辅助工商实业”的理念。
大生纱厂为我国早期工业企业代表,1899年大生一厂建成投产,1907年开设大生二厂,其后又相继成立大生三厂、大生副厂。在大生一厂筹建过程中,张謇等人长期面临招股困难的问题,“综计自议办到开车,前后五载,阅月四十有四,集股不足二十五万”[1]。股本不足使大生一厂在开厂之后只能靠借款维持经营。大生纱厂在其帐略中将借款称为“调汇”,例如在大生一厂第一届帐略中,“调汇”一项为“规元十二万四千九百十两零四钱二分”。张謇在总结1908年经营状况时表示,“九、十月间市价平静之时,设调款适应所需,则不待成纱获利已厚,而鄙人薄劣,得助未丰,左采右摄,仅得其办”[2]。可见大生纱厂对“调汇”的依赖。正因为如此,张謇非常看重金融合作,不仅投资过银行,而且还自办了大同钱庄、福瀛字号以及淮海银行等金融机构。
1918年,出于方便借款的目的,大生一厂股东会决定向上海银行入股15万元。对于大生纱厂而言,此次入股不过是诸多投资中的一小部分,但对于上海银行而言,此次入股为其带来了一个重要的放款对象。截至1926年底,在上海银行的纺织业放款中,大生纱厂占比将近60%。
上海银行与大生纱厂原本只是借贷关系,但是由于大生紗厂投资上海银行的缘故,使得银企关系更有利于大生纱厂的发展,上海银行的放款业务也曾因此受到过影响。当大生纱厂从上海银行撤股后,双方退回借贷关系,银企关系向着有利于上海银行的方向发展。从此,在办理大生纱厂放款业务时,上海银行更加注重现实利益。
2 大生纱厂入股时的银企关系
1919年,上海银行实际资本为100万元,内计大生纱厂入股的15万元,大生纱厂此时是上海银行的重要股东,张謇、张詧二人也因此成为上海银行董事。在银企关系有利于大生纱厂的背景下,上海银行向大生纱厂提供放款时,经常会顾及大生纱厂的诉求。1922年,大生一厂与上海银行订立抵押借款合同,当时大生纱厂的主要负责人徐静仁、吴寄尘对合同细节提出异议“合同内第二条关于到期付息一节载明由纺织管理处主任徐静仁、驻沪事务所主任吴寄尘承认,在沪事务所承付,查敝事务所为所长管辖,此节照章应由处长张啬庵公同负责”,“又第三条甲项所叙,全厂地契应由借户持向该管官厅过户,查地契只能改税,不能过户,此节因第五条已有将全合同抄交官厅备案手续,地契过户可省”。上海银行在办理放款业务时,为安全起见,经常会寻求控制放款抵押品的所有权,将抵押的地契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一直是上海银行办理工业放款的常规做法。当大生纱厂提出异议后,上海银行便放弃了原有做法,“查以上所示两条,敝行准表同意。但合同业已缮就,势难更改,用特备函奉复,俾资遵守”。这一点在1923年订立副厂借款合同时亦有体现,“所有地契共计三十张,应由借户向该管官厅注册与借主”[3]。
近代以来,金融机构因对工业企业取息较高而为世人所诟病。1922年中南银行等4家银行与大生纱厂订立借款合同时,规定“借款利息按月一分零半厘”,即取息10.5%。这是当时比较正常的放款利率。但是同期的上海银行提供给大生纱厂的放款利息却比其他金融机构低。在1923年的副厂借款合同中,上海银行取息10%,在随后的股票押款合同中,依然规定“月息一分”。
上海银行在订立两份借款合同时的做法表明,考虑到大生纱厂在银企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上海银行在与大生纱厂订立借款合同时,会充分考虑大生纱厂的诉求,一旦双方诉求出现冲突,上海银行会主动放弃部分诉求以满足大生纱厂的要求。这样的银企关系看似公平,实则不然。因为上海银行为这种表面的公平定下了一个先决条件,即大生纱厂是自己的投资人。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银企关系发生逆转,上海银行便会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
3 大生纱厂撤股后的银企关系
随着纺织业行情由好及坏,大生纱厂出现了经营困难,不得不将持有的股票、证券、债券等转让给他人以偿还债务,其所持上海银行股份亦被用于偿还借款。在大生纱厂转让上海银行股份的同时,张謇、张詧二人陆续退出上海银行董事会,自此大生纱厂不再是上海银行的投资者,双方关系重新回到借贷关系,在银企关系中,上海银行逐渐成为优势方。
1926年10月,上海银行与大生纱厂以1923年的副厂借款合同为基础,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其中上海银行作为第一借主提供了47万元的放款,永金公司作为第二借主提供了20万元的放款,双方共同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在此份借款合同中,原本大生纱厂要求为上海银行接纳的“地契不过户”一项出现了变化,“借户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条件,及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责任起见,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抵押品连同所有权完全让渡与给第一借主和第二借主,而第一借主和第二借主需根据本合同之条件享受之”。
上海银行为保证放款安全,重新表露出要控制抵押品的诉求。不仅如此,上海银行为进一步维护自身利益,还在合同中加入了新内容,合同第11、12条规定,“借户于本合同期内或借款本利未清还以前,对于其所雇佣之经理及厂长及其他重要办事人员,非得第一借主、第二借主之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辞退,或聘用、或添用、或调动其职务”,“借户于本合同期内或借款未清还以前,所有全部营业上所得之纯益金,应分作15成分派,以9成缴付第一借主、第二借主收还借款本银”[4]。前者从把持大生纱厂人事权力入手,后者从盈余分配入手,将大生纱厂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置于上海银行的管控之下。
上海银行在1929年10月与大生纱厂订立了大生三厂借款合同,该合同实际上是以1926年副厂借款合同为蓝本。新合同在抵押品所有权方面规定“本抵押品内之地基、房屋等,如遇必要时,登记或过户者应由公司向该管官厅照章办理”。
在企业经营方面规定如下内容:“在本押款未还期内,除地基外,其余抵押品关于公司营业上所应用者,无论任何部分,公司应随时修理完善,以期适用”。在盈余分配方面规定“如有盈余,先提十分之一为公積,其余之数即为纯益金,内除3/10为职员酬劳金外,其余应尽先拨还银行,俾减少其押款数额”[5]。上海银行以这3个方面为切入点,在放款过程中极力维护自身利益。
大生纱厂撤股以后,上海银行视大生纱厂为一般放款对象,不仅没有丝毫通融,反而以维护银行利益的名义对大生三厂、大生副厂施加更严的管控。无论是控制抵押品,还是向生产、经营部门渗透,亦或是让放款能得到优先清偿,实际上都是上海银行为了能确保放款资金安全而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银企关系因大生纱厂撤股而发生变化后,维护放款资金安全才是上海银行真实的放款意图,辅助工商实业也为维护放款资金而让步。
4 结束语
上海银行曾因为大生纱厂入股一事在放款活动中对大生纱厂予以优待。但是,大生纱厂因陷入经营困境而变卖上海银行股份,其投资人的身份不复存在,上海银行对大生纱厂的态度由优待逐渐转向控制,确保其能偿还债务。大生纱厂从投资上海银行到从上海银行撤股,并不是简单的股东变迁,这实际上体现出银企双方关系的变化。1918年大生纱厂决定投资时,正处于一战后的快速发展时期,无论是生产规模,还是从盈利能力,大生纱厂都是极好的放款对象。因此,上海银行愿意给予大生纱厂优待,而不考虑放款资金是否安全。
大生纱厂撤股时,正陷入经营困境,且这种困境随着纱布市场低迷而长期持续,面对这种情况,上海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势必会加入各项规定以强调自身利益。
上海银行撤股是大生纱厂由盛及衰的表现之一,它标志着大生纱厂自此在银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处于强势地位的上海银行则不断强化维护资金安全的诉求,也越发与辅助工商实业的初衷背道而驰,银企关系由此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