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海南土地案件评析三例

2019-12-19 20:42:32冯永建
活力 2019年23期
关键词:李家被告遗产

冯永建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 570000)

引 言

土地问题历来是中国治国安邦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关乎中国老百姓最重要利益的关键问题。民国时期,虽然战乱不断,但海南并未完全停止民事土地纠纷的诉讼活动。笔者经过查阅第二历史档案馆、海南省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海南省图书馆等馆藏资料,于留存的民国档案中查找到了11件土地纠纷案件。笔者选取其中三个案件,从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评析。

一、李声和请求返还继承田地案

广东琼东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三十五年度诉字第六七号

原告:李声和,男,年六十五岁,琼东县人,住大春村,业农。

被告:李茂高,男,年二十三岁,琼东县人,住大春村,业农。

被告:李庞氏,女,年三十九岁,琼东县人,住大春村,业农。

右当事人间求还遗产事件,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原告声明请求判令被告将振魁公遗产田亩头秧地一坵二刻三鞭湾高田一刻交还。其陈述略称:原告继祖父振魁公继父家敦公死后遗产均由生父家炫公管理,□家炫公死后被告等乃伪造分单,将原告承继遗产分与被告等,迭与交涉无效,故请求责令被告等交还等语。被告声明求为主文之判决。其陈述略称:被告等承得系争田有家炫公秉承振川公命主分之分单可据,若该系争田为振魁公遗产,何以家炫公将分析时原告不即时反对,至今事隔数十年之久,适被告之父及夫不在家,乃提起本诉,显恃尊长而欺凌卑幼,殊无理由,应请驳回原告之诉等语。

理由:原告应负举证之责,如不能举证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将其诉驳回。□于判例,本件原告主张该系争田为其承继祖振魁遗产,但毫无证据提出,纯属空言,主张已难采信。况查两造提出家炫手立分单,为同一手笔,实非伪造。其分析家产又为光绪二十八年之事,而家炫至民国二十六年始身故。原告亦不承认当时在家,由此观之分析家产时亦必经原告同意,不然岂有数十年之久而不与论争之理,是该系争田土既经原告同意,其生父家炫分析与被告等管耕历数十年,即令为振魁遗产,亦不能再为反悔。何况毫无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之诉委无理由,依于首开判例应予驳回。

据上论结,原告之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判决如主文。

评析:本案原告李声和请求判令被告李茂高、李庞氏返还李振魁的遗产田地。李声和是李家敦的继子,李家炫的亲生儿子。李茂高的父亲、李庞氏的丈夫是李家炫的亲生儿子,李声和的兄弟。李声和认为:其继祖父李振魁、继父李家敦死后,被告伪造遗产分配清单,将李声和应该继承的遗产分给了被告。被告李茂高、李庞氏认为:李家炫书写的遗产分单可以证明应由其继承争议田地。如果争议田地是李振魁的遗产,为什么分家析产时李声和没有即刻反对。法院作出判决主要是基于几个事实:一、分家析产清单上的笔迹是李家炫平时的笔迹,证明该分单是李家炫亲手所写,是真实的,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伪造了李家炫的分单不是事实。二、李家炫分家析产时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李家炫去世时是民国二十六年(1937 年),时间相距35 年,而在此35年中,原告李声和一直没有对分家析产的结果提出过异议,说明当时原告是认可分家析产的结果的。李声和称李家炫死后被告霸占了他应继承的遗产,与事实不符。三、李声和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他主张的事实。例如其继祖父李振魁、继父李家敦将遗产交给李家炫管理的证据,或者李声和在分家析产时曾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证明李声和的主张,但李声和没有这样的证据。因此,琼东地方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比较客观、公正、合理。

二、冯辉文请求确认契约无效案

广东琼东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三十五年度诉字第二七号

原告:冯辉文,男,年五十八岁,住乐会县上富昌村,业商。

被告:吴鸿毓,男,年三十三岁,住乐会县东山村,业农。

诉讼代理人:吴冯氏,女,年三十三岁,住乐会县东山村,业农。

右当事人间确认契约无效事件,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原告声明请求确认冯辉祥出卖狗蹈田与吴鸿毓之契约无效。其陈述略称,原告之叔祖冯运冕(即□冕)民国十四年亡故,乏嗣,经依族例,命原告出继叔祖部分,所有遗产均还原告管理。后因经商,崖□托由辉祯长兄嫂管耕。不料长兄嫂又相继死亡,次兄辉祥竟将原告所有之狗蹈田盗卖与被告。于前年国土重光,经请启明乡公所调解无效,故提起本诉等语。被告声明求如主文之判决。其陈述略称,被告岳父冯辉祯死后,遗存岳母及一幼孤。以岳母有病,被告之妻奉侍汤药无效,殁后亦被告之妻出资殓葬,连同药费共耗去百余元。当时外叔辉祥不忍抹杀良心,乃以岳父所有狗蹈田断卖与被告中人,见卖签署均告成立。原告见辉祥叔去世,意图冒认该田为其所有,提起本诉,殊无理由,应请驳回原告之诉等语。

理由:本件原告提出冯运冕于民国十三年九月初十向十甲赎田,失寻字一纸以为立证,但查该失寻字内“古留狗蹈□田乙丘”,该狗字为添注,而且墨色亦不相同,兼之该字之纸墨新鲜,亦非民国十三年之物。是该失寻字□真,但原告与冯运冕序属公孙,原告又安能承继冯运冕,且查已出嗣其叔桂茂(见被缴案之冯氏家谱)。依理亦不能再继运冕。是该系争田,即属冯运冕所有,亦非原告之物业。况该田是否为运冕物业,尚未能证明。此外,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为其所有。故姑不论被告取得该田之权原如何,已非原告所得告争,原告之诉委无理由。

据上论结,原告之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判决如主文。

评析:本案原告冯辉文请求确认冯辉祥与吴鸿毓签订的卖田合同无效。其认为:冯辉文祖父的弟弟冯运冕亡故后没有后代,冯辉文过继给冯运冕后继承了其遗产。此后冯辉文将遗产托付给大哥冯辉祯,大哥亡故后二哥冯辉祥将遗产偷卖给了被告。被告吴鸿毓认为:其岳父冯辉祯死后,其妻子为患病的岳母奉侍汤药,在岳母死后出资办丧。岳父的弟弟冯辉祥因此将岳父的田地卖给了他。法院作出判决主要是基于以下事实:一、冯辉文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田地是冯运冕的。其举的证据冯运冕曾出具的寻地启事中有变造之处(“狗”字是后加上去的),并且该启事的纸张、墨迹新鲜,不是民国十三年制作的,是伪造的。二、冯辉文与冯运冕之间按照辈分是爷孙关系。依照生活常理,冯辉文不适合做冯运冕的继子。因此冯辉文主张其过继给冯运冕,不符合民间惯例,真实性存疑。三、法院通过收缴的冯氏家谱发现,冯辉文已经过继给了他的叔叔冯桂茂,因此也不可能再做冯运冕的继子。四、冯辉文也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是其托付给冯辉祯的。因此,原告冯辉文的各项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当时的法律规定,是较为客观、公正、合理的判决。

三、伍书榜、伍书兰请求返还继承田地案

广东琼东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三十五年度诉字第四一号

原告:伍书榜,男,年二十七岁,琼东县人,住大石沟村,业农。

原告:伍书兰,男,年五十四岁,琼东县人,住大石沟村,业农。

被告:伍书燕,男,年二十一岁,琼东县人,住大石沟村,业农。

右当事人间求还继产事件,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原告声明请求判令被告将占耕之田园交还。其陈述略称:原告书榜之子尚清承继书轩,书兰之侄尚富承继书后,而书轩书后均道山公之子,道山公为先祖启楷公次子,出嗣叔祖启珍公,书轩书后于敌侵琼州时,一死于南洋,一死于避难处,所然均无后嗣,有遗产田三坵园四所,应为尚清尚富所继承,讵被告近欲争继,竟将该遗产田二坵园一所占耕,如此强蛮夺承占耕田地自非法所许,故提起本诉等语。被告声明求为如主文之判决。其陈述略称:被告先曾祖振坤公生四子,长子启楷(即原告之祖),次子启珍(即书轩书后之祖),三启机(即被告之祖),四启棓,而书轩书后兄弟均先后死于敌侵琼崖之后,且乏嗣,其所有遗产即应三房轮流管理,至原告房业已管理数年,先轮至被告房管理亦份,所当然何谓占耕尤其谬者,原告之子侄欲承继书轩书后,而三四房均无人公认其又何能继承,原告之诉殊无理由,应请驳回原告之诉等语。

理由:查民法继承编已无宗祧继承,至遗产继承尚清尚富与书轩书后之关系,查亦非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之顺序,是尚清尚富非书轩书后之遗产继承人,亦极明显书轩书后之遗产尚清尚富已无告争之权,何况原告等至被告占耕书轩书后之遗产是否合法非本案范围姑置勿论,原告之诉难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原告之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判决如主文。

评析:原告伍书榜、伍书兰请求判令伍书燕返还耕地田园。其认为:伍书榜的儿子伍尚清过继给了伍书轩,伍书兰的侄子伍尚富过继给了伍书后,而伍书轩、伍书后都是伍道山的儿子,伍道山是伍启楷的二儿子,过继给了伍启楷的弟弟伍启珍。伍书轩、伍书后都没有后代,其遗产田园应由伍尚清、伍尚富继承。被告伍书燕答辩称:其曾祖父伍振坤生有四个儿子,长子伍启楷(即原告的祖父),次子伍启珍(即伍书轩、伍书后的祖父),三子伍启机(即被告的祖父),四子伍启棓。而伍书轩、伍书后都没有子嗣,他们的遗产应由其他三房轮流管理。因原告一房已经管理了数年,应轮到被告一房管理。原告的子侄想过继给伍书轩、伍书后,但三房、四房并没有认可。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当时民法的《继承》编已无宗祧继承(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这一说法。二、《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138 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中,伍书轩、伍书后死后没有后代,因此其遗产应由伍启楷、伍启机、伍启培共同继承。伍尚清、伍尚富继承伍书轩、伍书后的遗产,不是民法第1138 条中所列明的继承顺序。三、过继虽然没有在当时法律中明文规定,但属于当时常见的民间习惯。伍书榜、伍书兰称其子侄伍尚清、伍尚富已经过继给了伍书轩、伍书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例如族谱)证明伍书轩、伍书后同意。因此,伍书榜、伍书兰的主张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琼东地方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伍书榜、伍书兰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比较客观公正。

经上述评析可见,民国海南虽然社会经济状况比较落后,但因当时中国整体上吸收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土地民事诉讼的审判比较符合现代民事审判的原则,判决结果也比较客观、公正、合理。民国海南的土地纠纷案件不少是因遗产继承而起,这与当时中国的遗产继承制度正处于剧烈变革之中有关。传统中国的遗产继承以“宗祧继承”为主,而近代中国引进了西方民事法律制度后,遗产继承以近亲属按法定顺序继承为主。因此,老百姓关于遗产究竟应由谁来继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和争议。琼东地方法院的上述三宗判决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较好地解决了民间土地纠纷,体现了当时战乱环境下较高的民事司法水平,值得当代民事审判参考和借鉴。

猜你喜欢
李家被告遗产
“称霸”试衣间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遗产怎么分
直击现场:“我单位成了被告”
千万遗产
李家正 釉·画
景德镇陶瓷(2017年3期)2017-08-18 22:41:03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数到一万捉迷藏
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完善建议
时钟是弯成一圈的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