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芬
(宁夏中卫市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中卫 75522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的日益增长,税收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征收办法进行了探析,阐述了个人所得税在分类所得税制、费用扣除标准以及税率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希望能在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是3 500 元,这种征收办法有七级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收入的不均衡,缩小贫富差距,也体现了国家收入的再分配政策。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经历了多次修改,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也逐渐增强,但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税制模式综合起来一般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和混合制。而我国采用的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分类制,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慢慢突显了出来。我们国家将个人所得项目划分为十一个项目,且每个税收项目使用的计税方法都不相同。这样的征收方式也更容易扭曲税收公平的原则。第一,同等收入水平,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由于扣除项目多而少缴税,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因扣除项目少而多缴税。第二,由于工资薪金有3 500 元的免征额,所以当所得小于等于3 500 元时,其他所得来源要缴的所得税要多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比如同样3 000 元的收入,若是劳务报酬所得则要缴纳440 元的税,若是工资薪金所得则不用纳税。第三,工资薪金应纳所得税额由企业代扣代缴,管理比较严格,较难避税;而其他高收入群体则实行自我申报的方式,这种方式税务机关较难监管,更容易偷税漏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般采用三种形式: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定额定率相结合扣除。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只考虑了所得额和所得来源,没有对纳税人的具体负担情况进行详细划分。比如,一个月收入4 000 元的单身员工和一个月收入4 000 元的拥有家庭、小孩、老人的员工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两个人享受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3 500 元),缴纳相同金额的税,但两个人的生活负担却有很大不同,如果按照同样的扣除标准,那么对生活负担重的人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相较之前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了两级,但仍然存在税率级次多,税率结构复杂等问题。例如,2014 年1 月李某取得年终奖18 000 元,税率:(18 000/12=1 500),适用3%的税率。李某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540 元,税后收入为17 460 元;陈某2014 年1 月取得年终奖18 001 元,税率:(18001/12=1500.1),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年终奖应缴所得税额18 001×10%-105=1 695.1 元,税后收入为16 305.9 元。陈某年终奖比李某只多了一元钱,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比李某多了1 154.1 元。类似这种情况在税收实践中经常发生,这都是由于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造成的。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也能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是一种相对理想的课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相对于我国目前施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所有要积极促进分类税制向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可以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劳动性所得和财产性所得。对于劳动性所得,比如工资薪金可以采用综合税制,按月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对于财产性所得以及偶然性所得,如稿酬所得、彩票中奖所得等可以依旧使用分类税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税制不公的现象。但这种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方式,既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自觉纳税意识,也要求税务机关有较强的征收手段,同时整个社会也要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
费用扣除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扣除标准会影响应纳所得税额,最终影响税收的公平性。费用的扣除标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个人的费用扣除没有凭证作为依据,不像企业所得税那样有相应的凭证。二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凭证,所以不同地区、不同年度使用的扣除标准不应相同。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物价水平来划分征收区域,区别征收。首先,可以分地区来考虑,可以将扣除标准与当地工资、物价、汇率等联系起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可以与工资薪金建立联动机制,可以规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与费用扣除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倍数关系,如果超过了一定的倍数,费用扣除标准就应自动调整。其次,可以考虑将家庭作为一个单位来进行纳税申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的,费用扣除可以分两部分,一是基本的生活费,这一部分可以按照目前免征额3 500 元或者相对低些的标准来扣除;二是其他支出,这一部分主要指家庭的负担,可以以家庭人数和具体的负担来规定标准进行扣除。尽管可能会加大税务机关征税难度和工作量,但却能真正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根据前述举例阐述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建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应该从减少级次、调整级距两方面来进行改革。逐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尽可能减少税率级次,同时尽可能拉大每个级距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减轻税制的复杂性问题以及缩短年终奖发放不合理的无效区间。除此之外,在分类制和综合制相结合的税制下,可以就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制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这样有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照顾中等收入者,保护低收入者,最终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降低征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