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臻
(大庆市大庆公证处,大庆 163311)
2016 年,A 公司同B 公司签订《仓库改造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A 公司对B 公司的仓库进行维修、改造,工程款为一口价人民币170 万元,约定前期B 公司签订合同时先行支付A 公司70 万元,剩余100 万元工程款在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该工程完工后B 公司一直未向A 公司支付100 万元尾款。A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于2018 年注销。C 公司为A 公司材料供应商,A 公司注销前尚欠C 公司材料款95.6 万元。A 公司注销前与C 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 公司对B 公司拥有的100 万债权转让给C 公司,并冲抵A 公司欠付C 公司的95.6 万元材料款及利息,但该转让协议未通知B 公司。现B 公司欲向A 公司偿还工程款100 万元,但得知A 公司已注销且将该债权转让给C 公司的情况后,要求A 公司办理经公证的债权转让协议后再向C 公司支付100 万工程款。A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X 申请公证机构对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
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公司法对注销公司遗留的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原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主张权利,进行处分。但此时的财产权益不同于股权,系股权派生,已脱离于法人,完全回归于个人及家庭,故处分时应取得配偶的同意。
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着重审查和告知:A 公司对B公司拥有的债权情况,确认A 公司与B 公司之间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告知及时将债权转让的情形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次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是否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等,A 公司及原股东是否为失信人等;A 公司及原股东和C 公司是否有受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利益等情形存在。
转让人需准备的材料:A 公司注销的手续;A 公司章程;股东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受让人需准备的材料:C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来现场亲自办理的,需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其他材料:A 公司对B 公司的债权情况;A 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情况。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人):A 公司的原股东及配偶
乙方(受让人):C 公司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甲方因对B 公司的仓库进行维修、改造,对B 公司拥有100 万的到期债权,乙方对此知情。
现将甲方此债权依法转让给乙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95.6 万元材料款及利息。
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甲方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本协议生效前,转让债权从未让与第三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B 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直接邮寄给B 公司,一份乙方收存。债权转让通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债权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
双方同意,如果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及因此发生诉讼、仲裁的费用等,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构存档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九年XX 月XX 日
公 证 书
黑X 证内民字第XX 号
申请人:
甲方:刘X,系A 公司原股东
李X,系刘X 配偶
王X,系A 公司原股东
张X,系张X 配偶
乙方:C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X,职务:总经理。
公证事项:债权转让协议
申请人甲方刘X、李X、王X、张X 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赵X 于二〇一九年XX 年XX 月XX 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债务确认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申请人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经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约定甲方对其享有的B 公司的债权1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并不再向甲方主张95.6 万元材料款及利息;甲方对于该债权进行了承诺和保证;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刘X、李X、王X、张X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赵X 于二〇一九XX 月XX 日签订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上双方的签名、盖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X 市X 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〇一九年 XX 月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