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洋
(铁道警察学院,郑州 450053)
社会经济压力大且防范意识差的人群容易成为“套路贷”的“客户”,多数被害人是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或资金继续周转的职员,这些人通常自制力差、消费大手大脚,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容易上当受骗。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探究有效侦查方法,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2017 年10 月提出了“套路贷”这一概念,详细地指出了“套路贷”犯罪的案件处理情况。“套路贷”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并不是一个刑法中具体的罪名,主要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欺骗、敲诈勒索、纠缠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套路贷”对于社会而言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属于一种新型金融犯罪,其内涵即通过伪造证据、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恶意制造违约等等方式,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套路贷”的被害人经济比较困难,或存在不良征信继续资金周转,个人防范意识薄弱最终落入“陷阱”。“套路贷”让受害者认为他们的借贷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却利用各种迷惑性的方法设计出非法的行为,达到欺骗获利的目的。犯罪团伙精心设计陷阱,利用法律的空子做出伤害公民权利的事情,认罪难是犯罪者的一大特征。
“套路贷”犯罪组织具有严密性,且分工明确,设计十分精密。这样一个犯罪团伙对于社会和谐安定存在很大威胁,在组织中不仅有专门负责“空放”贷款的,还有负责收取现金和商业沟通的,可以说整个组织做得非常严密和谨慎,“套路贷”犯罪组织层层设计,管理账目、合同以及用一些“软暴力”方法讨债的都有专门的人负责。
“套路贷”犯罪团伙通过各种方法,以获得更多财物为目的对借款人进行敲诈,这种主观意图的恶意性对受害者造成非常大的伤害。犯罪组织针对不同借款人设计相应手段,将其引入圈套进行敲诈勒索,甚至盗窃或非法拘禁受害者,层层布置。受害严重者会倾家荡产,或承受不了压力危及被害人生命。
“套路贷”犯罪团伙为了自身利益对金融秩序造成干扰,是社会上的“毒瘤”,为司法机构带来压力和挑战。“套路贷”在层层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危害的力量是非常大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套路贷”所获得财物数额巨大,包括借款人收到的本金和约定的利息及在借贷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收取的费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以各种方式获得数额不等的金额,对借款人造成大力压制,从中获得大量的金额。比如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
“套路贷”的侦查存在很多难点,通常一个案件嫌疑人在三人以上甚至更多,为侦查带来难度。团伙成员各自都有负责的任务,有的负责与“客户”联络和洽谈信息,有的负责提供资金、场所,有的协助制造支付金额的走账记录,还有负责讨债的人员。“套路贷”的整个设计中团伙成员以各种形式展开罪行,勾结索债、诈骗抢劫、非法拘禁等都是他们的罪行,案件定性难。
“套路贷”团伙成员常诱导受害者签订各种阴阳合同、虚高合同等,又使用方法让其相信口头承诺的“只要按时还款,就无需根据合同金额还款”,这样一来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一些借款人无法从正规贷款渠道获得借款,为满足一时之需盲目的信任“无论资质、秒到账”等借贷宣传,落入金融陷阱中,借款人因为法律风险意识及防范意识不足,轻易骗局。在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中,由于时间较长或被害人保护意识欠缺,很难将案件信息提供全面,案件初查难。
“套路贷”犯罪团伙多数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还会根据公司业务设计出较为高端的网站和APP,容易取得借款人的信任。因此,“套路贷”的作案手法非常细致,建立在一定法律基础上,钻法律的空子去做一些诈骗的行为。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制作一整套借贷的正规流程进行高效伪装作案。“套路贷”公司利用民间借贷与借款人签订一些虚假的借款合同,并通过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在法院审理中成功“扫尾”,受害人无法掌握更多的证据,难以找到突破口。
“套路贷”团伙犯罪手段非常精密,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借贷合同,指导银行流水,押扣借款者的房产证、身份证,将借条等证据掌握到自己手中。“套路贷”嫌疑人具有更加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保证作案过程的天衣无缝,这对侦查案件来说无疑增添了巨大的困难。有些犯罪行为是借助合法的保护进行的,因此侦查机关无法更快地掌握深层的幕后信息,阻碍了侦查任务的有效进展。
“套路贷”犯罪团伙中大部分嫌疑人都具有更加专业的法律指导,他们对金融知识有一定了解,在此基础上实施犯罪行为,更有利于嫌疑人逃脱侦查。“套路贷”犯罪团伙基本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在整个借贷环节中的房产中介或律师都相互串通,严重阻碍了侦查人员的深入询问。
首先将这一类型的犯罪归为金融犯罪,并针对同类型“套路贷”犯罪手段有效整理,对类似案件进行整合,有助于后期的侦查进展。通过针对犯罪手段进行有效梳理,根据案件处理的经验总结出一些指导方向,结合司法解释能够对“套路贷”的罪行进行认定。通过深入整合“套路贷”犯罪案情资料解决法律适应问题,有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针对“套路贷”的举报和控告需谨慎,不要因为控告方将流水单和借条提供出来,就将其定位民事纠纷,应该更深入进行调查。因此,基层民警应遵循最早最先的发现机制,先从自身知识的强化做起,提高对借贷法律常识的了解程度,这是“套路贷”案件处理和侦破的重点。
基层公安应该具备快速的反应能力,能够在第一时间对“套路贷”有所判断和认识,及时侦查和处理案情,明确侦查任务的工作方向。基层公安机关应该在短时间内查明嫌疑人虚构的债务事实,从整个案件中的细节及嫌疑人的证据言词中,获取有关线索并对被害人有效引导,让其能够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要对嫌疑人的私家车、工作地点、住宅等进行全面的搜查,及时将搜查过程中的可用证据查封押扣。针对幕后组织的总指挥人、投资人,应给予更深刻的勘察,采用顶格处理的方法对主要犯罪人进行处置。
“套路贷”的犯罪手段非常缜密,处理案件时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并与各警种有效配合,促进案件的侦破。团伙犯罪行为交叉很难将分散的证据集结在一起。因此需要多种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更全面地掌握线索和证据。案件侦破过程中应重视与社区人员、小区物业有效协作,有助于发现更多相关案件的隐情。基层民警应做好日常巡查,尤其是对驻扎在贷款公司的重点人口进行深入排查。此外,公安机关应该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公证等部门进行有效协作,从根本上对“套路贷”的发展进行抑制。
针对“套路贷”的侦查工作,应将一些经典案例进行保留、总结,最终将这些案件处理的方法和手段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向社区民警进行监督、指导。从最基层的民警开始培训提高他们对“套路贷”案件判断、证据搜集等能力,及时有效地在协作过程侦破案件,做到“警之于先,察之于后”。
基层民警需要不断提高对“套路贷”案件的敏感度,不放过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才能够及时处理问题,推进案情的进一步侦破。侦查人员应该更全面地将相关有用的证据掌握在手,深一步对嫌疑人及被害人进行侦查,及时获取更有效的证据信息,才能将“套路贷”罪犯绳之以法,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