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文韬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320)
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拥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产权交易机构应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批准成立,主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交易所(中心)是产权交易市场的核心和龙头,从组织结构角度而言,产权交易所(中心)是一个实现产权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一个有组织的市场。
产权交易所(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会员单位为全社会的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综合性服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平台载体,产权交易所(中心)在产业发展与资本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相互融通的桥梁,为实现产权交易的顺畅进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在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也发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目前的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主要以防范交易风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相对而言限制较多,不够灵活。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出台后,部分规章逐步放宽,但仍存在相当部分有待商榷。国有资产交易在做好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关注较多,但考虑国有资产的交易效率则较为不足,交易环节过多,交易成本过高,不能很好地满足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虽然32号令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此前法规的不足,并根据新一轮国资改革的形势,对产权交易流程进行了简化,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产权交易政策法规的现状——未能在法律的层面上对产权交易进行约束,各部门出台的规条分散且不全面,往往解决一个实际问题需要翻查多份文件,效率不高。同时,政策之间存在相互重叠、真空甚至矛盾的问题,这都有待产权交易立法工作的推进而解决。
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政府对产权交易行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统一规范,各地政府就开始推进对产权交易机构的合并。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全国产权交易机构整合步伐进一步加快。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由各地政府自行批准自发筹建的,在设立之时没有统一的国家批准部门和监管法律,受地方政府传统的体制思维和政府多头管理的影响,不少产权交易市场仍存在着按地方或行业割裂的现象,使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各自为政,阻碍了产权交易机构的做大做强,使产权交易跨地区的流动较难实现,不能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优势,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从区域范围看,产权交易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十分严重,导致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一般只限于本地区的产权交易活动,辐射范围狭窄。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存量国有资源实际是有限的,为了争夺资源,产权交易机构间的恶性竞争十分常见。
国资监管机构作为产权交易的监管主体,其本身同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即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发起者。同时,国资监管机构也是产权交易机构的出资人,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国资监管机构既当运动员,参与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又是裁判员,监督产权交易活动的全过程,一定程度上,还从产权交易活动中分享交易服务费。国资监管机构的双重身份,虽然在实际上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但从制度建设逻辑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方面,不利于维护产权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另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国资监管机构会按其意愿,主导某部分产权交易活动。国资监管机构的多重身份,多重利益诉求,使其无法处于中立地位,导致的结果是影响了交易的效率,削减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降低了政府的监管威信。
平台存在的问题可大致归因于以下三点: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历史遗存问题以及监管部门体制不完善。
首先,产权交易的核心是国有资产的流转、交易,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退民进的背景下产生的,是我国特有的资本流转形式。对产权交易的监管,必须立足在国有资本的监督上,而这在基本没有案例可循。其次,产权交易涉及多个交叉学科,政府监管部门既缺少一个可以联络各部门,熟悉多个领域的专业部门,也缺乏拥有产权交易经验、熟悉多个交叉学科的专业性人才。因此,在双方的沟通上往往效率较低,部分政府部门甚至还不能理解产权交易的内容,以至于制定有关交易办法时脱离产权交易实际或监管不到位。最后,产权交易机构还从事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且对应多个政府部门,如碳排放交易由发改委监督指导、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由交通委监督指导、技术产权交易由科创委监督指导,各个部门要求不一,而且不了解产权交易活动的全过程,使这些业务的开展效率较低,监督碎片化,且容易形成监督缺位。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民间资本逐渐进入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文件精神开始组建产权交易机构。在国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产权交易市场潜力巨大,各地政府都希望尽快抢占市场,由于当时设置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批权仍在地方政府,考虑到产权交易机构除了较强的经济性以外,在反腐倡廉、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有显著作用,广东省四家产权交易机构正是在此时先后成立。但正因为各地方政府仅依据政策和文件的引导,未经深入调研讨论,欠缺考虑便草率设立产权交易机构,使交易机构重复设置,相互竞争十分严重,众多的行政壁垒制约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
监管部门自身的体制问题是导致广东产权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问题的根本原因。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监管的双重职能。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的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负有管理职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保证国有企业运行畅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此同时,国资监管机构也对国有企业负有监督的职责,确保国有企业合法合规,国有资产的各项流转、配置工作得以公正施行。两项职能看似相近,但实质上,前者更多考虑国有资本利益最大化,效率优先;后者更多考虑符合规范、降低风险,公平优先。两职能集中在同一机构下本来就存在着矛盾。
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来积极构建大型综合交易平台,进一步促进市场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之间虽然存在差别化的竞争优势发,但市场和产品也存在严重重叠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了竞争的高效性,而且增加了建设消耗。另外,当前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还存在投入少而散的问题,资源利用率不高,行业规划不大,资金运用规模较小,实际运营效果并不理想。针对于这种情况,则需要加大扶持力度,打造具有良好基础及规范运用的产权交易机构,使其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还要加大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整合的力度,在统一运作框架下实现多元化子平台的协同运营,针对交易业务进行整合和细分,实现资源的共享,并深入挖掘专业交易品种市场潜力,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规模化发展。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拥有行业市场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由于不同行业的互联网交易系统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各自独立建设,存在应用率不高及资源浪费的问题,可以将这部分经费的一部分进行整合和集中,用于构建一个高效的信息化服务网络体系,打造综合交易的大数据平台,由产权交易市场统一进行维护,供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使用,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能更好的凸显出国有产权交易平台的服务的质量。
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现代新兴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要面对当前深化国企改革、供给侧改革、金融创新、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形势,急需相应的法律、金融、互联网等相关专业人才及管理团队。目前国有产权市场现有的机构和人才队伍无法满足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创新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重视人才的引进,打造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从而为国有产权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是场内市场多层次和场外市场多层次并存,全国统一市场和地方分散的市场并存:一是由主板,二板、三板等组成的全国性以纵向为主多层次资本市场;二是由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及地方产权交易机构组成的地方区域性的以横向为主的区域性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我国产权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日臻完善。相关部门应本着防范风险、增强流动性、监管有效的原则,发挥产权市场的作用,健全资本市场层次,使我国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