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民商法的看法和建议

2019-12-18 17:29张傲涵
魅力中国 2019年43期
关键词:民商事私法商法

张傲涵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辽宁 营口 115000)

一、民法的兼容性限度

民法与商事规范的相容性首先体现在民法通则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概括广泛商事规范的共同内容,并将其纳入民法通则的制定之中。民法的相容性不仅取决于民法的提取技术,而且取决于提取对象的广泛性,即现存的零散的商法。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实现人与企业的统一,还是实现人与企业的分离,都存在着抽象程度的差异,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统一或绝对的分离。与民商事一体化相比,民商事分立对民法抽象能力的要求较弱,因为除民法总则外,商法总则将另行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商法的分离不仅降低了民法兼容性的要求,也降低了民法通则抽象能力的要求。

二、民法与商法伦理基础的差异性

民法和商法的伦理基础也不同。从民法和商法的发展来看,民法更加注重社会伦理。其法律关系的发展反映了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更加注重人的自由、理性和平等。然而,商法更注重商业伦理,法律关系的发展反映了商业利益等营利性目的的基本要求,更注重交易关系的建立和相应关系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民法的伦理基础根植于平等的基本理念,它继承了古希腊对自然理性的追求,更多地体现在对人的尊重上。它是对罗马法基本伦理的自然阐释和展示,符合现代民法国家的民法。因此,民法体现了人对自由、理性和平等的基本伦理追求。商法的伦理基础是人对利益的追求,强调商业活动预期或产生的价值,更注重经济效益的增加和财富的不断积累。因此,商业法律法规的重要目的并不是保证交易的平等,而是确保商业主体能够通过相应的商业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和财富积累。因此,从民法伦理与商法伦理的基础上看,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又难以调和其根本冲突。

三、商法的私法地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两者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共性。然而,商法一般被认为是民法的一种特殊法律。也就是说,商法被视为民法原则和制度的补充或变更,体现了民法制度的特殊性。

商法类似于婚姻家庭法、劳动就业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虽然民法商法出生,在当今高度发达的商业关系,它不是科学把商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这不仅不利于提高商业法律体系和商法的概念的形成,而且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的两个分支,其中民法作为一般法和商法作为特别法在私法领域有其独特的地位。通过对私法、民法、商法三者关系的分析,认为“商法是私法的特殊法律”更为科学。

四、商法的独立性

商法与民法关系的核心是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而存在。法律的部门化取决于法律规制对象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取决于商法规制对象的独立性,即商业关系的独立性。这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首先,从宏观上看,在私法关系中,民法反映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商法反映的是高度发达商品经济的规则和要求。

其次,从动态的角度来看,随着商法的发展,民事关系逐渐呈现出一种无法涵盖独特商事关系的趋势。商法的基础— —商业关系,存在的形式更加灵活,其范围和对象变得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内部和外部的业务主题的属性关系,还包括业务主体和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和商业主体包括国家的监管关系。

商法不是根据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存在和发展的。这是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它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正如德国学者托马斯·莱塞教授所言,“商业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正确界限始终是其自身发展的结果”。

五、我国商法立法现状以及未来畅想

(一)我国商事立法的现状

在现行立法模式下,我国已逐步开始编纂民法。商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正面临着现实的挑战。此前我国民商事立法一直采用单一的立法行为。现行的商事立法也纯粹是出于商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其基础是商人在商业交易实践中自我发现和创造的商业习惯。

(二)未来商事立法的畅想

商法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是可以清楚地看到的,虽然它的未来是无法预测的。然而,实质商法理论出现后,无论是主张民商统一的学者,还是主张民商分离的学者,两者之间的差异都降到了最低点。风格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技术和方法,什么样的技术操作手段使用和采用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必须从内容的物质开始,人们选择的立法风格必须与物质,它反映一致。相信在未来,中国民商法学界将会就建立符合实体法的立法模式达成共识。

六、结束语

民商法的关系是复杂而模糊的,但对从事民商法研究、研究和实践的人来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何解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影响着商法的立法风格。未来的民商事立法必须在尊重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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