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平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6)
“价值中立”的原则来源于卡尔·罗杰斯于20世纪40年代首创的来访者中心疗法。罗杰斯强调在咨询实践中对来访者的非指导性,解决问题的基本责任在来访者自身,咨询师作为跟随者要让来访者自主做出决策,即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咨询师要做到不判断、不指导、不主动。
社会工作认同在服务过程中以案主为中心,对于案主的价值观和行为选择,社工要时刻保持尊重和接纳的态度,不做任何是非好坏的判断,也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行灌输给案主。在此基础上,社会工作还进一步强调社工要在助人过程中对案主加以专业的指导和干预,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协助案主自决。
综上所述,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价值中立”原则要求社工放下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判断以及情感认同,尊重且不评判案主的价值观,并在全面了解案主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干预,引导案主做出适当的价值判断,协助案主改变行为、解决问题。即在尊重、接纳、不强加价值观的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干预。
1.坚持价值中立原则,是建立良好专业关系的重要条件
在社会工作专业过程中,社工与案主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是专业服务能够顺利开展并延续的重要条件,也是帮助案主成长、有效解决问题的重要前提。坚持价值中立原则,能够避免社工与案主因价值观的差异而产生冲突,有助于双方的互相接纳和良好专业关系的建立。
2.坚持价值中立原则,能有效消除案主的依赖心理
案主常常会在专业服务过程中将社工视为权威,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和责任都寄托在社工身上,如果社工满足了案主的这些期望,在服务过程中有过多的价值干预,就容易强化案主的这些认识,案主就会过分依赖社工,从而忽略了自身潜能的发挥,不利于案主的自我成长。坚持价值中立原则,以案主为中心,有利于案主发挥主观能动性,消除对社工的依赖心理。
3.坚持价值中立原则,能够提高案主的潜力,增强服务效果
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即通过社工的帮助,削弱案主的依赖性,增强其独立性,使其在面临类似问题时,能够独立自主的解决。坚持价值中立,不将社工的价值观强加给案主,引导案主自主思考,自主决定,能够有效树立案主的自信心,激发案主发挥自身潜能,启发案主自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促进案主成长,从而增强服务效果。
社会工作是社工与案主建立关系、沟通交流、互动合作的过程,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必然会产生价值影响,做到完全的价值无涉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价值中立”作为一种价值选择要求社工无条件的尊重和接纳案主的价值观,这对社工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将社工推向一个难以企及的人性高度,在大多数情况中,社工与案主由于生活环境、所受教育的不同,价值倾向会存在差异,社工在服务过程中即是提供服务的介入者,又是悬置价值的旁观者,同时承担这样的双重角色,容易陷入角色困境之中,也容易出现价值混乱。
社工在服务过程中一味强调价值中立原则,完全任由案主自决,也会陷入逃避责任的质疑中。因此在社会工作服务中,社工是难以做到完全的价值中立的,那么如何保持价值中立和价值介入两者的平衡成为社会工作实务操作中的一大伦理困境。
“价值中立”原则的核心目的是提醒社工尊重和接纳案主,避免过度影响案主,引导案主实现自决。那么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如何更好地运用价值中立,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建立“双向互动”关系是解决价值困境的关键。在与案主互动前,社工要进行价值观的自我澄清,避免自己的价值观过多渗透在服务过程中。在与案主互动时,社会工作者要发挥“同理心”,充分了解案主的优缺点以及案主不同行为表现背后的原因,避免与案主因价值观的差异产生冲突,尽可能做到相互理解,并达成关于问题与解决方式的共识。
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价值观存在差异也是社会工作实务中一个常见的现象,这就需要社工时刻秉持尊重和接纳的原则,在接纳差异的基础上,与案主讨论这种差异,不回避冲突,也不因为价值观的差异而影响专业判断和行为。同时,社工还要注意要案主利益至上,对于解决案主的问题要抱有高度的责任感。
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适当的价值介入是必要的。但社工也应尽量减少价值介入,更不能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和需要,向案主灌输自己的价值观,过分引导案主的行为。必要时社工可以向案主袒露自己的价值观,增强案主对于社会工作者的信任感,自我坦露不可使用过多,而是要以案主为主,协助案主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解决自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