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月霞
在实际的舞蹈创作中,无论是动作还是表现形式都与音乐息息相关。舞蹈创作者要想创造出一曲美好的舞蹈,那么必然要能够明确音乐与舞蹈的关系。舞蹈作为一种华美的人体动作艺术,其不仅需要创作者与表演者要能够具备一定的舞蹈知识,还需要他们拥有良好的音乐理解能力以及音乐综合素养。在舞蹈艺术创作中,将舞蹈与音乐科学有效的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激发舞蹈创作的灵感呈现,实现舞蹈作品中内在情感的完美表达,还能增强其艺术表达效果,促进其艺术情感与艺术张力的完美融合。
音乐对于舞蹈创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在音乐作用下舞蹈编排能够更加凸显出较强的情感。音乐能加强舞蹈动作中所蕴含的感情色彩,使舞蹈更加的丰富,情感表达更加的具备内涵与张力。将音乐应用到舞蹈创作中时,舞蹈表演者和创作者通过自身对创作理念的实践,对两者关系会形成一种独特的感受,进而在这种全新感受下对于舞蹈动作创编和舞蹈情感表达有一种更加深刻的理解;其次,舞蹈创作的前提之一就是音乐。舞蹈音乐与舞蹈创作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创作者在进行舞蹈作品创作时,首先要考虑舞蹈音乐作品的选择,并要能够基于这个条件下,对于音乐进行充分理解,进而结合这种理解与音乐表达的情绪、情感等进行舞蹈设计。总的来讲,音乐是舞蹈创作者进行舞蹈创编的必须条件,其对于舞蹈表现力有着极其重要的辅助作用。
民族舞蹈是我国舞蹈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其音乐表现方式主要是借助弹奏打击乐器来逐步形成旋律进而进行舞蹈情感的展现。在舞蹈表演中,旋律自然地具有一种构成音乐形象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对舞者情绪所造成的影响。当舞蹈中的动作与舞蹈音乐或者旋律节奏进行有机结合之后,舞蹈表演中的情感表述就会愈加的丰满,愈加的让人有深切的感受,进而出现“身临其境”的感觉。如白马藏族传统傩舞“池哥昼”表演,其主要采用锣鼓打击乐器进行舞蹈伴奏,其舞蹈动作大都雄壮有力,古朴豪放,其动作表演与音乐节奏的完美结合形成了具有独特韵味的稳定的民族舞蹈风格。从表演的角度来看,舞蹈与音乐的两者融合不仅能够推动彼此发展,使其在“共融基础上”形成独特风格,在舞蹈表演过程中,表演者进行舞蹈表演时,还能通过以提沉、呼吸以及调节气息等配合音乐旋律,能够保证其舞蹈中肢体动作的完美完成,并使之能够形成一种自然的表演状态。
舞蹈与音乐这两者本身是彼此互通,又互相独立。其中将他们有机结合起来的则是节奏。节奏的变换使舞蹈与音乐之间产生一种情感上的关联,并使其在表演的时候能够帮助观众感受其作品中丰富而细腻的情感变化,进而获取更深层次的审美感受。如果在舞蹈创作或者表演中,舞蹈与音乐节奏出现问题,无法连续的直观的展现出对应情感,那么势必会无法保证舞蹈创作与表演的顺利进行,观赏者与表演者也会出现一种情感的“滞留”与“违和”。因此,统一和谐的节奏是保证舞蹈表演与创作达到预期效果的必要条件和基础保障,更是进行动作创作的起码前提。节奏的重要功能体现在对声音进行整体感知与把握,从而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出音乐中所蕴含的浓烈情感。其中,不同民族有其自身的音乐风格,继而会随之衍生出具有自身独特音乐风格的民族舞蹈。
在结构上,舞蹈与音乐有着其自身的内容与特点。音乐结构主要是指音乐存在形式以及音乐各元素之间的关系,如音乐中各元素呈现出的音色、音高、力度等。而与音乐不同的是舞蹈结构是指存在作品本身的排列方式与内部组织,属于作品内容显现的载体。在高水准的舞蹈作品中,音乐结构通常会对舞蹈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在舞蹈作品创作中也会要求舞蹈结构与音乐能够互相统一。例如,舞蹈家进行创作时,他们会仔细聆听音乐,感受音乐本身及其蕴含的情感,并根据音乐作品本身的曲式架构,利用独特的内容设计和表达形式创作出具有明星特征与象征意义的舞蹈结构,从而实现舞蹈与音乐的和谐统一。
综上所述,音乐与舞蹈有着互相促进的关系,在音乐的作用下,能使舞蹈作品诞生出新的活力,而在音乐与舞蹈动作有效性结合的基础上,可向观众充分展示出舞蹈的独特魅力。因此,在舞蹈创作中,创作者一定要注重舞蹈音乐的选择,从而使其能够丰富舞蹈艺术,使舞蹈艺术在音乐的辅助下能够绽放出特有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