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清
(澳门科技大学,中国 澳门 999078)
伴随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以互联网大数据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权带来侵犯,干扰人的正常生活权利。[1]例如,人们在网络购物时,输入的个人姓名、家庭住址、电子信箱或者电话等个人信息,便可能被不法分子出售与非法利用,给个人合法权利带来损害。在大数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权保护,无疑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话题。
大数据时代,个人通过网络留下的个人信息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信息的传播构成网络大数据发挥作用的基石。在现实中,凡是网络注册、交流、购物等,都逐渐引入网络实名制。所以,在网络世界中,个人信息及其容易暴露。但是,由于各个网络科技公司,在网络上并未加强对信息权保护的重视,导致个人信息极容易受到非法分子的利用,造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例如,前一段时间曝光出美团外卖中消费者留下的个人信息,由电商非法出售,用于电话推销等,甚至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导致的电信诈骗。
大数据时代与现代网络科技密切联系,尤其是很多的个人信息通过网络的传播,使得信息权的认定与保护难以得到有效监管。有些个人信息是个人主动提供或者按照要求提供,在信息传播时,由于不法分子的活动,导致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此时难以认定和有效规制侵害行为。[2]加上,网络本身具有的隐秘性、快捷性,依然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其传播的速度较快,更加难以切实予以保护。
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化的法律规范,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现代法治社会,仅仅依靠道德、宗教、习惯等社会规范,并不能有效发挥规制不法行为的作用,只有借助于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力,才能加快大数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属于一项较为新颖的问题,在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化的法律规定。[3]即便在《电子商务法》中有所涉及,但是内容与程序都较为抽象。
个人信息权与个人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息息相关,但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养成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习惯。在上网交流与网络购物中,都没有注重个人信息权保护,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权被不法侵害人所利用,给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意识薄弱,甚至根本没有想到个人信息权的重要性,从而加强了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4]
大数据时代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但是在此种生活中并未形成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文化氛围,使得人们对于个人信息权保护停留在感性或者无知层面,无法认识到个人信息权意味着什么,在遭遇到个人信息侵害之时,无法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化解。不仅在现实生活中,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文化氛围都较为薄弱,无法给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提供帮助。
从现代世界范围内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一般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个人信息权的规范体系。尽管我国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具有自身的特点,需要与其他的法律规范相协调,但是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制定出具有本土特点,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法。针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特点与需要,制定出具有明确化、专业化、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法律规范。
个人信息权保护不仅仅依靠公权力机关积极作为,还需要个人与企业有效参与其中。一方面,个人是大数据时代信息权的所有者,应该养成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做好个人信息权保护,例如及时删除网络购物中留下的个人信息,在一些虚拟交易中可以提供化名等。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企业也需要关注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经营中,做好员工培训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防范、监督。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容易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仅仅依靠程序性要求,难以彻底消除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困境。在大数据时代,还需要借助于现代网络科技,加强网络世界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文化氛围建设,例如对于严重侵害个人信息的相关平台,给予警告或者技术规避,让其为个人信息权保护不利付出代价。[5]在实际生活中,通过社区工作与义务咨询、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普法活动等,让人们认识到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重要性,明白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做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