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克全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一中,河北 承德 068450)
中学历史教科书中的世界史相关内容在全书中所占比例大幅增加,如何完成好中学历史教科书中有关世界史相关内容的教学工作,已经成为许多中学教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学的古罗马史教学作为中学世界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古代罗马历史是“高中历史新课程标准”也就是“新课标”要求的内容,分段上属于世界古代史。在过去的“高中历史教学大纲”中并没有世界古代史的要求。因为教材“在现实的学校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随着社会形势与教育体制的变化、学术文化及教育研究的进展而历史地变化的”。因此,古罗马历史的教学就成为了高中历史教学的一个新的难点。“新课标”要求学生掌握的内容是:⑴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目前的高中教材为“一标多本”,即一个课程标准,多种教材。然而无论是哪个版本的教材,世界古代史历史均为高中历史必修Ⅰ世界史部分的开篇内容。以笔者使用的人民版教材为例,该教材将古代罗马历史放在必修Ⅰ的专题六,与古希腊历史放在同一专题中。该册书的前五个专题均为中国史的内容,因此专题六为世界史的开篇。相对于其它部分的世界史,世界古代史对于学生而言显得格外陌生。笔者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对于世界古代史非常陌生,古希腊古罗马在他们的思维中基本是个不存在的概念。但是,古罗马历史在人类文明长河中的地位却非常高。
罗马国家对世界文明所作出的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立法,堪与希腊人的民主相媲美。同时,他们还保存了大量希腊、北非和西亚地区的文化成果。古代罗马人在吸收西亚北非文明古国和希腊文化的成就基础上,结合本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创造出独特的罗马文化。罗马文化是“希腊——罗马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现代西方文明的两大来源(另一个是基督教文化,也与罗马国家有关)。罗马文化一方面继承了古希腊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又把这种经过继承和改造的文化传统传播到了欧洲其它地区。中世纪前期“希腊——罗马文化”曾一度衰落。到了文艺复兴的时代,被学者们重新认识,他们打的旗号就是复兴“希腊——罗马文化”,因此罗马文化也成为了文艺复兴思想的渊源。
教材的核心内容是罗马法,而罗马法的内容教师有必要和罗马国家的背景相结合,以加深学生的理解。早在王政时期,罗马统治者就注重通过习惯法来调节社会矛盾,统治者“把……在战争征服中获得的土地分配给公民,每人一份,并告诉他们,通过耕耘田地他们就可以获得丰富的各种物品而不用诉诸抢劫或掠夺”。公元前6 世纪末至5 世纪中期,古罗马社会经历了一番重大的转变:公元前510 年,罗马贵族联合平民,推翻了塔克文的王政统治,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在新体制下,罗马平民比过去拥有了更多的发言空间。贵族与平民矛盾虽然几度激化,但双方都停留在“非暴力”阶段,最终调和矛盾的产物——《十二铜表法》(Twelve Tables)横空出世 。《十二铜表法》在罗马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罗马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他的体例虽然还不完整,但内容却很丰富,涉及: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等。
之后,罗马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发展,出现了《公民法》。在此,就必须明确罗马公民这个概念。罗马公民的概念最早是在王政时期的塞尔维乌斯改革中提到的。塞尔维乌斯改革的时候建立了新的地域部落,代替原来按照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3 个氏族部落,扩大了罗马公民的主体,增强了罗马社会的凝聚力,唤起了有产者参政议政的热情。随着罗马国家版图的扩大,其境内出现了大量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异邦人,仅仅针对公民的《公民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于是出现了《万民法》。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公民与罗马境内其他民族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罗马境内其他民族人相互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罗马境内各族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它克服了《公民法》狭隘的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成为巩固罗马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进入罗马帝国时代后,随着罗马公民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公民法》和《万民法》最终合流。
此外,课本上还提到了,自然法。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其作用是作为法律思想的基础和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的地位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在自然法体系下,每个人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而其精髓则是“人人生而平等”。被誉为“自然法之父”的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西塞罗认为各种政治势力一旦均势就能保障财产分配的公平,这种公平是要通过法律来约束了,而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因为西塞罗对法的理解是从希腊文υέμω(分配)引申出Νόμοs(公平),从拉丁文lego(选择)引申出lex(法律)。这种人类之间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化,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产物。在一千多年的历史中,它随着罗马国家的起源而起源,形成而形成,繁荣而发展。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首先,它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基本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罗马法中的“陪审团制度”“辩护人制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等对近代欧美国家和其他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法治思想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其次,罗马法中蕴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至上”、“法源于自然”等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代、地区和民族的永恒价值。再次,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日本、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借鉴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