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宏 杨 洪
所谓义利观就是关于伦理道德(义)与物质利益(利)的关系及人们如何看待这二者关系的观点。如何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集中体现了人们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可以说,不论中外,只要涉及到伦理和道德问题,就无法撇开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利之辨由来已久,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文化的始终。就儒家而言,朱熹在《与延平李先生书》中曾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朱子文集》卷二十四)。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主张“义以为上”、“舍生取义”,确立了儒家义利观基本的思想观点,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义利关系问题虽然不是由孔子首先提出,但孔子是把义利观纳入道德范畴的第一人。在孔子的言论中,义就是适宜、合乎情理,所谓“义者宜也”(《中庸》),“义”含有适宜、正直、合理、合法、公正、公平的内涵。而“利”就是利益、功利,在与“义”相对应时,孔子之“利”特指“私利”。由于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因此,他有关义利关系的言论,对儒家义利观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孔子承认追求私利是人的本能欲望。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以下凡引《论语》只注篇名)孔子认为,嫌贫爱富是人的本能,关键是获取富贵或摆脱贫贱都要走正道,要符合道义。所以,接下来他提出追求私利要以合乎“义”为前提。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意思是通过行不义之事得来的富贵,如同飘忽即逝的浮云不值一提。显然,孔子赞同和支持人们通过正当的手段,合理合法地去获得财富和利益,并不是只讲义不讲利,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
其次,孔子认为如何取舍义利是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重要尺度。在孔子看来,一个人究竟能不能成为有道德的人,要看他在面对个人私利,特别是不正当的利益时,是否能够坚持普遍的社会道德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认为君子与小人的差别不在于是否取利,而在于是否深明大义,能不能用“义”来约束自己的取利行为。所以他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里仁》)君子是儒家的理想人格,君子不仅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言谈举止文质彬彬,而且唯义是从。“义”是君子的立身之本,他说:“君子义以为上”(《阳货》),“君子义以为质”(《卫灵公》),君子把义看作是最高的道德修养,为人处事的根本。当然,君子也要生存,也要发展,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利益,君子首先要考虑的是符不符合义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孔子主张“见利思义”(《宪问》),“见得思义”(《季氏》),“义然后取”(《宪问》)。用义来制约人们的求利行为,是孔子义利观的核心内容。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孔子承认求利是人的本性,赞同在合乎“义”的前提下追求正当的私利,义与利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在看待义利两者孰轻孰重、谁先谁后上,孔子强调“见利思义”,“先义后利”,“以义制利”。
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义利观。首先,他认为人们都有追求私利的欲望,并且肯定了这种需求是合理的,他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孟子·告子上》,以下凡引《孟子》只注篇名)明确指出:希望尊贵,是人们的共同愿望。这种对财利的欲求是与生俱来的,属于人的天性,所以孟子说:“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尽心下》)认为人的这些欲求都出于天性,无可厚非。孟子没有把人们的利欲之心和逐利行为看成是恶的东西,而是把它归为人的天性,这实际上肯定了人们求利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其次,在孟子看来,义与利是一对互为依存的统一体,“义”是内在的行为规范,而“利”是外在的实际行为,义因利而存在,求利必须依义而行。他主张把是否符合道义作为是否应接受物质利益的前提。《滕文公下》中说:“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孟子认为,只要符合义的原则,那怕得到的是“天下”这样的大利,也应该问心无愧,欣然接受,但如果不符合义,那么即使是一篮子饭这样的小利,也不应该接受。此外,孟子还对利义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他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滕文公上》)阐述了物质利益(利)和道德水平(义)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物质利益和道德水平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物质利益的增长,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条件。如果没有稳定的财利作为生活保障,那么,就很难有道德水平的提高。因此,他极力劝告统治者要使民众“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梁惠王上》)只有这样,百姓才能形成稳定的道德观念,才会愿意用道义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三,孟子认为追求道义是人生的最高价值。当利与义发生尖锐冲突时,孟子主张舍生取义。他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告子上》)当生命和大义无法同时兼顾时,孟子主张宁可抛弃生命,也要坚守大义。由此可见,孟子把义提高到了超越生命的地位,也由此确立了义在道德体系中的终极价值。
荀子在义利关系上对孔孟的义利观既有继承,也有新的发展和突破。首先,他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人既有“好利”的本能,也有“好义”的本能。他说:“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荣辱》,以下凡引《荀子》只注篇名)肯定人欲是正当的,是人必然的需要,不论天子庶民,还是君子小人,都概莫能外。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大略》)荀子不仅把“求利”看成是人的本能,同时也把“好义”看作是人的本能。这一点,较之孔孟只单纯地强调“求利”是人的本能欲望,显然更进了一步。
其次,在义利的关系问题上,荀子主张先义后利,求利要服从道德原则,所以他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辱》);“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大略》)。对于如何才能做到“先义后利”“以义克利”,荀子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理论,这就是权衡比较。所谓权衡比较,就是在决定对“利欲”的取舍时,必须考虑其所产生的两种影响和后果,一是对社会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害;二是对自己到底会带来荣誉还是羞辱。他说:“见其可欲也,则必前后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必前后虑其可害也者;而兼权之,孰计之,然后定其欲恶取舍。如是则常不失陷矣。”(《不苟》)很显然,荀子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求利行为,强调利人利己,主张在不损害别人利益、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其三,荀子把如何处理义利关系视为衡量品行优劣、区别君子小人的重要尺度。认为品行高尚的君子,一举一动都符合义的行为规范,在利益面前能够做到“以义制利”、“以公义胜私欲”。而品行卑劣的小人,一切以求利为目标,他们唯利是图,无视道德,也无视法律法规。他说:“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荣辱》)认为君子和小人虽然天性相同,但谋利手段和途径不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爱财,不择手段。君子把仁德作为恪守的原则,以道义作为一切行为的准则。又说:君子“畏患而不避义死,欲利而不为所非”(《不苟》)。君子也希望获得利益,但决不为非作歹。由此,我们不难从中体会荀子在对待利义问题时的鲜明态度。
总之,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义利观,认为义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他们重义而不轻利,主张义然后取,反对不义之富,提倡以义取利、利不害义,肯定人们合理的物质欲望,热情支持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求。从先秦儒家义利观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义和利,就像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只有义利合一,两不偏废,社会才能和谐,才会进步。义利,合则两利,分则两伤。义与利同等重要,我们既不能“重义轻利”,也不能“重利轻义”,而应该义利兼顾、义利并重。当义利发生重大冲突,两者无法兼顾时,则要有“舍利求义”、“舍生取义”的勇气和境界。
儒家义利观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守法、重义的理念和原则,对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塑社会主义新型的义利观,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调和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仍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价值。
儒家义利观认为,义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义是在利的基础上产生的伦理道德。一般来说,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为道德的发展和精神生活的提升提供了物质保障。不讲利,义就失去了物质基础,成了空中楼阁。对利益的追求和向往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人们的普遍心态。先秦儒家认为追求富贵、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天性,人们应该保持一种进取精神,大胆地追求物质利益。社会要重视经济发展,个人也要积极地创造和获取财富。这样做于国于家、于人于己,都是有益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富民是基础。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大经济发展的力度,满足社会求富的基本愿望,使人民得到实惠。事实上,个人的求富心理,是整个国家及民众利益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支持和肯定个人在符合“义”的前提下,去追求个人应得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并不是要人们放弃自己合理的物质利益,单纯地去追求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的自我完善,而是让人们在对待物质利益时,树立一个正确的取舍标准,做到以义制利、义中取利。
儒家在强调义利统一的同时,也指出了义对于利的优先地位,认为义高于利,应该“义以为上”(《阳货》)、“义然后取”(《宪问》)、“见得思义”(《季氏》),义是利的思想保证,对利的追求需要义的指导和调节,只有物质利益的追求与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相结合,利的追求才会是正当的、合理的。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物质文明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道德领域却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现象,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以及极端的自私自利等恶劣行为扭曲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干扰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正确处理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关系,摆正义与利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先秦儒家的义利观,不在于谋利本身,而在于谋利的手段。在儒家先贤看来,人们要想获得财富必须采取符合义的方法和手段,要取之有道,取之有理。用不义的手段获得财富是不足取的,也是可耻的。当今社会,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害国家、残害百姓的事件屡屡发生;大搞权钱交易,巧取豪夺而非法谋利的事件也时时见诸报端;偷税漏税、坑蒙拐骗、损公肥私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要消除这些危害社会的毒瘤,儒家义利观主张的仁中取物、义中取利,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