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改进程回顾

2019-12-17 08:05严晓燕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出庭立案

严晓燕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此次修改是《行政诉讼法》的一次十分重大的修改,前后历时五年的时间,学术界和法律界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社会反响也是空前热烈。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探索适合中国特色法治路径的表现。此次针对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很好的回应和解决,符合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呼声与期待。本文从“三难”的角度出发,去回顾《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程,针对破解“三难”问题做出的新修改的变化进行论述。

一、改革创新,解决“立案难”问题

(一)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此次修改中,对所受理的案件由原有的八点扩大至十点,在新增加的修案中增加了对“依法独享土地、森林、草原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判断不服的上诉”、“对在征收和使用以及补偿中不服的上诉”等相关问题的范围扩大。此次受案范围的扩大对以往许多无处伸冤、上诉时不予理会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和法律条文细则的保障。受案范围的扩大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增加了保障和权益,同时也避免了法院以法律未明文规定为借口而拒绝立案的情形发生。

(二)修改为立案登记制

对原先的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可以说是一步巨大的跨越,可以说是在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上非常重要的举措。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对于不能当面断定和判断是否能够受理上诉时,应该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接收此案。并在从出具书面接收凭证开始起的七日内进行判定是否符合起诉要求和条件,如果确实不符合条件应该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并详细解释说明,解释中要明确告知原告哪些不合符要求或是需要进一步补充和更正。原告有权利对裁定进行上诉,特别是对于未经任何指导和解释的驳回裁定书。原告在上诉过程中,对于下级法院未解释的问题有权利要求上级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可以对下级法院未尽责任进行投诉。

另外,原告在抒写起诉有困难时,也可以采用口头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代笔录入,并告知当事人。将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是我国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降低了诉讼和立案的门槛,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和机会提起诉讼,更有利于解决原有《行政诉讼法》立案难的问题。

(三)取消“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在之前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群众普遍反映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相关的司法机关由于各种各样不同的原因拒绝受理案件,用案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来拒绝上诉人。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并不是说“抽象”的行为就可以诉讼,这么做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降低诉讼难度,另一方面它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人利用具体行政行为“做文章”来阻止案件受理。

二、与时俱进,解决“审理难”问题

(一)行政诉讼可以跨区域管控

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对于跨区域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和同意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的案件处理情况,对人民法院进行跨区域的管辖权的行政受理。大家都知道,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人很难取得申诉的胜利,其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审判的地方化。在地方中,基层的法院和一些执法部门受制于当地的行政机关或是碍于情面,在行政诉讼审判中,束手束脚不敢判。新增加的行政诉讼中可以跨区域审判,这样就能很好的保证审判中的公平、公正,使得基层的审判人员能够避开诸多行政干预。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的很好的支持,更加有利于提升群众对判决的信任度,增强法律效应,使得行政诉讼能够公正审判。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在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尴尬的问题就是“告官不见官”。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指出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人与被告人都应出庭,特别指出对于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提前向法院报备,并制定替代人出庭。拒绝任何情况的无任何理由的不出庭,法院有权利向上一级的机关部门提起诉讼,对被告行政机关进行处分。这一新规定很好的解决了“无官可见”的问题,缓解了官民之间的矛盾,加速了行政诉讼中的争议解决速度。

(三)明确立法目的为“解决行政争议”

在之前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中,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对权利人的救济,这也导致《行政诉讼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朝着监督和救济的两个方向进行,立法目的并没有围绕解决行政争议。在这些年的实施过程中,行政诉讼的目的应该进一步扩展和提升。在2014年的修改中,明确指出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为“解决行政争议”,这也是对行政诉讼与时俱进的认知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此次的修订也使得该法的功能、诉讼使用范围更加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进行行政诉讼,也能够让申诉人的目的更加的明确。

三、严格管控,解决“执行难”

在之前,就算获得了行政诉讼的胜利,在执行法院决定时,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彼此碍于情面,不能很好的履行裁定,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执行难”的问题,给出了十分强硬的解释。新法明确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将被公告。对于一些拒不配合执行的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进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及到刑事问题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在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裁定时,影响恶劣的可以直接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拘留,视情节情况,如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在依法执行裁定时,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虽然只是单单的一张执行通知书,但是这背后是法律的威严和效应。对于不服从、不配合的行政机关,法院有权利进行罚款、拘留等。如果原告发现被告行政机关经常出现“拒不执行”的情况,可以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强制执行的方式上,2014年的《行政诉讼法》也给出了规定:

第一,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归还或是缴纳的罚款,法院有权利直接要求银行直接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拨。

第二,自法院裁定书规定日期内,行政机关未与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处于每天50—100元的罚款,直到履行裁定书约定为止。

第三,法院有权利对拒不履行裁定的行政机关进行依法公式,公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报纸、新闻等方式。

第四,法院有权将裁定处理结果转告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并提出司法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司法建议的处理结果,转告裁定书中的地方人民法院。

第五,对于影响极其恶劣的拒不履行的行政事件,法院有权利协同相关机关对裁定书中行政机关进行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2014年11月1日对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很好地解决了之前立法适用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大难问题。这些新的变化也使得《行政诉讼法》更加的与时俱进,让老百姓能更好的依靠,更加正确的使用自身的权利,用法律武器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让老百姓逐渐告别传统的信访方式,依托更加健全的法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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