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楠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大数据背景下,象征着挑战和发展机会,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化改革,人力、财力、物力等信息资源流动速度的越来越快,经济型犯罪案件呈居高不下的趋势,犯罪规模和手法的快速发展。为了对经济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公安部门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的优势,全面创新经济型犯罪的侦查工作,建设出科学性、高效性的侦查制度,突破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而提高侦查犯罪工作的效能。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正在高度融合互联网,犯罪的形态也日益多元化、新颖化,犯罪现场借助此种虚拟性时空作为犯罪现场,借鉴网络上的非法赌博、集资等多种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开展,不需要正面和受害人发生接触,只需要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就可以侵害受害人的财产,这给经济犯罪赐予了新的特征,就是虚拟性的犯罪时间、犯罪空间及犯罪人物等。
大数据背景下的经济犯罪,大部分作为借鉴互联网来诈骗、筛选被害群体。近些年来,经济型犯罪将合法的公司当成躯壳,打着回报较高、收益较高的幌子,以冗杂的计算方式对犯罪本质进行演示。相较传统的经济型犯罪,目前犯罪分子学历水平的日渐提高,其借鉴新型技术,利用遥控对各个区域的犯罪团伙进行指挥进行不法行为,并借鉴互联网平台来确定被害目标,借鉴强烈及隐秘的诈骗手法,不需要直接接触受害人,甚至于不牵涉到书证及物证等相关有利的证据,就能进行犯罪。此种科技性犯罪手法让犯罪行为更加隐秘,要想侦破具有很大的难度。
大数据背景下,犯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经济犯罪一般对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危害,对经济秩序也具有直接的干扰,进而危害到社会的治安问题。在大数据时代的大力支撑下,传播数据的范围正在日益加大。很多不法分子掌握了群众趋利的心理之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公众的存款方面,通过集资等相关的不法模式进行资金的不断吸收,由此引起涉众性犯罪案件、持续提升参与集资的人数,涉案的金额达到上千亿,涉众性经济犯罪特征对于群众的切身利益具体严重的危害,同时对于社会安定具有很大的侵扰。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不管是经济犯罪的目标、手段,还是困难度都和传统的犯罪行为各不相同,专业技术和资源优势的支持让传统经济犯罪呈现复合性犯罪特点。如大多不法分子借助于公权增强经济的犯罪行为,所以不仅涉及到经济型犯罪,还牵涉到诸多不发的行为,即腐败贪污、职务犯罪等。遭受资本、权利的不良影响,经济犯罪正在大肆的蔓延,也赐予诸多案件强烈地共性,这使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
大数据时代,侦查者需要逐渐创新自身的工作思维,进行相关性思维的构建,将大数据当做侦查工作的引导方向。一方面,建立相关性侦查思维,在大数据的大力支撑下,数据的研判分析获得的数据通常为相关关系,而并未传统因果关系,所以在侦查经济犯罪的工作中,可以充分借鉴大数据进行线索的深度开发,利用理性思维来替代主观性思维,规避侦查工作中的恣意性。另一方面,侦查工作应以大数据为导向。公安部门应深化监督、强化推广,在相关案例的引导下,在每个侦查员工内心融入大数据指导侦查的基础概念,促使其逐渐从传统依赖经验的侦查工作方式变成遵循数据的侦查方式,让侦查人员以大数据为突破口,通过强化推广、严格要求,挣脱侦查思维的惯性,中期重视指导,形成想用数据、爱用数据的思维模式,后续进行侦查渠道的疏通,挣脱数据存在的壁垒,最后达成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数据信息等经济犯罪侦查模式。
基于经济犯罪地域宽泛、涉众性、影响范围较大等特征,侦查机关需要将传统闭门造车的工作方式积极打破,全面挣脱地域范围,突破条块局势,建设各区域、各部门整体型联动制度,统筹建设大数据经济犯罪侦查系统。纵观层面来讲,需要将上下级之间分工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提升数据惠民、网络政务等相关系统的建设速度,并将其延伸到基层,如农村、社区等。作为最终的大数据汇聚点,公安部门需要在开发平台的过程中对于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进行积极地征询,以此来推动业务和技术的有效结合,转变一线执法数据为标准的系统数据,并在大数据的系统中进行记录,进而将大数据的多重作用发挥出来,即背景联查、轨迹对比、搜索统计等,以此为嫌疑人数据模型的建设、厘清案件的脉络提供有效地助力。横线层面来讲,各区域、各条线都应全面挣脱本位主义、保护主义等传统思维,消除应用大数据系统的封锁,挣脱各地区、警钟间数据的壁垒,深化共享警务资源,以此为公安部门“一盘棋”良好地格局。
一方面,公安机关应该提升预警制度的建设速度,加强大众保护自我的意识,严厉防止上受骗上当。要想构建预警制度不可脱离大数据的支撑,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对大数据系统进行合理地运用,并对涉案信息人流、资金流、其他动向等全面掌握,保证掌握涉案信息的全局,依循涉众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展开准确地侦查工作,获得侦查工作的主动权。同时公安机关需要增强群众自身的防范思维,尤其老人、妇女、学生等很容易被害的群体,让他们提升真伪的辨别能力,针对虚假的宣传骗局及时揭穿,规避更多落入经济犯罪骗局的群体。另一方面,公安机关需要将大数据当成工作中对犯罪行为进行预测的重点。侦察者应深化质监部门、公安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协作,联合起来对假冒产品、网络诈骗等行为进行防范打击,并为经济犯罪建设出完善的预警制度,在大数据的积极支撑下加强研判和分析,摸清经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入预测犯罪的易发时间、地区、空间等,给公安部门预先采用防范策略提供有效依据,推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发展。
一方面,公安部门需要充分借鉴大数据建设经济犯罪侦查队伍的赋能,通过多重渠道岗位自学、集中培训等,使侦查者实战工作技术得到增强,提高侦查人员运用大数据的水平,让大数据效能得到充分地发挥。通常来讲,公安部门需要强化建设基层侦查经济犯罪队伍,重点培养侦查人员的经侦思维,借鉴海量的数据全景化、多视角、全面化侦查案件,预测犯罪趋势及明确犯罪概率。同时,公安部门需要对优秀的复合型侦查人才重视培养,对其提出不仅要懂得侦查、经济、法律的要求,还要熟悉使用大数据,将其当成培养侦查工作的中坚力量,以此将大数据侦查工作的格局进行良好且全面的推进。另一方面,公安部门需要以为民服务为工作宗旨,运用大数据进行追缴与统计,落实“以毒攻毒”的工作原则,提高犯罪案件的侦破效率,使群众的损失得到最大化降低,把追缴追赔赃款赃物当成长期的一项工作进行开展,以此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总而言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逐渐来临,经济犯罪的侦察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可能性,同时还带来诸多挑战和风险。作为新兴事物,大数据和经侦工作制度、正当的形式流程、保护个人信息等仍需磨合。因此,公安部门应该将打击预防犯罪工作当成系统性、长期的一项工程,为经济犯罪积极地探索出现代化的侦查制度,并对于公安部门的内部资源进行全面调动,将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工作协调好,进而对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公众财产的安全性加强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