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法律文化视角下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及构建

2019-12-17 08:05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裁量权检察官契约

汤 勇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宝应 225800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

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倍受争议,然其在美国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解决了美国犯罪率高,案件增多导致的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效仿和移植。

辩诉交易的产生和运用,既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又要有深厚的思想文化底蕴。儒家传统文化对我国的影响较深远,人们在解决矛盾时,可能会觉得辩诉交易不公平,因此很难获得公众的认可。相比于辩诉交易,人们更会认可法庭审判的效力,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其在中国发展存在极大的障碍。在检察官和被告人的关系中,被告人是处于弱势的,诉讼实践中检察官与被告人不可能绝对平等。

由于中国重社会整体利益,轻个体利益的理念,使国外许多先进的司法制度无法在中国的引入和建立。但是,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司法审判的压力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正是传统的法律文化下,司法审判的极端地位才使得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地解决。因此,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是十分具有借鉴意义的,这就需要我们转变传统的法律观念,使辩诉交易在我国得到构建和发展。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一)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初步实践

新刑诉法的修改,增加设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虽不能视同辩诉交易制度,但也可视为对辩诉交易的一种有益尝试。

(二)我国的法律文化和契约观为辩诉交易提供了观念基础

虽然我国没有形成完整的契约文化,也没有浓厚的实用主义哲学观基础,但是在法律文化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还是存在相同的地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时代在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在思想观念方面,辩诉交易引入是有一定的基础的,这是不容置疑的。

自古以来,人们在纠纷解决问题上主张“和为贵”,双方坐下来兴平气和地交谈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良法,孔孟思想的影响尤为深远,同时,我国古人奉行化干戈为玉帛、君子动口不动手等思想,也让人们在发生冲突时倾向于和平解决,一句话能解决的事就决不搬上朝堂,因此更容易达成辩诉交易。契约自由是辩诉交易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虽然与西方国家相比,契约意识在我国并不普遍,但随着时代变迁,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过程中一点一点地认识到合同或者说契约的重要经济作用并且越来越重视契约,人们不仅在意识上认识到契约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也逐步重视,例如法律规范正在完善,民法典制定,由此加深了人们内心的契约观念,促进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三、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世界各国在引入辩诉交易时并不是安全照搬,而是根据各国具体的国情创制适合自己的,适合的才是最好的,要想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也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历史和现状,考虑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和接受程度,逐步建立和发展中国式辩诉交易,使其融入并成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为中国的法治社会服务,造福人民。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难以收集证据,难以查清事实的问题,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辩诉交易就可以发挥作用了,因此,控辩协商应应用于以下几类案件。类型一、有的案件难以定案,原因是证据明显不足;类型二、有的案件证据数量足够多,但是主要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明力,或者每个证据都相互独立,彼此缺乏关联性因而证明力不足;类型三、有的证据是判决所必须的,但是不能取证;类型四、案情疑难复杂取证可能耗费大量时间。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主体

1.检察官

辩诉交易制度体现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犯罪嫌疑人也正是因为辩诉交易程序可能使其获得有利判决而选择适用。辩诉交易过程体现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要不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指控,检察官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如果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代表着其对案件进行了定性,在检察院确定指控的罪名之后,法院的审判也大多数是根据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来进行,因此,检察官使用自由裁量权在交易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防止检察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需要对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进行一定的约束。因此规定如果一个案件要适用辩诉交易,就必须报上级机关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要想侵害其权利,会更容易做到,因此更需要得到保护。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确实理解了辩诉交易,可以让其签订书面协议。为了保障辩诉交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辩护律师是必不可少的,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告诉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弊端,以此来引导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所以,犯罪嫌疑人选择进行辩诉交易就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程序

1.启动的方式

检察官在启动辩诉交易制度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启动方式包括两种,一是检察官主动启动辩诉交易,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向检察官提出使用辩诉交易的请求,并且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也仅仅享有请求权。表面上是有两种启动辩诉交易制度的方式,但最终决定权还是由检察官决定的。

2.救济的途径

辩诉交易过程中,被告人的权利很容易会受到侵害,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和获得帮助权是必须要得到保障的。所以,可以设置三类救济途径。第一种是检察院违约对被告人权利救济方面,如果检察官提起公诉认定的罪名不符合辩诉交易的协议规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依据协议的内容进行审判,通过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之后,法院依据协议审判得出结果,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第二种是协议内容存在虚假对被告人权利的救济,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非自愿或者受胁迫的情形下进行的有罪答辩,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第三种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有些案件缺乏辩诉交易的基础,或者不满足交易事实进行了权钱交易,或者违反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并发回检察机关,由原来的检察机关按照普通案件的起诉流程重新提起公诉。

3.审查监督机制

辩诉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的行为,审查监督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些不公正行为,并防止这些不公正的交易损害司法权威。辩诉交易来源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首先应该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第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在我国,检察院是上级机关领导下级机关的关系,上级机关有权命令下级机关,下级机关也必须服从。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进行交易的案件备案以便对其监督,上级机关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交易的条件,上级机关应书面通知下级机关并责令改正。第二,检察院内部自我监督机制。检查委员会对交易的案件进行监督。符合条件的审查通过。第三,社会监督。将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对此类案件的监督。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也得到了一些西方国家的吸收和借鉴。

那么,如何合理引进和改善辩诉交易制度,使其符合中国国情,在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发挥作用,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诉法新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虽然不能视同辩诉交易制度,但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能够起到一定作用,希望今后能够丰富、细化该制度,并从辩护交易制度中吸取有益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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