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2019-12-17 08:05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检察财产检察机关

肖 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64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概念

财产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据《西周》记载“赎死刑,黄铜6000两,墨刑600两”,西汉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雇山”,这些刑罚方式逐渐演变成现代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之一的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含了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

通过对大量司法实践活动的分析,当下财产刑执行不到位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机关不积极主动履职;二是被告人有一定可执行的财产,但是由于调查手段的限制导致执行机关难以掌握被告人的财产情况,该类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占比较大;三是被告人确实无可执行的财产。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检察作用,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问题的关键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的六类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立案活动、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二)人民法院的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财产刑的活动是否合法;(三)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财产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四)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立案侦查;(五)受理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财产刑执行相关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实困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8月份以来在全国试点推行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总结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困境:财产刑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监督缺乏刚性、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财产刑执行效果

1.财产刑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增加了监督难度

我国刑法中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200多个罪名单独或选择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方面法院适用财产刑过于宽泛,导致财产刑案件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必然导致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为无执行能力而无法履行财产刑,从而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2.监督缺乏刚性措施、削弱了监督力度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规则,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的调查、取证等权利,这样就导致被执行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往往不予配合;检察机关在发现执行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正当履行职责等情形后,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者检察建议,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被执行单位不及时纠正将会受到何种的法律制裁,这样就导致被监督对象或者被建议单位不及时答复等现象。

3.信息不对称、检察监督处于被动状态

为了更好地履行好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应及时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机关也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告知财产刑执行情况。但是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机关要向检察机关通报财产刑执行情况,以及通报的内容、形式和不履行通报义务的责任等等。如果执行机关据此认为其没有向检察机关通报的义务,甚至在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取证时不予配合,那么检察机关的监督就陷入了被动状态,监督就成了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

(二)主观困境:检察机关办案经验不足,人力保障不足、监督手段缺乏

1.办案经验不足

检察机关多年以来重办案轻监督,监督也是重主刑轻附加刑,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大多涉及主刑,主要是因为经验不足,不善于监督。俗话说得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张军检察长提出,监督者要比被监督者具备更高的能力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

2.人力保障不足

在实践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的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从事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人员,甚至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都未单独设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院没有设立单独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无专职人员从事执检业务工作。以鄂州市某基层院为例,内设机构改革后第三检察部承担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检务督察、检察委员会、信息技术等8大业务工作,对应鄂州市院6大部门,但人员只有3人,分别是员额检察官1名、司法辅助人员2名。因此,基层院事多人少、一人兼数职的情况一直较为严重,更谈不上配置专门从事刑事执行检察的人员。

3.监督手段缺乏

目前的监督方式主要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向法院移送取证资料、向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线索这四种方式,但从司法效力来看,这些监督方式都需要建立在相关单位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缺乏法律强制性,难以发挥监督的效果。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执行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如果执行部门不予理睬,执行活动很难取得进展,甚至执行部门拒绝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况也不少见。

三、突破财产刑执行困境的思路

(一)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力度

笔者认为,当前的制度应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被监督人配合的义务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监督范围,主要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658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等具体情形,解决好制度适用的操作性问题;二是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规定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以及财产刑执行机关、相关单位、当事人接受和配合的义务;三是对通报、备案、送达、告知等程序性事项做出规定,解决财产刑执行情况在政府系统内部的流转,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健全财产刑检察监督保障机制

1.转变监督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转变监督理念是解决财产刑检察监督难的前提。检察机关应全面增强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理念,把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必要组成部门,充分认识到财产性执行活动是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同时,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理念的转变也体现在监督方式上的转变,从监督被执行人履行财产刑为工作重点转向对违法情形的监督,从对被执行人的督促转向对财产刑执行机关的监督,依法查处财产刑执行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

2.加强执检队伍建设

根据刑事执行检察的新职能、新要求,适应加强刑事检察的需要,优化人员配备,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改变执检队伍人员编制少、能力偏弱的现状,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检察专业化队伍。

(三)新科技助力财产刑执行监督是趋势

针对当前财产刑监督工作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监督手段匮乏等突出问题,运用数据共享的理念,依托各地政法专线网络,研发一款涉财案件监督平台,实现对涉财案件的动态跟踪、监督。该平台通过大数据整合、分析、比对,可以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涉财刑案件的财产扣押、查封、处置及执行的实施监督。例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等等及时录入平台;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的证据材料依法审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审判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录入,检察机关就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补录;在审判阶段,法官可以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财产刑情况,做出合理的财产性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判决书和财产刑执行凭证上传至该平台,以便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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