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中物权的行政法保护机制初探

2019-12-17 08:05杨立东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法物权

杨立东

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湖南 株洲 412000

房屋征收中的物权行政法保护,需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才能顺利以及公正地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纠纷以及矛盾等,是由于征收行为、征收补偿等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互冲突,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引起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的矛盾。因此,在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处理中,一切都要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法规展开,确保征收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

一、基于行政法角度认识房屋征收的物权问题

现代化背景下城市建设发展中,房屋征收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各地区的征收行为和做法不同,在完成城市建设的同时,也闹出了不少矛盾。新时代下讲究依法治国,法治是立身之本。城市房屋征收也是如此,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与体系,保护各方权益的同时,完成城市建设。物权维护出现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均衡,是由于实际征收中的执法行为、补偿机制等出格,未能处理好征收引起的利益纠纷。当前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物权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对拆迁申请人进行市场准入监管不足。实际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严格审核拆迁人的资质,特别是对拆迁人的资金实力进行重点的检查,以此来保证拆迁人的补偿能力。这种监管措施的落实,能有效保护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但实际拆迁过程中,并没有落实这种监管,从而影响了拆迁户的拆迁满意度,无法保证拆迁工作,还影响了实际拆迁进程,不利于物权的保护。

第二,拆迁补偿金的监管力度不足。政府在实际拆迁监管中,并没有加强对拆迁之后的安置政策以及安置资金的监管,很多环节的监管在中途就遗忘了。政府部门应该保证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必须要保证安置标准和拆迁补偿能够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严禁拆迁安置资金的随意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拆迁人员的实际利益,确保各种拆迁工作以及政策落实。

二、行政法下城市房屋征收中物权的保护要求

我国法律从本质上是保护弱势群体,被征收方属于弱势群体,其物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以及房屋征收等设定了相应的条件,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实际权益。一对城市房屋征收进行正确的定性。实际城市征收时,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城市当中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明确的定义,以宪法为基础将其归为行政征收行为,并且还要通过相关的征收法律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虽然在城市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没有进行直接的参与,但却并不能改变政府部门参与的事实,如果在征收工作中没有介入政府权力,那么征收工作就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二是针对城市房屋征收活动,政府部门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干预,但是要将干预和调整的力度把握好,从实际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开展公益性征收活动时,必须要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透彻的分析。行政法和物权法越来越具备司法精神,所以,只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准则,使行政权对私权的影响得到有效的控制即可。

三是如果是公益性的征收活动,必须要保证征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以后,才能予以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如果是商业性质的征收活动,应要求开发商与征收户之间签订征收协议,要求有大部分的征收户进行核实同意以后,再上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以后,才能获得行政许可。

三、城市房屋征收中物权的行政法保护机制

由于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关系比较复杂,两者时而统一,时而相对,房屋征收本身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其行为上会损害个体利益。因此,房屋征收中物权的行政法保护,还是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入手,以保护行政征用权以及公民财产权为核心,打破以满足商业利益的征收现象,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因此,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应先明确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差别,注重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克服政府职责错位以及商业利益征收的影响,明确规定行政权利的使用。

(一)严格规定征收执法行为。城市房屋征收中,物权的保护要遵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基于行政征收的基本程序以及公共利益需求,加强对商业征收的客观评估与征收行为监控,做好公益征收的被征收人权益保护。一方面,要构建完整的征收程序,面向不同的征收属性,做好城市规划与房屋征收规划等,从房屋征收、征收许可到强制征收等,做好各个程序以及环节的细则制定,从而在法律与执法层面,切实保护物权,解决当前存在的公共利益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则是要完善相关征收法规,完善强化征收与强制征收等配套制度,从征收行为到征收补偿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公益征收应该按照公法性质的法律,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明确征收执法等行为,而商业征收则是要严格遵守《物权法》和《合同法》等,规定征收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执政。

(二)增强民主公议,实现房屋科学征收规划。各级政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在房屋征收前召开动员大会,深入到征收地区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将征收目的、征收要求以及征收安置、征收补偿等宣传到各个征收地区,便于人们了解实际征收过程,并收集群众对征收的反馈意见,在城市规划与房屋征收规划中,应基于房屋对被征收方的重要性,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进行征收意见的审批和阅览,改变行政权与审批权的复杂性,将编制权与审批权分别交给不同的机构,保证房屋征收中物权的保护。针对这些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行政许可问题,相关部门必须要对行政许可的主体加以明确,向征收部门颁布相应的征收许可,并对其征收活动的独立决策权加以明确,避免出现其他部门干涉或内部权力交易的问题。

(三)提高拆迁行政许可的程序性。现阶段我国对拆迁许可行政缺乏审核程序,导致拆迁行动缺乏监督与监管,才会引起后续的拆迁问题。为保证拆迁行为能够得到行政认可以及实施的规范性,要加强对许可审批的监管,完善许可审批流程,从当前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入手,面向城市发展中的拆迁问题,做好行政许可主体的审查与考核,从而保证拆迁的合法性以及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都要在行政法规下进行认定,认定的主体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通过责任到人以及审核机制,保证行政法规能够在拆迁过程中落到实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拆迁过程中,将政府拆迁行为的监督归类到行政许可主体上,一旦拆迁出现相应的问题,就立刻向行政许可主体追责,保证拆迁过程中各种许可都会通过严苛的规章制度展开评审,改变以往混乱的许可体系。拆迁部门也要在行政许可主体的认可下明确自身的独立决策权,保证各项拆迁活动都会通过上级部门的监管,避免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纠纷,从根本上杜绝内部权力交易的问题。国家也应加强拆迁许可证的审核,撤销部分非行政性质的机关单位,要将拆迁许可整的发放条件规范化以及制度化,通过完整的制度以及审批流程中进行拆迁行为的审核,区分不同性质的拆迁行为后,还要分开进行审核与评价,切实按照拆迁工作的性质进行审批。

四、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下房屋征收物权是受到合法保护的,房屋征收应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各种矛盾问题以及实际冲突等,落实行政法保护机制,从而在推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同时,完善城市房屋征收的行政补偿以及行政复议等制度,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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