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构建

2019-12-17 08:05何晓斐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持有人诉讼法命令

何晓斐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民事纠纷的种类愈加复杂,一方面是由于生产的大规模化和竞争的激烈化,导致在经济领域一些相关的信息趋于封闭,由此导致所谓“证据偏在”的情形,“证据偏在”即发现案件真实事实的证据往往掌握在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手中。①这种情形使案件事实不能真正地被发现,法院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所以,为实现诉讼法公平正义的价值,案件真实的基础证据的发现显得极其重要。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收集证据的主要一方,但法律对其收集证据的手段又缺乏保障,所以,有必要在证据领域,对其手段予以保障。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设立的目的

书证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很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各国也都对当事人收集书证给予了不同的程序保障,比如在美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直接要求持有或占有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书证,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法院的参与,如果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拒绝,法律将会予以严厉的制裁,在日本,文书被认为是最准确的证据方法②。在法律上要严格的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命令当事人提出文书的范围以及相关的程序作出规定。

三、文书提出命令义务的范围

对于什么样的文书可以由法院发出命令强制文书,有人提出,法律应在平衡文书持有人对文书所有权和申请人接受公正裁判权利的双重利益后进行规定。另外还需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文书提出命令可以向谁提出,即可以向哪些文书持有人提出。以上两个问题即构成文书提出义务地位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

(一)文书提出命令的客观范围

对文书提出命令客观范围进行界定,本质是在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和文书占有人对占有作为证据的文书享有权利衡量之后的判断。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在日本,其法律都对文书提出命令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大致包括引用文书、利益文书、法律关系文书和权利文书四类。

引用文书,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开的文书必须是在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利益文书,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举证人法律地位为直接目的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后来日本的民事诉讼判例大大的扩张了该文书的范围,不仅仅指明确为间接目的而制作的文书。法律关系文书指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证据持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或者与这种关系相关事项的文书。③

由于传统的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过于严苛和呆板,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随着新型纠纷发生,如企业生产过程等,而导致的“证据偏在”问题,其将文书提出命令的主观范围进行扩大,除了保持原有的四种文书以外,还包括文书持有人提出的一般义务。目前我国面临着同日本同样的困境和问题,且产生此问题的原因和环境大体相似,所以在关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建构的过程中对文书提出义务主体扩大的考量也尤为必要。

(二)文书提出命令的主观范围

文书提出命令的主观范围得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毫无疑问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为对方当事人在学界亦无争议,有争议的为诉讼外的第三人。诉讼中,对当事人强加文书提出义务有两方面的考量因素,一是保障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二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武器平等。法院司法权的应用,完全建立在案件事实查明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的查明又有赖于书证所表达的内容,所以就公法上司法权运用的意义上来说,第三人完全有义务协助查明案件事实。

四、文书提出命令的程序规制

对于文书提出命令的程序开始,依其程序发展的顺序可以将其分为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法院对文书提出命令的审查及裁决和对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惩罚性规制措施。

(一)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

关于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我们对该程序的设置,需要在两个基础上进行把握,首先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相对来说并不是十分充足,为了避免法官因过度的审查与案件关联度较低的且并不十分重要的证据而造成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所以有必要对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从严把握。其次是基于对文书持有人所持有文书关联秘密事项的保护。基于这两个问题的考量,各国都规定了文书提出命令申请的条件,总结起来大致归为以下几类:

1.文书提出的形式和内容

文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申请,以方便法院进行有效率的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尽可能的指出所申请文书的外在表现,如文书的标题、种类、制作人、制作日期等资料及内容,目的在于使法官和文书持有人明白申请者要求提出的什么文书。在文书的内容方面,只需表明与待证事实有关的部分足矣,不用全部表明。

2.依据文书所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在申请文书提出命令时,必须明确该文书所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该规定主要用于法官据以判定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和重要性,由此来确定是否有必要发出文书提出命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24条及规定了当事人文书提出申请中必须包括“表明该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21条也明确规定须表明应证明的事实,据此可以使法院根据其关联性进行审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3.文书为持有人所有的事由

申请人需证明,其申请的文书由被申请人所占有,以及因什么原因占有。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最大功能就是可以使得,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能够获取由他人占有的诉讼文书,因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申请人所需要的证据是申请文书提出命令的前提。

4.持有人负有提出文书的义务

另外,申请人还要提出说明,被申请人即文书占有人又必须提交文书的义务。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文书持有人提出文书的义务均有不同,有些国家采用的是限制主义,在对于文书提出义务采限制主义的国家,申请人说明的时候,其理由必须有本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必须在规定的各项事由之中;有些国家采用一般化义务,在这些国家,只需要从相反的角度,证明占有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可。④

但是不难发现,各国由于基于前述所说的两种因素考量,对当事人文书提出命令申请的条件过于严苛。在证据分布不均衡的现代型诉讼中,这类问题尤为典型。过于严苛的申请条件在日益复杂的新型纠纷产生的环境下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该制度收集书证,违背了该制度所设立的初衷,因此有必要缓解当事人申请条件过于严苛的困难。基于此种考虑,各国逐渐设置相应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文书持有人的可识别性后,转由其特定文书表示和宗旨,确实有利于文书申请人收集书证,同时真正地缓解了当事人举证的压力。

(二)文书提出命令的审查

文书提出命令的审查是在文书提出命令申请而进行的,包括形式要件的审查和实质要件的审查,关于形式要件的审查即是对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书进行审查,关注其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实质性审查包括申请文书的重要性,该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同时还包括文书持有人开示申请书的的必要性。

对于实质性审查最重要的一点是秘密审查的程序,为了快速、准确判断文书持有人是否有排除提出的理由,可在必要的时候要求其提出,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在不公开该文书的情况下查阅文书内容,从而使当事人和第三人即除了持有人之外的人不能查阅,这就是所谓的秘密审查程序。

[ 注 释 ]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2012(3).

②[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铱,译.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1995:126.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C].诉讼法论丛,2002.9.

③[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铱,译.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1995:126.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C].诉讼法论丛,2002.9.

④陶婷.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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