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事前、严格、确定,蕴含了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表明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做到公平公正,彰显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司法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包括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折射了平等、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4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85-02
作者简介:毛爽妍(1994-),女,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硕士研究生,空军航空大学,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曾生动地指出,“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精气神,是刑法的灵魂,也是刑法大厦的栋梁。”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与时代性,蕴含了宽严相济,以人为本;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寻私;坚持法治,摒弃人治的刑事法治基本精神,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上的有力宣示。
一、从罪刑法定原则探析自由、法治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龙头位置。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第一句话旨在防止司法人员将有罪行为作无罪处理,强调法益保护。第二句话则意在避免将无罪行为作有罪处理,强调人权保障。然而,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间存在紧张关系,刑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平衡二者的紧张关系,不仅要避免有罪者逃脱,还要避免无罪者入罪。
罪刑法定原则一个重要的思想基础是预测可能性原理,意旨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人们在行动前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指引自己的行为,保障行动自由。刑法通过给人预期而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个预期不是我们生活中普通的预期,而是最底线的预期,实行这个行为有罪无罪,如果有罪,将处以何种刑罚。从其思想基础中就可以看到自由、法治的旨趣。自由是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下的自由。
具体而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事前、严格、确定。成文的罪刑法定倡导法律主义,表明这里的“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更不包括习惯法。虽然习惯法能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为了保障人们行动的自由应当被禁止。
事前的罪刑法定表明刑法禁止溯及既往,犯罪与刑罚必须在行为前规定。如果溯及既往,就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如果刑法提供不了稳定的预期,会使人们无所适从。但我们要注意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如果对被告人有利,就适用事后法,这是为了保障人权,彰显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严格的罪刑法定表明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所得结论明显超出用语的含义射程,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的主要原因是制约司法人员,防止刑罚权过度扩张,侵犯人权。我们要注意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例外,而不是原则,不能作为解释的大方向,不能为了给被告人脱罪,任意进行类推解释,要平衡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现真正的自由与法治。
确定的罪刑法定表明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是明确性要求的应有之义,二者都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应当被禁止。但立法的文字是有限的,而生活中的案件是多变的,立法不可能十分详细和具体。可见,这种明确是一种相对的明确,能够让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解释的明白即可。而合理性表明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刑罚。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所以它的启动应当保持谦卑姿态,这也是自由、法治的应有之义。
二、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探求公正、法治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核心是为了解决量刑问题。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机械地强调刑罚与犯罪客观行为相适应。当今罪刑相适应原则内容已得到修正:刑罚既要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是顺应了这样一种趋势,具有科学性和时代性。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轻罪重的评判,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如行为的手段、对象、后果,还要考虑其他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如故意还是过失、初犯还是累犯等,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量刑的尺度标准不仅包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可见,罪与刑的关系其实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刑罚的判处在立法上尽量规定的公正、合理,但也会有弹性的空间,在量刑时就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判定,综合考虑量刑标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要妥善处理刑罚个别化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在法定刑幅度内或以法定刑为基础确定适当的刑罚,真正做到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体悟平等、法治
平等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价值观念,也是公民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一词是理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关键,该原则是一个司法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立法上当然可以针对不同主体给予区别对待,并不违背“平等”的实质内涵,因为刑法要实现的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立法上某些地方形式上的不平等,是为了追求实质的平等。而司法原则强调的是一旦法律规定了,人们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来适用。比如刑法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那不满18周岁的人都不适用死刑,不论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学习好坏。
具体而言,定罪上要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就可以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任意定罪。量刑上要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可见,同罪不同罚现象未必都是不合理的,即使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比如有的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有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行刑上要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犯罪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其权势地位、富裕程度等其他无关因素对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加以歧视。当然,因改造表现不同,而采取差别对待,是行刑平等的应有之义。对改造效果好,悔罪态度明显的人给予减刑、假释并不违反行刑上一律平等;对悔罪态度不好的人,不能因为其有权势就给予减刑、假释。
四、总结
刑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研究课题,具有纲领性。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有力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我国刑法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不断追求。在讲授刑法基本原则时,建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中,将刑法基本原则讲透、讲实、讲新、讲活,切实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与法治素养。
[ 参 考 文 献 ]
[1]周光权.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41-58.
[2]郑延谱.从罪刑均衡到罪责刑相适应[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06):55-60.
[3]马荣春.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结构性[J].时代法学,2019(02):25-28.
[4]姜昕.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N].人民法院報,2019-6-1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