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商务环境改变了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在给商家带来更多商机、消费者带来更加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更多的交易风险。本文基于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包括时间现状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分析,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特点,为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81-02
作者简介:郭邱晨(1996-),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民商)。
一、电子商务概念
我国《电子商务法》给电子商务下了定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桥梁,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传统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主要以大批量交易为主,例如阿里巴巴平台就是典型的B2B平台。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直接和企业进行沟通,最后完成交易。例如天猫商城、京东自营、亚马逊商城等。
3.消费者对消费者。在互联网的发展下,全世界的消费者都可以形成相互交易的关系,把自己的商品放在网上,寻求对此有需求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爆炸式发展下的产物,“电子”和“商务”是该概念的核心内容。线上建立买卖关系,经营者通过与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提供保障。由于整个交易过程无法保障全程透明化,在购买环节出现图与实物不符、在配送环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在支付环节出现钓鱼网站等都是在电子商务出现后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现状
(一)实践现状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及依托于互联方兴起的电子商务进行地如火如荼,但是同样随之而产生了许多问题,本节主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消费者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的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传统交易环境更多地是线下交易,基于对交易双方彼此的信任。而互联网交易,则更多是基于根据虚拟图片、商家提供的信息的对所选择的网上消费行为有一个初步认识,进而进一步产生交易。由于看不见、摸不着,买到假冒伪劣、实际收到的商品和商家描绘情形天差地别的概率就大大加大。
2.大数据时代,通过消费者在互联网上对商品、服务的等的搜索,能够记录下消费者的偏好,从而向消费者推送更符合消费者习喜好的商品。电子商务环境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永远也绕不开“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3.线上交易比起线下交易的优势在于便利性、摆脱了地域的限制,但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例如跨境交易中产生的问题。如一是涉及管辖权问题,由于商品可能流向其他国家,侵权行为地以及消费者在别的国家,会遇到根据该国的法律面临其他国家管辖问题;另一个是,境外消费,海淘等各种app,国内消费者购买国外商品已经非常便利,但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由于国际执法措施不到位,无法使我国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环境的蓬勃发展下,针对现有的问题以及预料到的交易风险也建立了一系列的配套的法律制度。
1.为了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
民法上的欺诈构成的要件,欺诈主观故意、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基于错误的认识产生的意思表示缺一不可。网络交易看不见摸不着,交易欺诈是网络交易的风险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均对消费者欺诈的构成行为、救济途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例如“假一赔十”条款、“可撤销”等。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交易者更多地处于弱势地位,针对欺诈行为,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2.防止交易不公平
互联网交易环境下,消费者讨价还价地位减弱,从而为格式条款提供了生存土壤,这进一步使得交易缺乏公平性。例如,大量的格式条款使得只有消费者同意某些条款才能获得商家提供的服务,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行为和商品交易行为及相关服务的临时措施》对于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作出了限制与规范,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3.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互联网交易、大数据记录,互联网甚至比你自己还了解你自己。熟知你的消费习惯想、消费偏好,进而推送更符合消费者兴趣爱好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是永远绕不开的话题。但是,很遗憾,由于我国公民隐私权意识萌芽较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少,目前仅有《对网络行为和大宗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临时措施》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到了只言片语,但是针对复杂的多样化的互联网“侵权”行为,这是远远不够的。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准入门槛
电子商务平台从起步到如今的如火如荼、从新兴事物到人们离不开,我国法律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门槛也应当发生一定的变化。要让电子商务在我国长久发展,必须控制源头,促进网络环境良好健康发展。例如,对于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在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相应的备案等。
(二)为消费者侵权行为设置便捷的救济途径
传统的救济途径,耗时长、举证难,很难实质性地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提供救济途径。为了适应互联网的交易环境,必须设置与之配套的救济措施。例如,建立专门的处理网上交易纠纷的处理中心。由国家公权力进行管理,当投诉一旦受理,必须规定在多少日内作出处理。当商家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相应的惩治措施也必须落实到位;二是针对举证问题。由于电商商务商家的信息优势地位,消费者要对其侵权进行举证难度较大,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作出了列举,但是并未将互联网侵权行为涵括在内。笔者认为,针对互联网交易的特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行为。
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遇到商家侵权时,大部分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基于长期以来消费者对于法律诉讼的看法“耗时长、举证难、劳心劳力”,因此设置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也是立法中的重中之重。
(三)加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
现有法律虽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基于互联网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巨大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无法作出有效保护。因此,针对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应当予以作出专门规定,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力度。
(四)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行业自律
市场经济下除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对准门们门槛进行控制、修订法律法规等政府行为,作为电子企业自身,也应该通过设置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赖力,扩大自己的品牌影响力,认同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做到电子商务企业自己为自己背书。电子商务企业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网络环境中走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以提高自己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为核心经营原则,打铁还需自身硬。
四、结论
互联网交易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便捷性极大地改变了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摆脱了传统交易中时间上、空间上的限制,消费者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权益的保护。除了消费者自身要加强法律意识,在面对“蹊跷”的交易信息多个心眼,注意证据的保存固定,我国立法者也应当针对目前复杂多变的互联网交易侵权行为及时作出反应,在准入门槛上严格控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监管、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设置快捷有效的救濟制度,作为电子商务行业自身,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打造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只有在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对我国法律树立足够的信任,我国电子商务环境才能实现良性、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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