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9-12-16 08:10孙浩然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摘 要:电子商务是背靠背的交易,交易双方只能通过交易相对人提供有关信息的方式评估交易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而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现如今电子商务已经跻身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然而,网络购物大军不断扩大的同时,网购隐患也暴露出来。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围绕个人隐私信息,出现了具有财产属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经营权,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定阶段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果。本文以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为指导,从个人信息角度出发,探讨

我国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073-02

作者简介:孙浩然(1998-),男,汉族,山东潍坊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界定

1.传统意义上隐私权的定义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而“隐私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布兰蒂斯和沃伦于1890年第一次明确地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们把隐私权定义为一种在封闭空间内,独有的、排他的权利。自此,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逐渐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然而,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相对于其他人格权,与隐私权相关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尚未对隐私权进行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

2.网络购物中隐私权的定义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不同于传统的隐私权,但其实质上也是“隐私权利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展,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新出现的隐私权类型”。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实时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特点

1.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扩大

隐私归属于个体私人空间领域,是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私事,是指个人的具有排他性的秘密,是个人有权控制且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信息。但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大大扩展,公民在网络上自动或者被动暴露的个人数据都属于隐私类别,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等,而这些内容在传统买卖活动中是不能被定义为隐私的。例如网购活动中为了实现交易目的而提供的个人住址、联系方式;微博、QQ或微信等社交工具中记载着私人信息、具有私人性质的网络领域;以及电子邮件、账号及密码、云硬盘等私人内容。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线交易过程中的这些个人内容都应该受到尊重与保护,不应被非法利用或侵害。

2.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更易被侵犯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的各个经营商收集和组织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分析和传输。通过分析这些数据,经营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以预测市场的实际需求,并根据分析的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和销售计划。在此过程中,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易被泄露和非法使用,从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给消费者的经济、情感甚至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我国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只是较为分散地在一些部门法及单行法中有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中明确将隐私权列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而第111条中则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在民事权益的范围中将隐私权单独列举出来,但是我国目前仍未对传统隐私权进行过单独立法,更何况是近些年因电商发展才出现的网购隐私权。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对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者侵犯网民权利的行为应该承担具体责任进行了特别说明。但是,这样分散且不具体的法律规定并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法律《电子商务法》正式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商的在线经营模式与传统的线下买卖方式不同,电商活动中的经营者分为多种身份的不同人群。而《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网购中以不同身份存在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与限制,也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网购中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公约内容简单笼统,缺乏强制性

从对我国制定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有关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来看,公约内容过于简单,并未对网购交易中隐私权有详细定义,对网购交易中隐私权的内容及网购交易中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也没有相关规定。行业公约是该行业内部各商家自愿订立的契约,大多为基本的格式条款,条约内容根本经不起推敲。该类公约缺乏实践性,不具有强制力,仅依靠该行业内部各经营者的自觉性,公约多数情况下形同虛设。另外,由于公约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与惩罚性,没有相应的机关可以对该行业与行业公约进行监管,所以对网购交易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处罚也不曾有相应规定,一旦侵犯消费者权益很难对消费者的隐私权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

三、完善网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建设

第一,可以创立专门的电商行业自律组织,要求电商行业的人员,无论是电商平台经营者还是平台内经营者都须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在组织内部建立专门的机构对会员的行为进行考核审查。第二,借鉴美国的经验,确定在行业自律建设中政府的主导地位,形成自律组织的审查考核与政府的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政府应结合我国网购环境的实际现状,制定在线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的审查机构通过该政策,借用政府的强制力,从而对电子商务行业内部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督管理,约束电商从业者的行为。

(二)加强网络交易安全建设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在线购物已经取代传统的购物模式,成为现如今的主流消费方式。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因为网络安全存在的漏洞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财产遭到损失,也是隐私权受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此情形下,各类加密软件应运而生,无论是电脑客户端还是手机客户端,都需要此类加密软件保护购物平台中的个人信息。如若消费者不经意间进入某些非法网站,而该网站试图利用网络病毒等手段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加密软件识别后就可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或者修改,防止消费者正确的个人隐私信息丢失与泄露。

(三)增强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现如今,电子商务行业中活跃着各式各样的购物平台与购物网站,各平台的网络安全建设良莠不齐。笔者认为,大型的老牌购物平台,经济实力雄厚,在安全建设方面有独特的优势,网络安全更有保障。因此要引导、建议消费者尽可能得选择众所周知的购物平台,安全隐患相对较小,不要贪图优惠与低廉的价格,选择名不见经传的小型网购客户端,以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可预估的后果。而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提高个人对电子类购物证据的收集意识,例如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截图、双方的收付款凭证以及卖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等,用以证明网络购物行为实际存在。一旦出现個人隐私信息泄露或者经营者非法收集、转让或交易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的非法行为时,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更好更有力地寻求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为我们带来了更为高效便捷的生活方式,但是新兴产业的发展速度与目前的社会发展速度不相匹配的矛盾依旧存在。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当前的网络安全环境下,网络购物所产生的巨大交易量与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让民众愈发关注网购过程中个人隐私安全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迎来了更多的关注与更大的挑战。这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网购体验的同时,要以《电子商务法》为行为的基本规范,对网购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保护手段。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民.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00.

[2]乔新生.电子商务法如何保护消费者信息[N].人民法院报,2017-02-13(02).

[3]张莉.从电子商务法看个人信息保护[J].保密工作:信息安全版,2018,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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