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宏 李 伟
中国当代美学有诸多学派。这些学派不论相互间的差异有多大,在一个重要基点上是相同的,即都以“美是什么”为美学的基本问题并围绕着这一问题形成了本学派的主要理论阐述。不过,“美是什么”是否真的能构成美学的基本问题,是需要加以辨析的。
自20世纪上半叶分析主义美学兴起以来,对“美是什么”的研究的合理性遭到严重质疑,以致一些学派不得不变换言说方式,把“美是什么”问题改换为“美在哪里”“美是怎样的”等。但是,如果连“美”是什么尚且不知,又怎么谈得上它在哪里、是怎样的问题呢?
另有一些学者受到分析主义美学的影响,一方面看到“美是什么”命题确实是缺少合理性、可靠性的,一方面仍然把它当作美学的基本问题,于是认为美学本身也是靠不住的,甚至主张取消美学研究。
要看到,审美是人类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所谓美学,就是要对审美现象做出理性的阐释。只要有审美现象存在,就会有美学存在。既然美学的存在是合理的、必然的,就一定应该有自己可靠的、合理的基本问题。如果“美是什么”命题确实是不可靠的,就不应该是美学的基本问题。那么,美学的基本问题应该是什么呢?
进行学术研究必须要有可靠的着眼点、切入点。人类审美方面最基本的现象或事实就是美的事物的存在。因此,美学研究最初始而又最基本的问题应该是“美的事物从何而来”或“事物何以是美的”。
其实,柏拉图最初进行美学探讨时,面对的也是“美的事物从何而来”的问题。柏拉图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立场上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一种本体论路径上的回答:美的事物之所以美乃是因为其中含有美,这个“美”是理念性的存在。由此形成了“美本身”“美本质”概念以及“美是什么”命题。可见,“美是什么”并不是美学的基本问题、初始问题,而是对“美的事物从何而来”这一初始问题的回答,是在基本问题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问题。
把衍生问题当成初始问题,是柏拉图之后的本体论美学在逻辑上的一大失误。我们需要认识到美学研究真正的基本问题,从本体论的误区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到美学研究的正确起点。
从美学史的角度看,本体论的看法也是对“美的事物从何而来”这一基本问题的一种回答。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回答。除本体论路径外,康德从主体鉴赏判断的角度做出了另一种回答,开创了审美认知路径。这一路径在现代认知神经科学即脑科学深入发展的条件下形成了新的思路、新的理论阐释和新的美学学派。
自20世纪末期以来,在中国和西方同时兴起了借鉴脑科学成果来探索审美活动内在奥秘的美学研究,其研究方法明显不同于采用形而上研究方法的本体论美学。新的方法必然带来新的思路和新的理论阐释,很自然地形成一种特色鲜明的新学派。
这一学派,在西方被称为“神经美学”,在中国一度被称为“认知美学”。称谓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研究特点的不同。西方的神经美学偏重于在解剖学意义上寻找专用于审美及艺术活动的脑区或神经中枢;中国的认知美学则偏重于探究审美时大脑认知活动的过程和机理。从审美活动的实际过程来看,大脑神经系统的解剖学结构及其活动规律同审美认知的过程和机理是密不可分的整体。要想彻底地揭示审美活动的奥秘,必须把相关的神经结构与认知活动的特点联系起来并加以深入研究。因此,为了整合中西科学化美学研究的不同特点,同时为了能够更顺畅地与世界美学交流,中国的认知美学改称为“认知神经美学”。
认知神经美学的形成,既是学术深化之需要,又是历史发展之必然。
美学研究必须尊重一个基本的事实:审美是从知觉开始,以情感结束的。知觉和情感都是大脑认知神经活动的重要环节,其功能和活动方式都要依赖于大脑中相应的神经结构,并且受制于神经系统的活动规律。传统本体论美学研究的重大缺陷正在于:不能充分地借鉴自然科学的方法,也不能对大脑的认知神经活动有深入的了解。而如果对审美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都缺少必要的认识,其理论阐述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很难保证了。
例如,审美活动的一大特点是直觉性。对于自然事物的外形或艺术作品的形式表现,人们是不假思索地直接形成审美愉悦。对于这种现象,本体论美学认为:一些形式中存在着某种可以直接激发出美感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应该是“美”本身。这是把美感的根源归结到客观存在物的一种思路,但这样的存在物始终找不到。而从认知论美学的角度看,按照康德的表述就是:审美判断力与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有一种直接的关系,“这正是判断力原理之中的谜”。①康德:《判断力批判》,《美,以及美的反思:康德美学全集》,曹俊峰译,北京:金城出版社,2013年,第351页。这是把美感的根源归结到主体认知能力的一种思路。为了解开这个谜,康德试图对人的主体认识能力加以深入探析。可惜的是,在康德时代,脑科学还很不发达,无法清晰地展现出知觉、直觉、想象和情感等认知活动环节的深层机理,致使康德只能猜测性地提出问题而不能深刻地阐释问题。尽管如此,康德毕竟找到了美学研究的合理道路,堪称认知神经美学研究的先驱者。
康德之后,特别是现代心理学诞生之后,有更多的美学家试图从主体方面来认识美学问题。其中,成果最为显著、影响最为广泛的是格式塔心理学美学。
格式塔心理学美学提出了“异质同构论”,认为当客观事物结构同主体脑结构相一致时,就可激发出美感。这是康德审美认知路径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格式塔心理学美学只能笼统地以物理的“力”来表述事物的结构和脑的结构,并且认为这种结构是先天的、固定的。这种阐述既缺少科学实验的证明,又缺少实践的根据,难以解释审美的历史性、文化性、多样性和个人差异性。但其思路仍然极具价值,启发人们从脑结构的角度去发现审美主客体之间和谐一致的规律。
格式塔心理学美学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是当时兴起的格式塔心理学学派。此后,心理学研究中又出现了更多的新学派,特别是出现了认知心理学派。认知心理学派以脑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为根据,它自身也深深地汇入到脑科学之中。现代脑科学对脑结构及其功能和活动方式有了更为深刻而准确的认识,远远超越了格式塔心理学。在新的科学材料基础之上形成的新学说,必将促进新的美学理论的形成。于是,伴随着脑科学的长足进展,认知神经美学应运而生。
在认知神经美学看来,审美是由自然因素(如身体结构和大脑的认知活动)和人文社会因素(如社会存在和观念意识)共同构成的整体。传统美学对审美中人文社会因素的揭示比较充分,对自然因素的揭示则相对薄弱。在脑科学已经取得长足进展的条件下,弥补这一薄弱环节就是必须而且必然的了。填补了传统美学的缺失,将使美学基本理论得到建设性的深化发展,可以大致清晰地描绘出审美活动的内在机理,审美直觉性之类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虽然美学研究一直处于模糊、混沌之中,但审美活动的存在则是确定无疑的。而问题正在于:审美活动何以可能?就此,认知神经美学提出了“审美认知模块论”假说,认为在大脑的认知系统中存有一种神经连接结构——认知模块,正是由于认知模块的特性和效用,才使得主客体之间的审美关系得以形成。
所有可被知觉的物体都是外形与内质的统一体;其中,外形同人的知觉相对应,内质同人的需要相对应。知觉是人获取外界信息的基本方式。在一般认知活动中,物体的外在形式往往是其内在价值和意义的表征或信号。物体的价值是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的。需求是人的生存活动和各种行为的主要动力源。人的需要既有自然性的又有人文社会性的。结合着自身需要和各种信息(包括内在信息和外在信息),人会经由意识思维的认识过程而在相应的脑区形成并保存对于物体价值和意义的领悟,乃至形成复杂的思想观念。具有这种功能的脑区即构成了认知神经系统中的认识中枢或称意义中枢。如果物体的内质能满足人的需要,就是于人有利的,可在大脑的监控评估系统中获得肯定性评价,被体验为肯定性情感。例如,水果的内质对于人的需要来说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吃进水果,能使人产生有利于机体的内感觉,经由大脑监控评估系统而被体验为肯定性的愉悦感,控制情感的脑区即形成情感中枢。结合着这种内感觉和情感体验,人就形成了对水果的价值和意义的认识领悟及观念。人在吃进水果的同时,还会知觉到水果的外在形式,从而在大脑认知神经系统中刻画出相应的神经痕迹,这种神经痕迹即构成一定的知觉模式。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就是我们能够凭借形式知觉而瞬间识别出水果。每一种独特物体的外形都能相应地构成一种知觉模式。在实践经验中,以内感觉为中介而形成的意义领悟和愉悦情感,与知觉经验刻画出的知觉模式几乎是同步发生的。于是被大脑整合为同一个事件,形成了“知觉模式中枢+意义中枢+情感中枢”的神经链。神经链的专有性和相对稳定性,使之形成认知结构中特定的“认知模块”。例如在关于水果的经验中,这种神经连接链就具体表现为水果认知模块。对水果之类自然事物的认知相对简单,对具有人文社会意义的事物及其外形,认知过程和内容就要复杂得多。
关于某一物体的认知模块建立之后,当人再次看到这一物体的外形时,就可在瞬间激活认知模块。认知模块被激活后,其显著的效应是形成直觉性认知。这既可以表现为直觉性认识(如对事物本身及其意义的识别),又可以表现为直觉性情感。直觉性情感可再分为两大类——实用利害性的和审美非利害性的。后者在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主体可以直觉性地对知觉对象产生美感。人类之所以能够形成直觉性的美感,之所以能够同客观事物建立起审美关系,其关键因素就是大脑认知神经系统中的认知模块。
认知模块作为大脑认知神经系统中的一种结构,是由后天经验形成的,因此是暂时的神经联系,是一种“软结构”,具有变动性、发展性,不能遗传。认知模块的存在可通过实验和经验加以证明——例如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实验,可以成功地把声音、光线等外在形式同动物自然的生理反应及情感反应相对稳定地联系起来。汉语文化圈中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俗语。这一俗语是有事实根据的,符合认知的机理,即:当人被蛇咬伤之后,会领悟到蛇的危害性,对蛇产生恐惧感,并对蛇的外形产生深刻的形式知觉痕迹,由此形成关于蛇的认知模块。这种认知模块以恐惧性情感为终端。井绳的外形与蛇的外形非常相像,于是被类比到关于蛇的认知模块之中。由于这种认知关联,原本于人无害的井绳也能引发人的恐惧。
人在生活经验中形成的认知模块由一般认知活动完成,因此是一般性的认知模块。一般性的认知模块所引发的情感是利害性的、非审美的,供一般认知活动所使用,并不为审美所专设。但一般认知模块可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审美认知模块,一般认知活动可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审美认知活动。
当人有功利性需求时,必然形成利害性注意并且居于优先地位。例如人在极度饥渴时看到苹果,苹果外形对认知模块的激活所产生的显著效果是形成意义领悟即对苹果内在价值的认识。人在此时首先想到的是吃进苹果,顾不上对苹果的外形加以欣赏。这时的认知是利害性的一般认知。当人没有功利性需求时,才可以不想到吃而关注到苹果的外形;这种状态就是非利害状态。当人处于非利害状态时,不会对事物的利害性价值和意义有特别而又直接的关注。所以,虽然人的认知模块中存有意义中枢,但在非利害状态时,其活动并不显著而突出,只是存在于潜意识中。这就相当于在一般认知模块的构成链条中隐蔽了意义中枢,形成知觉模式中枢与情感反应中枢的直接联系,即经由知觉而不假思索地、直觉性地产生情感。此时,一般性的认知模块就转化为审美的认知模块,其典型表现就是在审美知觉和审美情感之间没有明显的认识活动环节。有些学派误以为审美不需要认识,大概是出自对这一过程和现象的理解。但我们要强调指出:审美中的认识活动是在潜意识层次中进行的,不是审美不需要认识,只是认识活动及其过程在审美中显现不出来而已。
人在非利害状态下才可形成审美的认知模块,从而构成审美认知活动,体验到由事物形式所激发的愉悦感即美感。所谓“审美认知”,就是在非利害状态下,对与既有认知模块相匹配的事物形式加以知觉并形成非利害愉悦情感的认知活动。正是在按照这种方式进行的认知过程中,一般事物被感受为与既有认知模块相匹配的对象事物,从而被称为美的事物。一般事物由具有审美属性、审美价值而成为美的事物,都是出自这种认知方式。
认知神经美学作为审美认知路径上的新学派,其论点与本体论路径上的所有学派都是不同的。但在目前,人们在审美认知机理方面还提不出质疑。两种路径上不同学派之间的对立和论争,主要还是表现在“美”本身即“美是什么”问题上。
传统本体论美学执着地以为,美学研究一定要找出一个“美”才算是有个结果,因此一直锲而不舍地就“美”本身的问题进行着水中捞月式的研究,不知空耗了多少精力和资源。究其错误的根源,有一个思想方法上的问题,即把“美”字同“美”混为一谈。
在日常生活中,名词性的语言及其文字作为能指符号,与其所指代的对象事物之间有直接的同一性联系。例如“牛”字表示被称为“牛”的事物,“牛”字同牛有直接的同一性关系:“牛”字是能指符号,牛是“牛”字的所指对象。在生活中,当人们使用“牛”字时,就是指叫作“牛”的事物。
同样道理,如果在名词的意义上使用“美”字,就应该是指叫作“美”的事物。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可以叫作“美”,谁都不知道叫作“美”的事物是什么。这就表明,世上没有一个叫作“美”的事物。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用美字来指代美的事物。这是约定俗成的,因此是合理的。但此时,“美”字并不真正具有名词的功能,不能直接指代任何一种独立存在的事物。就是说,“美”字作为一个符号是对“美的事物”这一概念的指代,而“美的事物”并不是“美”本身、“美”本体。
不同于日常生活,“美是什么”中的“美”字绝不能指代“美的事物”,必须指代叫作“美”的事物。但由于事实上并没有一个叫作“美”的事物,而且本体论美学不能把“美”字同“美”清晰地区分开来,所以往往以为对“美”字涵义的界定就是对“美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就是找到了“美”。殊不知,这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试以“美是美感”“美是价值”等论点作一分析。“美感”“价值”作为名词性概念不言自明地是指代叫作“美感”及“价值”的事物。这些事物是可以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如果“美”字也是作为名词性概念而指代叫作“美”的事物,也是一个确定的、独立存在的事物,则形成了一个事物是另一个事物的情形,就好比说“马是鹿”一样,其逻辑的谬误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里的情形只能是“美”字用作表示美感、表示价值。由于美感、价值作为独立存在的事物已经有了确定的能指符号,因此,“美是美感”“美是价值”的论点充其量只能表示:美感又叫作美、价值又叫作美。这就相当于说:土豆又叫作马铃薯、番茄又叫作西红柿。所有对于“美是什么”命题的回答都摆脱不掉这一逻辑,因此都不可成立。
如果从错误的思维定势中解脱出来,就可以转换思路,不是寻找一个叫作“美”的本体性存在物,而是看到“美”字的用法和功能。
正如“主观论美学”曾经表述过的那样,美的事物首先是一般的客观存在物,无所谓美不美。一般事物只是由于人的特殊认知活动才被称为“美的事物”,即人与事物可以结成一定的对象化关系。当人不具有急切的利害性需求时,就能形成审美的认知方式,某些已经在人的认知系统中建立起认知模块关系的事物就能够以其外形引发主体的非利害愉悦情感。对这种愉悦感受,人们是用“美”字来加以形容的,现在称之为“美感”。受到在这里起形容作用的“美”字的影响,引发美感的对象事物就被称为“美的”,继而在生活中被称为“美”。因此,从真正的意义上来说,不是“美”造成了美感,而是因为人们把非利害愉悦感称为“美感”,才把引发美感的对象事物称为“美的”,继而用“美”字来指代美的事物。世上只有叫作“美的事物”的事物,没有叫作“美”的事物。
再者,美的事物本来只是一般的事物。某些一般事物可以在特定的认知方式中使人产生美感。于是,这些可以引发美感的对象事物就被称为美的事物。进而,美的事物的一般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就被称为审美属性;事物能引发美感的作用就被称为审美价值。因此,引发美感的对象物是与既有认知模块相匹配的事物形式,不存在抽象的美本身或美本质。
对此,不能理解为美感决定了美,而要理解为美感决定了事物是不是美的。对美感的形成过程,不能按照生理性感觉的机理来比附性地加以理解。美感与生理性感官的光色感、声响感、味觉感等感觉是大不相同的。生理性感觉来自主体生理器官与客观物质能量之间的对应。这种对应关系在进化过程中形成,可以遗传。事物中不存有固定的或抽象的“美”即美本身或美本质,不可能由这种抽象的美引发美感,美感也不可能是对事物中的“美”(美本身、美本质)的反应。
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立场上,美感固然不是由抽象的“美”所引发的,但必须是由一定的客体对象物所引发。同认知模块相匹配的事物及其形式就正是这样的客体对象物。由于主客体之间的这种匹配关系在现实审美关系结成之前就已经建立起来了,因此二者之间的对应和谐是非常自然的。也就是说,当主体针对某一物体的肯定性认知模块形成之后,主客体之间的对应和谐关系就建立起来了。在此前提下,主体一旦再次知觉到这一物体,就会在非利害状态下形成美感。由于人们以前一直不知道认知模块的存在及效用,于是误以为这一物体中存有某种类似于美本身的东西,就好像这一物体本来就能引发美感似的。康德曾就这一现象说道:“自然美(作为独立的美)本身在其形式中带有一种合目的性,这使得对象好像是预先就被安排来适应我们的判断力,以致它本身就构成了使我们愉快的对象。”①康德:《判断力批判》,《美,以及美的反思:康德美学全集》,第419页。康德的阐述具有极大的超前性。虽然他当时并不知道认知模块的存在,但已经察觉到认知模块的作用和表现。
人们也许会说:世上有许多事物,但并不都是美的,这是不是表明美的事物中有某种特质即美本质呢?当然不是这样。如果要说所有美的事物中都存有某种共同的特质,那就是对人而言的有利性。只有于人有利的事物才能引发肯定性的愉悦情感,才能在人的认知系统中建立起同愉悦感相联系的认知模块,从而形成审美的可能性。因此,一般而言,美的事物都是于人有利的,至少是无害的。而于人有害的事物不能是美的,因为这样的事物在人的认知系统中所建立的认知模块是同否定性情感相联系的,其外在形式只能直觉性地引发否定性情感。
如此,认知神经美学就对“美的事物从何而来”这一美学的真正基本问题做出了与传统本体论美学全然不同的新阐述,并且通过对审美活动内在机理的揭示而在科学的基础上回答了“审美何以可能”的问题。当然,这里的讲述是非常简要的,认知神经美学还在深化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