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雯
(重庆出版集团 重庆 400061)
所谓的图书馆众筹就是在图书馆项目发起人借助网络技术,在筹资平台中发布创意项目,当有人对此项目感兴趣时,可以进行直接投资,筹资平台会实时跟进项目投资的具体情况,当筹集资金达到项目要求后,即可建立众筹图书馆。这种形式不仅属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同时也属于图书馆电商服务,具有公益性、透明性、低门槛等特征,有助于我国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这种众筹方式为图书馆从社会各界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图书以及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直接性。捐赠者的捐赠行为十分简单,只需捐赠资金,并关注资金的后期流向即可。而图书馆在众筹到资金后,除了可以购买图书外,还可以建设其他的图书馆项目。
这种众筹方式对捐赠对象的要求较高,因而捐赠对象数量较少。第一,捐赠者本人具有较多数量的图书;其次,其捐赠的图书要具备收藏价值,比如:善本或是孤本;最后,捐赠者自愿将这些图书赠予图书馆[1]。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多数知名的图书馆都是依靠个人藏书捐赠建成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哈佛大学图书馆。
相较于资金众筹与新书购买众筹而言,新书购买众筹最受大众欢迎。这种众筹方式共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捐赠者、B2C电商以及图书馆,图书的捐赠类型是由读者需要所决定的。通过互联网,捐赠者与受捐图书馆之间可以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读者的阅读需求也可以在互联网中展示出来。而B2C电商的加入可以有效节省传统捐赠图书时所需的经济投入,并且这种众筹方式更加快速、透明。
第一,可以为图书馆的建设筹集更多资金,开拓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当前,最被人熟知的众筹方式就是就医众筹,人们通过网络筹集资金,帮助他人摆脱病痛的折磨;还有债权众筹、创业众筹等形式,有效扩大了众筹的适用范围,并且众筹有时会成为一种特殊的公益,这证明了众筹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图书馆建设属于一种公益事业,在众筹模式的加入下,通过社会各界对图书馆捐赠工作的支持与助力,可以有效增加图书馆的建设资金数量。第二,能够增加受众关注度。图书馆众筹这一形式将网络作为依托,宣传范围较广,可以实现捐赠范围最大化,筹集到更多建设资金,同时捐赠者可以实施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集体的力量将图书馆众筹项目完成,这一点是传统捐赠模式不可比拟的。现阶段,图书馆的服务功能逐渐朝着多样化趋势发展,可以有效提升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影响力,增加社会大众对于图书馆的关注,进而推动图书馆更好的发展。第三,可以推动文化服务业更好地发展,加大众筹推广力度。互联网下的移动互联网为传统行业创造了许多创新机会,并且在互联网思维下,新的商业模式在金融及零售等多个领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使得图书馆众筹工作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从某种程度上看,图书馆服务是文化服务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将图书馆众筹作为进一步发展的突破点,可以有效证明众筹模式在图书馆服务发展中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在未来,文化服务业可能会成为众筹推广的核心部分。
众筹可以说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但是由于其应用无法可依,所以无法明确其真实性质。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众筹平台自身的法律地位无法解释清楚,许多众筹模式缺少规范性[2]。对于图书馆众筹而言,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资金使用流向加以看管,因而使得在众筹过程中,有些项目内容可能会触犯到相关法律法规,致使众筹变为非法集资。实际上,众筹就是民间小额融资方式,图书馆众筹也是基于这一点发展起来的,但是不可避免会有不法分子将其作为非法集资手段,因而需要相关法律予以保护。而我国与众筹相关的法律存在漏洞,2014年我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这是官方首次出台与众筹相关的法律,此文件中说明了众筹融资活动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比如:众筹的法律地位划分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以及众筹平台好坏参半等问题,这同样也是图书馆众筹的发展弊端。从某种程度上看,众筹与非法集资易于区分,众筹就是通过社会各界的智慧与力量帮助他人完成梦想,其强调更多的就是参与感,在众筹方式下加强捐赠者与受捐者之间的来联系。当前,我国对于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等需要获得回报的众筹模式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图书馆众筹等慈善类的众筹模式缺少法律保护。加之,近些年我国慈善机构负面报道的增多,使得许多人对于公益事业丧失了信心。因此,为了使图书馆众筹更好地发展与进行,需要为其单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束缚促进公益性众筹活动的健康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定。图书馆的发展易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从整体趋势上看,图书馆众筹在未来会变为图书馆的重要发展形式,不论是技术众筹,还是书籍众筹都要获得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与监督,在法律的支持下,可以促进图书馆众筹获得可持续发展机会[3]。在制定众筹法律时,我国借鉴了美国的《众筹法案》,并且通过与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相结合,发现众筹可能存在较多法律风险,像是刑事风险、行政风险以及民法风险等。因此众筹的模式设计与应用推广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文件,设定好图书馆的众筹规则,细化其各个操作流程,将其变为法律问题,利用法律加以保护,确保图书馆众筹活动可以顺利开展,避免在资金与藏书两面的众筹行为出现民事纠纷。
对于图书馆众筹而言,第一,要将众筹平台予以完善,因为利用商业化平台完成公益性众筹,本身就存有较大风险。若是众筹平台获得手续费后,未进行有效地监管,图书馆众筹就会陷入被动局面,图书馆信誉度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在制定图书馆众筹法律时,要先完善众筹平台,健全其监督机制。第二,众筹管理与人有着直接联系,图书馆众筹在后期除了要公布读者借阅留言以及在众筹平台中捐赠留言外,还有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评估。主要评估内容由图书馆众筹对本地文化产业的影响、对本地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以及对本地教育水平的影响。总的来说,图书馆众筹属于新型公益活动,需要其众筹流程简单化、细节处理透明化,进而减少公众的疑虑。
在图书馆众筹过程中,由于图书馆内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众筹人员,对于众筹的了解与理解有限,所以在向众筹平台提出申请时,会出现无法通过的情况,导致实际众筹结果与预定众筹目标不符,究其原因,是由于缺少健全的管理基础造成的。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图书馆众筹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其涉及的受益方较多。为了确保图书馆众筹项目成功完成,维护各方投资者的权益,除了利用法律保护外,还要利用管理机制进行保护。图书馆众筹的发起人一般为单个单位或是图书馆整体。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为了可以正常运营,会向项目发起人提出相关服务协议,当发起人同意此服务协议后,需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若是发起人为集体组织,要证明其是依法成立,同时经过国家注册登记的机构;若是发起人为未成年人,则需其监护人代替发起人履行并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另外,图书馆众筹发起人要经过专业培训,尤其要加大对众筹运行模式及相关法律的培训,以此维护图书馆众筹的公益性与信誉度,对参与此次活动捐助者的利益及社会影响力进行保障。此外,随着图书馆众筹应用力度的增强,需要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配以人员培训机制与管理机制,进而使图书馆众筹活动能够顺利完成。
在进行图书馆众筹活动时,受到众筹平台及图书馆自身因素的影响,易出现信任危机。在多个众筹主体中,支付平台与众筹平台的作用极为重要。对于捐赠者而言,因为多数众筹平台会收取服务费用以及保证金等,若是项目失败,或是受到第三方影响致使众筹行为无法完成,就会使捐赠者对图书馆众筹行为及信用产生严重质疑[4]。并且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因图书馆与众筹平台之间沟通不畅,使众筹发起者无法按照预期完成建设计划,会降低发起者与众筹平台在捐赠者心中的信任,最终使图书馆信誉受损。
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制定回馈机制加以改善。现代众筹模式除了要制定与项目发布、资金流转以及市场营销相关的管理机制外,还要设立回报机制,使捐赠者的投入与付出可以看得见,获得其应有回报。对于图书馆众筹而言,回报形式多为实际服务与评价反馈。通过对有关案例的整理与分析可知,当众筹项目成功后,投资者除了可以得到公众好评外,还可以得到受惠者的感激之情,当项目成果超出预期,会使投资人的满足感、成就感激增,为之后的众筹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为了对投资者表示感谢,受赠方多会向投资者赠送礼品或是纪念品。比如:某大学校友联合建设了乡村图书馆,此项目建成后,受赠方除了公布资金具体使用流向外,还以捐赠者的名义种植了爱心树,定期为捐赠者拍摄图书馆视频或邮寄明信片等,虽然物质回赠较少,但捐赠者已获得了极大的满足。由此可见,我国缺少图书馆众筹回馈机制,回馈形式多以受捐者主观意愿为主,因而相关管理部门应针对此问题执行灵活性较强的反馈机制,以此提升图书馆众筹反馈工作的规范性。另外,图书馆还可以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加强与捐赠者、读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采取众筹这一形式来筹集资金,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在图书馆众筹方面,虽然图书馆众筹可以使更多人收益,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但是在其筹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图书馆众筹的发展。因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定、管理机制以及回馈机制等方式将其解决,使图书馆众筹活动更加合理,降低捐赠者的疑虑,使图书馆众筹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