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新政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2019-12-15 00:46汪培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19年51期
关键词:影响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升级,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必然带来了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巨大需求。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和征用的相关政策每年都会根据各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做出细微的调整,以保障跟上各地区的发展速度,城乡规划编制的实施需要结合各地的农地新政,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的征收和利用,解决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实现城乡规划发展的合理化。文章通过探讨农地新政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地新政;城乡规划编制;影响

一、 农村土地新政策

(一)补充与完善了农村土地征收政策

目前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是对土地征收政策的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而来的,其核心内容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订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土地征收新政在不断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在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往在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机制不健全、分配模式不合理、征收流程不规范等行为,为农村土地征收工作的开展和城乡规划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补充与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

目前实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也是基于以往实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不断完善与补充,具体的新政为“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通过这项政策的补充和落实解决了过往单一暴力的征税制度,按照“一户一宅”的实行原则,针对以往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一户多个宅基地的情况,可以让那些愿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自愿的选择按照一定的补偿制度出让宅基地,由村为单位购买这个宅基地,而后对自愿出让宅基地且不再本村购买新的宅基地的农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解决了过往在农村土地征收当中存在的由于宅基地归属问题所造成的矛盾冲突,对于城乡规划建设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保障了自愿出让宅基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和完善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制度

目前实施的农村土地新政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具体的新政策为:“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通过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通过将农村土地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名义进行入市交易,而不再是过往简单的出卖土地的形式,通过这样的方式一些村办的企业、工厂、商铺等资源都可以按照和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和价值进行入市交易,通过出售、转让或者股份分红的形是出售土地,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地方的经济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制度保障农村土地的价值,并实现农村土地的增值。

二、 农地新政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一)农地新政对城乡规划编制中“公权力”的冲击

城乡规划建设的实施必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和利用,随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力度也在同时加大,但农村的土地资源同样也是有限且宝贵的,在过往的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由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欠缺、土地征收工作的简单粗暴和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模式的不合理,给农民群众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由于分配不均或补偿不合理造成的矛盾冲突,给城乡规划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影響。近几十年中,由于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和其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城市土地资源不断缩小,价值不断上升,城乡规划建设只能不断开发和征收农村土地,农地新政体现了政府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和相关工作的态度,其解决了在过往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保障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实现了对被征收者利益及时、完全的兑现,这就解决了以往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分配不均、兑现不及时、补偿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体现了政府对于农民群体权利的维护,对过往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中对于“公权力”的维护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农地新政带来城乡规划调控的新局面

农村新土地政策的实施给过往的城乡规划调控手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其主要矛盾点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村集体利益和农民群体的个人利益这三方的利益冲突当中。目前,我国关于城乡规划调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一些责权的划分不够清晰明确,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城乡规划调控和编制实施的工作中很多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缺乏指导和规范,造成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的发生。在城乡规划编制当中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控,而农地新政的实施突显了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如何界定的重要性,给城乡规划编制的实施带来了一定影响。

(三)农地新政对城乡规划编制手段造成的影响

农地新政的出台和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的手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城乡规划的编制需要结合各地区实际的发展情况,按照各地区城乡发展的要求和目标适当的调整城乡规划编制的具体内容,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体现其全面性、计划性、广泛性和灵活性,虽然目前现行的城乡规划编制手段已经实施多年,相对而言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但是其主要集中在对于大型居民聚集地的重大基础设施进行规划、改造和建设的层面,而一些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地区或具体的城乡规划项目在实际的规划编制中就存在着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三、 结语

城乡规划编制的实施对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整体影响十分巨大,随着城乡规划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工作也更为普遍,城乡规划编制的实施必须充分考虑农地新政的相关政策和影响,解决这一过程中各方的矛盾冲突,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制度、手段和流程,以更好地实现对农村土地的利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凌翔,郝建民,王贞,李振军,李春.天津市重点规划编制工作指挥部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绩效评价研究[J].城市,2016(7):49-54.

[2]张艺颉.试论土地征收行为及其制度规制[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9).

[3]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改革[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

汪培,南京鑫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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