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昕妍 周雅文 温 远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随着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大病求助型网络募捐平台被大众广泛使用,其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降低了慈善活动中所需要的投入成本,使求助者能及时的得到帮助解决经济困难。以提供个人求助服务为主、组织公开募捐项目为辅的网络募捐平台中,存在公益慈善与私益慈善领域的交集。《慈善法》出台后,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在法律规制上的区别逐渐清晰。若是公开募捐,必须经由官方认可的慈善组织或与其合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不得面向社会进行慈善募捐。个人求助行为与公开募捐的本质区别在于受益方是特定的,即个人因自身或其亲属的经济困难而向社会公开求助,其属于民间互助行为而不在《慈善法》的规制范围内。网络募捐平台所涉及的公开募捐行为,有《慈善法》以及《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法律规制。而对于这类平台主业务所涉及的个人求助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具有主体资格上的差异性,但在行为上具有同质性,特别在于行为对象均为不特定公众。因此,该行为处于法律规制的模糊地带。
在《慈善法》及相关解释出台之前,公开募捐及个人求助并没有清晰的区别,网络募捐平台对二者一视同仁、监管混同。在慈善法及相关行业标准下,如果个人不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而选择个人求助的方式在理论上就进入了监管的模糊地带。公开募捐行为要遵循一些强制性规范。慈善法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公开募捐在制定募捐方案资金流向用途等方面进行监管,以确保其各环节的公开透明。民政部指出公开募捐信息不可以与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信息混同。网络募捐平台应明确告知其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根据“避风港原则”,网络平台只是提供空间服务的,并不制作网页信息,如果被告知侵权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则有删除的义务。若发布虚假信息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根据红旗原则,网络募捐平台不能视而不见。
但在无人举报等一般情况,网络募捐平台对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责任义务。因此,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发布动机主要依靠于求助者的自我监督。并且,筹集的资金也主要由求助者进行使用和支配,平台并没有进行后期跟踪监督资金流转的义务。《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求助行为,这是出于人性化以及社会效益的考虑。但现实中存在明显的规则漏洞,显然有违立法的初衷。因此,对于个人求助行为有待专门性的立法规范。
根据“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网络募捐平台只有在明知存在侵权行为或自身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关责任。当存在可靠信息举报求助项目存在现实风险是,网络募捐平台应当及时停止求助项目,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在发现求助人资金使用存在明显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求助人沟通解决或在平台发现诈捐、骗捐情况时将款项原路退还回捐赠人。因平台自身过错导致求助人或者捐赠人的利益受损时,平台应赔偿相应款项以弥补损失。
首先,从审核求助人资质的角度来说,网络募捐平台一般会根据求助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资质判断和基本调查。但一般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大,平台一般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平台可以寻求第三方监督机构帮助其审查。当出现举报情形时,由于网络募捐平台可能存在与求助者的利益关系,第三方机构可以及时要求求助者公开捐赠信息以及资金使用情况。但信息公开容易侵犯求助者的隐私权,因此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以求助项目有切实关系,如具体筹款金额和资金实际流向等。其次,由于捐赠款项在求助者未提交提现申请前,由网络募捐平台保留,但其对资金没有使用所有权。若出现平台非法截留款项的行为,第三方监管机构虽然没有强制性的监督手段,但可以借助媒体力量进行曝光。
网络募捐平台已经成为实现网络求助最为高效便捷的途径,由于个人网络求助与公开募捐存在实质区别,因此其不在慈善法的管理范围内。但因个人公开求助行为涉及捐赠者范围广泛,发起者资质审核的门槛较低,网络募捐平台无法对诸多求助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因而极易出现诈捐、骗捐等问题。政府的监管重心,应在网络募捐平台的准入资格审查上,确保网络募捐平台本身的安全性,这样使得捐赠人以及资金的安全受到保障,同时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帮助网络募捐平台审核求助者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此同时,明确平台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因诈捐等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