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丽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心理疏导在当今社会已经得到公众的认可,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将心理疏导引入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这种做法取得了一定的价值,但也引发了人们对心理疏导后的供述合法性的质疑。
对一些犯罪嫌疑人来说,被羁押会造成比较强烈的应激反应,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有些甚至会故意侵犯监管秩序。①因此,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有利于缓解各种心理不适,帮助适应羁押环境,维护监管秩序。
根据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中一个条件就是“社会危险性”。如果对此类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减轻或消除他们的负面情绪,从而减轻或消除他们的“社会危险性”,进而不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可以减轻临时性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更有利于这部分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得到教育,从根本上消除这类人再次犯罪的可能。
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心理也会随之发生剧烈的变化。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多会存在恐惧、焦虑、抵触、紧张等种种消极情绪,表现为犯罪嫌疑的人供述不稳定,一直反复,这些势必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确有必要进行心理疏导的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打开其心中的“症结”,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②
一是都使用了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为了达到预期效果,二者都会在交流的过程中了解人心理变化的一般规律,并在出现期望中的心理变化临界点时积极地加以引导,进而得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二是对象有着类似的情绪反应。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进行讯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着类似的外部情绪反应,如害怕、消极、不安、悲观和焦虑等。三是过程都有着冲突之处。心理疏导和刑事讯问都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或者抵抗而具有一定的冲突性,都需要使用一定的策略来解决这种冲突性,解决犯罪嫌疑人的抵抗,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1.主体不一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参与主体是心理咨询师,这些心理咨询师一般都是独立的第三人。而诱供、骗供是由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使用的一种错误的讯问手段,是由侦查人员主导的。
2.地位不一样。在心理疏导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咨询者,和心理咨询师的地位是平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接受心理疏导,也可以不接受。而诱供、骗供发生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是被讯问者,其有义务如实回答的义务。
3.目的不一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的目的是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情绪、行为和态度等,从而达到减轻或消除消极心理状态的目的。而诱供、骗供的目的更多地的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得侦查人员想要的供述和辩解。
4.策略不一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的过程是心理咨询师通过共情、倾听等方法,采用语言和肢体的沟通方式,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诱供、骗供则是侦查人员使用的一种讯问手段,迷惑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难辨真假、产生错觉,被诱使而作出供述。
由于我国尚未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心理疏导的相关制度,实践中的做法仅限于个别的实践探索。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就不能对开展心理疏导的方式、程序、后果评价等进行规范,就会造成难以完全保障和体现心理疏导工作的目的性。为了推动立法,建议在更多基层加以推广运用心理疏导机制,以积累更多的经验,为今后立法奠定基础。
刑事诉讼阶段进行心理疏导的过程中,其效果会受到许多误差源的影响。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天生对公安机关存在着畏惧,在公安机关都能如实供述,但与心理咨询师交流中,会使其本能歪曲事实、减轻罪过、获取同情、提升形象,从而降低了心理疏导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因此建议对心理疏导进行程序化的框架确定,明确心理疏导应当采取的必不可少的流程,以此来保证心理咨询的相对准确性。
刑事诉讼阶段引入心理疏导,建议采取与心理咨询师协会合作的形式进行,保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心理咨询师地位的中立,从而杜绝使用心理疏导的形式来进行“诱供”“骗供”,最大范围的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最大可能的保证刑事诉讼即顺利进行。
[ 注 释 ]
①付翠.监所在押人员心理症状及适应机制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P37.
②张红颖,王伯勇.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心理疏导的价值及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