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艳 侯 琳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鸡西 158160
双方婚姻关系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双方往往会有婚房居住,若在一方配偶去世后,则生存配偶理应合理继承婚房遗产。事实上,对于婚房的继承与其他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略有不同,它保留着生存配偶对另一半的情感寄托,所以应当依法继承,并在《继承法》中制定明确的规定保障生存配偶的权益。
自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正式通过之后,其编订工作也被提上日程,其中对于继承编写内容最为重要,而各学者对此也纷纷从各个角度审视我国继承法助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尤其对生存配偶婚房居住权的问题,有学者曾提出相关建议,生存配偶在无住所时需享有婚房的法定居住权,但需向房屋所有人进行租金的交付,且金额不得超过市场价租金。若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由于生存配偶单方面原因导致离婚则不享有婚房居住权。在以陈苇为主的学者撰写的建议稿中表明生存配偶具有婚房居住的优先权,并且在配偶遗产的继承份额比婚房居住权小的时候,生存配偶还具有婚房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享有婚房终身居住权。
婚姻法的意义就是将一个人与另一个在与之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产生最亲密的关系,这也是建立其它亲属关系的基础。在《继承法》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往往是以婚姻关系与血亲关系决定的,其中配偶是依靠婚姻关系而成为与其他血亲继承人不同的继承人,他的特殊地位在《继承法》中尤为重要,所以,应当在法律中对其继承权益采取最佳保护,世界各地也在积极应用法律的规定来保护生存配偶的继承地位。美国的经济学家波斯纳曾经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过继承份额。在他看来,当配偶双方其中有一人先行离开如丈夫先去世,作为配偶的妻子理应得到继承份额,即使在妻子无任何现金收入时,从某种程度上为丈夫节约了聘用保姆的费用,也增加了丈夫的财富积累,当他去世后,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妻子可以与丈夫事先进行财产继承的协商事宜,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当今社会,各国都开始修改并完善生存配偶继承权,以便让生存配偶得到更多的继承份额,同时享有婚房的居住权,保留住夫妻双方美好的记忆。
家庭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而配偶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对于人格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家庭的财富往往由配偶双方共同获取,并且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养老育幼的义务。一旦配偶双方中有一人去世,则将原本两人应负义务转为一人承担,造成生存配偶的负担较重。而从情感方面出发,配偶双方的存在对于家庭而言必不可少,尤其我国是文化厚重、情感丰富的国家,家庭是家庭成员成长和提供精神力量的重要场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影响因素,所以,在《继承法》中进行明文规定,能够有效保障生存配偶婚房居住权,也能更好地保护家庭,让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1]。
夫妻双方自从《婚姻法》确定合法关系之日起就各自肩负着相互照料、扶持的责任,并产生了浓厚的情感。一旦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出现经济或者生活困难时,另一方都会是最坚强的后盾支持。配偶双方为了未来的目标共同努力,并一起创造家庭财富,这表明配偶在家庭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且扮演着特殊角色,因此需要合理重视生存配偶继承权益。婚房对于配偶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曾是双方共同生存的地方,也是双方一同行使婚姻权利的地方,它并不是一套简单的居住地,而是包含生存配偶对另一半的怀念,因此,需要加强生存配偶婚房居住权的保护[2]。
综上所述,在《继承法》中加入生存配偶合理继承婚姻住房的规定的确很有必要。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在履行相互搀扶照顾的义务,在双方相互依存的情况下,若一方配偶去世,对于生存配偶而言是巨大打击,此时应赋予生存配偶婚房终生居住权,有利于维护生存配偶的正当继承权益。同时,我国还需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立法经验,避免影响生存配偶固有生活方式,保障其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