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

2019-12-15 09:09吴钟山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婚姻法财产

吴钟山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一、非法同居制度的概念及社会问题研究

(一)非法同居及财产问题研究

非法同居的法律定义就是男女一方已经有家庭却还与第三人在一起生活居住,我们不提倡非法同居,也是不慎重的表现。违反法律同居在婚姻法上成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1]。不知晓的群众会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目前社会实践来看,此种现象已成蔓延趋势,大家为了图方便,开始不在意婚姻法的权威,随心所欲的成立一个个“小家”,长此以往也不利于提高国人人口素养,所以该加以防范规划。

在非法同居关系中,财产问题是首要需解决的问题。倘若双方当事人能协商解决自然可免去不少麻烦,但在实际的生活中以及司法实践上是协商不了的。一般的流程是法院要先评估二人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价值,进行估算和清理,明确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购置一些家庭生活用品等财物,在购置这些财物的时候,假如双方有约定可从其约定,若有不动产就看登记在谁名下。另外在非婚同居期间还涉及到两个人的工资奖金或是继承所得的财产,由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不如有效登记的婚姻和事实婚姻,双方并不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也就不具备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权利义务内容规定模糊

鉴于非法同居期间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很模糊,界限不是很清晰,由于非法同居的效力不同于事实婚姻,不被法律所认可。所以财产各自按份共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区分,债务也归各自承担。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子女抚养教育的问题,是双方争执不下的难题,因为是非婚生子女,其受保护力度还是区别与婚生子女[2]。

非法同居期间,两个人居家生活必定有权利义务,一定能产生类似于合法夫妻有效婚姻也具有的责任,其一是两个人都没有配偶,完全不具备配偶的身份关系,并且不会因时间的长短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其本质是永远不可能成立为夫妻的事实,这是与有效婚姻的本质区别。其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其中一方生活遇到困难时另一方是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困难的一方,类似于夫妻的扶养责任,是两个人相伴到老的重要品质。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就是希望老有所依相互陪伴,也是能继续生活下去的一种物质保障。

(三)执行难以实现

对于确定非法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执行上往往因实际情况不同出现很多阻碍因素,比如确定解除同居关系的执行部门,解除程序由哪个部门负责以及非法同居解除后的救济措施。对非法同居的解除方式在法学界认为有两种办法,分别是走法定解除的程序和当事人协商解除的方式。前者通常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这种方式由法院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产生法律效力。而协商较简单一些,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省去走法定程序的流程,因为双方并没有办理法定的登记手续,所以解除也可不经过法定程序[4]。

对于解除后的救济措施至为关键,也是执行环节最难的一步,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找到对其负责的组织。如果居住在小区可去找居民委员会救济,如果生活在村子里,就可以去找到村民委员会来救济,这些群众性的组织会秉承着为人民的热情,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坚决杜绝家庭不和睦及暴力现象。其二,是国家机关部门的救助责任,最常见的就是家庭暴力的行为或是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此时触犯我国的刑法,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都可能介入处理[5]。

二、非法同居制度的形式及原因分析

(一)非法同居制度在社会中主要形式

非法同居在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形式大致分为两种。其一是双方都具备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这种两性关系虽然在要件上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但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是民法所严厉禁止的。并且在社会上有一部分学生群体寻找出租房,进行同居关系,其是否受保护要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比如是不是达到了适合的年龄?是不是被胁迫了?是不是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所以要谨慎负责。

其二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但是怎么界定非法同居,其界定标准在哪?主要基于两个人都成家了却还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过不下去将解除关系时两人达成协议即可,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日起生效,可这种协议往往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当事人某天反悔后再撕掉协议书又在一起也不是没可能,所以为了彻底一些更多会选择去法院,这时起诉的话即使又反悔哪怕符合了结婚法定条件,也应认为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应当予以解除。

(二)非法同居制度出现的原因分析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能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同居原因呈现多样性,迫于我国目前生存就业的压力,许多刚出校门的学生大多在二十多岁的年纪选择出去闯荡不愿留在小县城小山村,过起了北上和南下漂流的生活,压力还大,需独自面对大城市的工作竞争和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在情感自然而然的希望有个人依赖,开始排解寂寞与苦闷,倾向于找伴侣同居,但并不结婚,因为结婚往往不便于工作生存。所以从合租开始,非法同居关系之所以为我国婚姻法所禁止,正是因为没有对象的男女双方的结合违反了上述规定,非法同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6]。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有着传承久远的文化传统习俗,历史悠久,早在中国古代就有习俗和先例,如宋朝的四礼制度,先看看两个人的生辰八字是不是吻合,然后男方置办彩礼,女方置办嫁妆,最后选定良辰吉日迎亲进入洞房。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的颁布与实施至今也不过五十来年,送礼金和举行婚礼这种旧的婚姻习俗在我们现代生活中仍具有深刻影响,尤其在山区村落,蕴含封建色彩的婚姻制度仍在,只要举行婚礼拜堂即被群众承认,而登记的制度村民并不看重。而现在的年轻人又喜爱无拘无束,没有自己主见,婚姻大事任凭家里安排,或者媒婆介绍,却对法律规定一无所知[7]。

三、总结

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离婚分居纠纷也较为频繁,更多的不利影响突出表现在解除了同居关系对子女身心健康影响问题上。本文通过对同居与分居制度性质的界定,对其责任义务的重新认知,为在具体执行中的不断完善提供了解决思路。与此同时,坚持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学以致用,以务实的态度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牢记要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做事。可见法制的完备是国之重器,而全民普遍提高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行动将是体现国家文明的重要举措,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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