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对先秦名实观发展的贡献

2019-12-14 15:09刘玉宇
现代哲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暴君墨家孟子

刘玉宇

一、问题的提出

战国中后期的名实之辩是否发端于孔子的“正名”学说,先秦哲学中伦理政治意义上的“正名”与语言逻辑意义上的“名实之辩”之间又有没有继承的关系,学界对这一问题始终未有定论。现代学者如牟宗三将“正名实”分为“春秋教”和“纯名理”两种,认为前者发展为仁义之道,而后者则是“智性之独立发展”,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注]牟宗三:《名家与荀子》,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65页。。郭湛波也认为,“中国的‘辩学’不起于孔老,而起于邓析。因为孔子的‘正名’,老子的‘无名’,都不是‘辩学’”[注]郭湛波:《先秦辩学史》,胡适、嵇文甫校,北京:中华印书局,1932年,第2页。。然而,先秦探讨名实关系的名作《公孙龙子》却遥追孔子之意,以“正名实而化天下”为己任。名、墨各家的同时代人及秦以后的儒家学者却视名实之辩为孔孟“正名”思想的歧途,并大加挞伐。如《隋书·经籍志三》对孔子的“正名”思想与名实之辩之间的关系作如下判断:“名者,所以正百物,叙尊卑,列贵贱,各控名而责实,无相僭滥者也……拘者为之,则苛察缴绕,滞于析辞而失大体。”这段话表明,名实之辩的确源自孔子的“正名”,但却走了歧路而因小失大。

学界往往将正名之说追溯到孔子,而对孟子与正名的关系少有讨论。虽然陈汉生(Chad Hansen)在讨论正名时提到孟子关于“诛一夫”非“弑君”的观点[注]Chad Hansen, Language and Logic in Ancient China,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p.75.,但除此外没有其他论述,且他视孟子为“反语言”的代表,似乎孟子对先秦语言理论的发展没有任何贡献[注]C. f. Hansen, A Daoist Theory of Chinese Thou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尽管孟子没有对名实关系的直接论述,但对后来名、墨的名实之争,他其实是个隐而不显的先驱哲学家。正是在孟子所运用的类比中,我们看到后来启发名实之争的语义含混性问题。可以说,从孔子的正名说到名、墨之间的名实之争,孟子是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他不仅继承了孔子,回应了墨子,而且启发了战国中后期著名的名实之辩。在语言的问题上,孟子与陈汉生所说的名家、墨家等“语言理论家”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个承前启后的关键人物。不清楚孟子对先秦语言理论的贡献,就不可能解释名实之辩与孔孟“正名”思想之间的内在联系。

此前学者对“正名”的考察,或着眼于先秦思想家对这一问题的直接讨论,或继承秦汉学者对此的论述,而没有关注这些思想家在运用语言进行论述和辩论时所发生的语言使用问题。从各家对“正名”的论述看,很难弄清楚政治伦理意义上的“正名”问题如何发展为公孙龙和后期墨家的纯粹语言逻辑问题。然而,诸子对语言和逻辑问题的关注并不始于邓析、宋銒,也不限于各家对“正名”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我们发现,从孟子为自己的“好辩”进行辩护开始,在诸子辩论的过程中,语言问题就开始得到重视。为了在辩论中更好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对语言进行澄清是必要的。这在《孟子》中便已有明确体现。孟子虽然没有直接讨论“正名”,但他对“诛一夫”的论述通常被认为是他对“正名”的回应。孟子对语言问题的重视在很多地方有明显的体现。有学者讨论过孟子与“正名”有关的言论,却往往没有留意语言的使用问题对孟子的“好辩”起了怎样的作用,而他(以及同时的其他思想家)对语言的使用又如何进一步引发了后来的名实之争。

陈汉生等人对孟子的误读,一方面主要来源于西方哲学对理性和关联思维的割裂;另一方面,由于西方哲学对推理规则的重视,近代以来中外学界受此影响,往往将名家和后期墨家对推理规则的自发运用与西方哲学中自觉的逻辑作类比,这多少是一个误读。先秦语言学家的着眼点不在于对逻辑的掌握和运用。即便是名家和后期墨家,他们所关注的也不是推理的规律,而是对语言和现实关系的探讨。

二、孔子与孟子的“正名”观及其遗留的逻辑问题

虽然“正名”说最早由孔子提出,但《论语》中有关的语录并不多。孔子在答子路问政时,将“正名”作为为政的第一要务。

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论语·子路》)

对于孔子所谓“正名”,最常被引用来解释的是孔子答齐景公问政的语录: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颜渊》)

这句语录中的四组叠词常常为人引用,却很少有人重视这些叠词中重复的单字在含义上的差别及其所隐含的语言学意义。所谓“君君”,即“君要符合为君的标准”。前一个“君”意指任何处于君之位的个人,而后一个“君”意指理想的君王,或引申为“为君之道”。很明显,前者是描述义,后者是规范义。安乐哲(Roger T. Ames)曾在其著作《孔子哲学思微》中论述,孔子的语言观是规范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注][美]郝大维、安乐哲:《孔子哲学思微》,蒋弋为、李志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99页。。虽然安乐哲意识到孔子对语言的规范性功能的重视,但囿于西方语言哲学对描述/规范功能的区分,否定孔子所用的语言具有描述性功能。先秦哲学家不对规范性、描述性作区分,并不意味着古汉语没有描述性功能。安乐哲的论断,其实混淆了现象层面和对之的理论描述。或者更精确地说,先秦哲学家并不将西方语言理论中称为描述性和规范性的功能加以区别对待。

实际上,孔子的“君君臣臣”之说暗含了语言的规范性功能与描述性功能的冲突。像“君不君”这种由于词义的含混多义而形成的词组,修辞学上称为矛盾修饰法(oxymoron)。然而,这种在诗歌中可以增强张力的修辞手法,在哲学的语言中却是不可容忍的矛盾。正是孔子的正名说所隐含的这一矛盾引发了随后长期的名实之争。假如“君不君”,是否还能将“不君”之人称作“君”?如果不称为“君”,应该称为什么?如果称为“君”,如何体现语言的正名功能?孔子没有就此问题加以讨论。但面对类似的挑战,孟子给出他的解答。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

孟子的“正名”以寓褒贬的做法,在其他相关典籍中也能够找到。《墨子》中有一段对话,与这段引文极其相似。有人反驳墨子“非攻”的思想,问:

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言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墨子·非攻下》)

此外,在《韩诗外传·卷五》中记载的关于孔子的一件事,也与此类似:

孔子侍坐于季孙,季孙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马,其与之乎?”孔子曰:“吾闻君取于臣谓之取,不曰假。”季孙悟,告宰通曰:“今以往,君有取,谓之取,无曰假。”孔子曰:“正假马之言,而君臣之义定矣。”《论语》曰:“必也正名乎!”

这段记载或许不是实有其事,但与上述例子一样,都体现了“春秋以道名分”(《庄子·天下》)的正名思想。同样的一件事,仅因为赋予不同的名称,就改变了事件的性质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同样,为了维护语言的“正名”功能,孟子的策略是给不配为君的人另外命名,以维护名(“君”)与实(为君之道)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只有符合道德规范的君才能被称为君,否则应称为“残贼之人”“一夫”,从而否定其“君”的身份。换言之,孟子希望用语言的规范性功能来决定语言的描述性功能。当“君不君”的时候,就不能用“君”这个名词来称呼。这样,孔子所遗留的矛盾就消失了。但这也意味着要对语言的常识用法进行改造,以使语言符合道德的要求。也就是说,孟子将语言本质上设想为一种跟礼制一样,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规定其意义来达到维护社会和伦理秩序的目的。然而,这种理想主义的名词用法在实际运用中却可能产生矛盾和混乱。

其实《论语》中出现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以及孟子的“诛一夫”非“弑君”或“暴君非君”,在语言形式上与“白马非马”是相似的。当然,无论孔孟还是荀子,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缘何在“明贵贱”层面上可以接受的表达方式,在“别同异”的层面上却遭到荀子猛烈的抨击?以此推断,公孙龙或许想要将“别同异”视为“明贵贱”的基础,试图通过解决“别同异”的问题,进而解决“明贵贱”的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

三、孟子与“名实之辩”的联系

孟子与名实之辩的关系,并不仅限于上述的例子,也不仅限于后世所总结的“春秋以道名分”。孟子与战国中后期的名实之争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不得已”而“好辩”的孟子,发展出自己的一套独特辩论方式。刘殿爵(D. C. Lau)称之为“类比推理”[注]D. C. Lau, “Appendix 5: On Mencius’ Use of the Method of Analogy in Argument”, Mencius, D. C. Lau trans., Hong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4.。韦利(Arthur Waley)等人则认为孟子的论辩充满逻辑谬误,近乎强词夺理[注]Arthur Waley, Three Ways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p.194.。陈汉生在其著作《中国思想的道家理论》中,也视孟子为“反语言”的代表,对其论辩方式极尽嘲讽。但是,尽管孟子拥有反语言的立场,他的论辩对古汉语论辩方式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了解先秦“正名”学说的关键之处,不在于孔子和孟子对“正名”如何解说,而在于其与“名实之争”和后世所理解的“正名”学说之间有何联系。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自己学说的思想家,孔子并没有与人论辩的需要,因而《论语》仅仅记载了孔子对弟子的言传身教。即便偶有反驳,也是言简意赅。孔子之后,作为第一个系统反对孔子思想并提出自己学说的思想家,墨子明确地建构了论辩的模式。孟子自陈他所处的境况是“圣王不作,诸侯恣行,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于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孟子·滕文公下》),因而发出“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的感叹。孟子所处的时代,正是战国中后期“百家争鸣”开始的阶段,“处士横议”的风气促进了论辩艺术的发展。孟子要“辩”,自也不能例外。那么,孟子对先秦的论辩之术以及后来的“名实之辩”有什么贡献呢?

《孟子》中最有名的论辩章节莫过于他与告子的人性论之争。刘殿爵曾详细分析告孟之争中的类比推理,虽然孟子的类比是否能称为严格的“推理”尚有疑义,但作为一种修辞手段用于阐明论点,其效果显而易见,并不是韦利、陈汉生等所认为的胡言乱语。孟子的主要贡献不在于他对推理形式的发展,而在于他对古汉语表达的精确性所提出的挑战。以下两段引文,不仅突显了古汉语的表达特点,而且与后来的“名实之辩”有实质性的联系。

告子曰:“生之谓性。”

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

“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

“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

各地湖泊管理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相应的高邮湖湖泊巡查网络,完善巡查制度,湖泊巡查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湖泊良好的水事秩序,对控制涉湖违法水事案件的发生起到了积极显著的作用。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孟子·告子上》)

陈汉生在讨论孟子时,对他的论辩方式完全不能理解:“(孟子的)论辩风格充满令人尴尬的散漫类比、不当推论以及显然是有意的混淆和扭曲。”“中国哲学更多依赖于直觉而不是理性的成见几乎完全是来自于孟子。”[注]C. f. Hansen, A Daoist Theory of Chinese Thought, p.154.且不说陈汉生的论断有何根据,他将“理性”等同于逻辑推理的做法是无法让人认同的。孟子的论辩中的确少见严谨的逻辑推理,但这并不等于非理性或反理性。实际上,《孟子》中仅有少数章节是诉诸直觉和神秘主义的,大部分论辩都充满了理性的智慧。陈汉生对孟子的评论,受到西方理性主义哲学和后世经学解释学的影响,忽视了孟子的论辩而唯独关注其神秘主义的、形而上的思辨。以上两段引文,反映了孟子对语词含义的敏锐意识。孟子的论辩或许体现的是其修辞手法而非逻辑推理,但他对语词含义的分析与直觉和神秘主义无关。孟子的贡献在于语义学而非逻辑推理。

陈汉生坚持必须在孟子的论辩中找到“有效推理”,才能证明孟子是合格的哲学家。上述第一段引文便被陈汉生引作例子,以证明孟子所用的是“散漫类比、不当推论以及显然是有意的混淆和扭曲”。然而,对于不知有效推理为何物并且不以此为目的的先秦思想家而言,陈汉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他对逻辑推理的执着,表明西方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于他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在古希腊,论辩的方式有多种,逻辑仅仅是其中之一。只不过随着希腊哲学的发展,修辞与逻辑被明确区分开来,逻辑最终压倒了修辞。在此,引用陈汉生对这段话的批评:

初看起来,告子开篇构造了一个对孟子的天性论明显而确凿的反驳。所有天生的品性都是同等自然的。为什么单单将天性中的一个方面视为统领性的品质?这或许就是告子的观点:人性是道德中立的。正如韦利所指出的那样,孟子的回应显得不得要领、离题万里。[注]C. f. Hansen, A Daoist Theory of Chinese Thought, p.191.

如果将这段评论抽离《孟子》原文的语境及其产生的思想背景,放在任何一个当代语言的语境中,陈汉生的判断就是正确的。然而,指责孟子牵强附会实际上是将孟子不可能掌握的哲学和语言学知识强加于他。认为孟子强词夺理的读者往往没有意识到,当孟子说“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时,告子是认可的。因此,这一类比实际上表达了告孟二人的共识,而不是孟子胡搅蛮缠。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解读这段对话。孟子的论辩或许不是有效论证,但隐含了孟子对属性词的探讨。葛瑞汉(A. C. Graham)等认为“生之谓性”或许来源于“生”与“性”二字通假,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何告孟二人均不认为“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的说法有任何问题[注]A. C. Graham, Disputers of the Tao, La Salle: Open Court, 1989, p.118.。故而,陈汉生的质疑并没有足够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孟子随后的类推就体现了他一贯的逻辑素养。我们将孟子的论证还原为类比推理的形式:

“白之谓白”与“生之谓性”有相同的结构。

如果从“白之谓白”可以推出“白羽之白、白雪之白、白玉之白,都是同样的白”,

那么就可以从“生(性)之谓性”推出“犬之性、牛之性、人之性,都是同样的性”。

然而这是违背我们的常识的,因此不能说“生之谓性”。

因此,纠结于“生之谓性”到底是什么意思是没有意义的。这段话在语言哲学上的最大贡献,不在于孟子证明了“生之谓性”是错的,而在于他隐隐发现了不同类型的名词有不同的特征。受过西方哲学训练的解释者会很直接地认为,“白”与“性”不能类比,因为“白”指涉的是外在属性,而“性”指涉的是本质属性。然而,关于属性和本质的概念恰恰是孟子所没有的。从论证的角度看,孟子的论辩自然没能证明“生之谓性”是错误的。他所证明的仅仅是这一类比是不合理的。至于为何从“白之谓白”和“生之谓性”有相同的结构不能推导出各种生物的“性”是同样的,要直到后期墨家才给出了系统的语言学解释。

第二段对话所隐含的则是事实与价值的矛盾。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相似,“长长”一语也包含了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然而,以此指责孟子没有对之加以区分是不合理的,因为告子同样没有意识到他所说的“外”其实指的是事实层面的年龄而不是价值层面的敬长。如果双方针对的都是价值层面的问题,无疑孟子是正确的。“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此句第一个“长”是年龄问题,第二个“长”是礼义问题。告子将礼义(价值)问题混同于年龄(事实)问题,试图用事实来解释价值。孟子则正确地指出了“长马”和“长人”之间的不同。马之“长”仅仅是年龄问题,与礼义无关,而人之“长”却同时涉及到年龄和礼义两方面的问题。“长”的用法与“白”的用法不同,不能加以类推。换言之,告子试图将礼义问题归结为事实问题,孟子则恰相反。虽然因为没有相关的概念,二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告孟之争表明,由于论辩的需要,他们面临着如何用更精确的语言来表述自己思想的问题,从而暴露了隐含在语言使用之中的哲学难题。

当然,孟子并不关注他的论辩会导致什么样的语言和逻辑后果,他所关注的是伦理问题而不是语言和逻辑问题。如果将《孟子》中关于正名和名实问题的段落与后期墨家和公孙龙的著述比较,就会发现,后期墨家和公孙龙关于名实问题的讨论,其实是解决孟子所遗留问题的一种尝试。无论是从内容还是论辩形式看,后期墨家和公孙龙都与孟子有许多共同之处。虽然他们辩论的最终目的仍然是解决伦理问题,但在辩论的过程中,伦理问题逐渐还原为语言和逻辑问题。这一认识要在公孙龙的著作(尤其是《白马论》和《坚白论》)以及代表后期墨家的《墨经》中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公孙龙立足于以名辨实,认为由于“白”和“马”分别对应不同的实,其组合“白马”所对应之实就不可能与“马”同。后期墨家则本着取实予名的立场,认为这是因为名“有便谓焉”:

诸圣人所先,为人效名实,名不必实,实不必名。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尽与白同。是石也唯大,不与大同。是有便谓焉也。(《墨子·大取》)

四、公孙龙和后期墨家对孟子遗留问题的应对策略

对于孔孟的正名说,儒、道、墨、法、名各家提出了各自的回应。然而真正从语言和逻辑的角度对其中隐含的矛盾提出解决策略的,只有公孙龙和后期墨家。上文关于孟子的两个例子,其实隐含了两种可能的名实观,也是后期墨家和公孙龙对孟子遗留问题的不同应对策略。公孙龙遵循孟子的“正名”思路,试图寻找一种能够用“名”来规范“实”的途径,即荀子所批评的“以名辨实”。而后期墨家则采取了相反的策略,认为在名实不符的情况下应该“以实正名”。

孟子以“残贼之人”“一夫”称不配为君者,因此认为“诛一夫”不算“弑君”,不违儒家的根本。但他也曾以“暴君”称专制无道的君主(“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暴君代作”)。那么,“暴君”能否称为“君”呢?按照孟子的正名观,“暴君”也是不配称为“君”的。困难在于“暴君”一词已经隐含了“君”的描述性用法。要证明“暴君非君”,就不像直接斥之为“一夫”那么简洁明了。因为常识上人们会认为“暴君”和“仁君”一样,都是“君”,二者是隶属的关系。那么,如何通过对语言的澄清来论证孟子的“诛一夫”思想呢?要为“杀暴君非杀(弑)君”进行辩护,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以名辨实”,认为句子的组合规则可以用作对事实的逻辑推理。这样,如果要证明“杀暴君非杀(弑)君”,就要证明“暴君非君”。二是“以实正名”,否认句子的组合规则可以用作对事实的逻辑推理。这样,只要证明句子的语义不是通过句子各部分的组合规则来给定的,即从“暴君,君也”无法推导出“杀暴君,杀(弑)君也”,就可以了。

公孙龙的应对策略是要为孟子“以名辨实”的正名理论辩护。要做到这点,就必须为孟子的正名观寻找语言哲学的基础。我们将《白马论》置于这个背景中,假定公孙龙论证“白马非马”的目的是为了给孟子的正名观提供理论依据。《白马论》提出“白马非马”,因为“白马”是“白”与“马”的结合,不是单独的“马”。如果这一论断得以成立,那么就能同理证明“暴君非君”,杀暴君自然就不是“弑君”了。公孙龙从“白马者,马与白也”进而论证“白者非马也”,故“白(与)马非马”。同理也可以论证“暴君者,暴与君也”“暴者非君也”,故“暴君非君”。这一路径试图表明句子的组合规则与事实的逻辑推理是一一对应的,可以通过对“名”的澄清来判定事实。然而,由于“白马非马”表面上与人们对语言的常识运用相悖谬,并不为当时的论辩者所接受。至于《白马论》到底说了什么,在为一名一实的辩护上走了多远,已超出了本文范围,在此不多论述[注]对此问题的详细论述,参见作者与任远合作的三篇论文:《公孙龙〈白马论〉中的名实观与复合名词》,《现代哲学》2012年第3期;《重论陈汉生“质料名词假说”与公孙龙〈白马论〉解释》,《中国哲学史》2018年第3期;“A Pro-realist Account of Gongsun Long’s ‘White Horse Dialogue’”,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Vol.69.No2, Apr. 2019.有关属性词的探讨,可参见李巍:《性质语词与命名难题——“白马非马”再审视》,《逻辑学研究》2018年第3期。。

后期墨家则试图采取第二种策略来为“杀暴君非杀(弑)君”进行辩护。他们的主旨在于表明,语言的运用并不一定符合事实的规律,因此不能通过句子的组合规则来进行事实的推理。后期墨家指出,“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周而不周,或一是而不是”。其中,所谓“或是而然”“或是而不然”,便是指出在语言的用法中,有些句子的组合规则是符合对事实的推理的,有些则不符合。例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这些句子的组合规则是符合推理规则的;而 “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墨子·小取》)这些句子的组合规则是不符合推理规则的。同理可以得出推论:暴君,君也;杀暴君,非杀(弑)君也。这些句子应归入后期墨家所说的“是而不然”之列,不能以“是而然”的规则来对待。也就是说,后期墨家在某种意义上否定了孟子关于“一夫(暴君)”非“君”的说法,认为无法通过对名词意义或用法的规定来达到“正名”的效果。

然而,后期墨家要求人们通过语言的常识用法来纠正句子的组合规则,同时也就否认了语言与现实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或说语言与社会的同构关系。在语言结构所揭示的世界结构和人们的常识经验发生冲突之际,后期墨家选择了用常识来修正语言结构,而非相反。因而,与公孙龙要求通过语言的规律来指导人们对现实世界(“实”)的认识不同,后期墨家否定了语言对现实有指导作用。对于名实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况,后期墨家以语言的随意性加以解释(“有便谓焉”)。

五、结 语

名辩之风到荀子而止息。包括陈汉生在内的不少学者均认为儒家从孔子开始都是反语言的。虽然孔子、孟子和荀子都对巧辩持否定的态度,但是他们各自的观点和做法并不尽相同。作为第一个提出自己学说的思想家,孔子并没有直接面对论辩的问题,而是将言与行对立起来,重视行而轻视言。孟子对语言的态度是复杂的,一方面充分意识到语言的局限性,提出“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意”,另一方面却并没有否定辩论的作用和重要性。在他看来,辩是不得已,最好能不辩。但“不辩”不是禁止人们辩论,而是“以辩止辩”,通过自己的辩论来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真理的目的。这与公孙龙等名家目的是一致的。相较而言,荀子则一方面受到庄子反智主义的影响,一方面接受后期墨家对语言规则的不信任,认为真理并不能通过辩论来获得。他认为要实现天下大治,关键是统一思想,而统一思想的唯一方式是由“圣王”制名以指实,让人民不会无所适从。他的“止辩”方式是期待圣王出,“势以临之”“刑以禁之”(《荀子·正名》),甚而“圣王起,所以先诛也”(《荀子·非相》)。就此而言,孟子是理性的,荀子才是反理性的。

从孔孟经名墨到荀子,正名说不仅逐渐发展为名实之辩中对语言和逻辑问题的关注,而且各家对之的不同回应形成了两条迥异的发展线路。这是由孔子所提出的正名思想经由百家争鸣而发展成为名实之辩的内在理路。先秦哲学从孔子的格言式训诲到孟子“不得已”的“好辩”,再到名家和墨家的语言和逻辑论辩、荀子对论辩的彻底否定,最终发展到秦以后的大融合,这一过程体现了先秦哲学家对语言和逻辑问题探讨的发展与式微,以及中国哲学走向玄学和实效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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