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革
(472000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河南 三门峡)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所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承担各自义务的同时享有各自的权利。一旦双方因权力和义务发生争议,可依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以解决矛盾。一般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对合同组成顺序的描述较短,但由于合同文本的内容多,且施工合同工期较长,文件形成时间不一致,难免导致双方争议矛盾[1]。
我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的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2]。
建筑管理法规中,排在前面的条款优于后面的。但《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即使是排在最前的合同协议书,如果实质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也应以招标文件为优先解释。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在通用合同条款前,专用条款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下补充和细化通用条款,如专用条款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以通用条款规定优先。且从组成文件顺序看,中标通知书解释顺序优于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出现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在实际工程合同实施中,如出现这种情况的矛盾,是采用合同条款还是法律规定,就成了两难问题。
建筑工程活动实践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会约定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且招标文件中包含了技术要求、企业及人员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会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优先。这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自治意思形成了三角矛盾。
工程中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按照《合同法》中订立合同的先后顺序规定,越靠后顺序的文件法律意思越高[3]。按建筑工程合同来说,要约经发包人承诺就表示合同成立,所以,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施工中出现未履约条款的现象,可按中标通知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与实践中的双方约定的文件解释顺序相悖。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此条款确认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其核心是法律制度下保障公民及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每个公民及民事主体都可通过合同等民事行为调整相互关系[4]。《民法通则》的自愿原则使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意志,任何方都不得任意支配其意志。这与实践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解释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一致,而与《合同法》矛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合同各组成文件应互为说明及解释,解释合同文件顺序是中标通知书优于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和通用合同条款。此规定与《合同法》相一致,而与实践施工合同约定顺序相矛盾的。
我国法律效力可分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效力是狭义的,指法律生效的人、事、地方、时间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主要看重时间效力,对于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应该是优先考虑空间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属于我国的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以法律为先,遵守法律规定,如法律规定是一般规定或属于非强制性的,应遵循民法中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实现合同自由。
针对三个合同文件出现不一致且不能互相解释说明的情况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①如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是经招标方和投标方协商一致的,并在专用条款中注明,双方对解释顺序没有异议的,则依照双方的约定,以招标文件为优先顺序解释。②如招标人(业主)坚持按合同约定以招标文件解释为优先顺序,而投标人(施工方)坚持以中标通知书优先解释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双方协商后仍达不成一致的,对冲突内容,如双方都无过错,则综合考虑双方利益,尽量做到均衡;如一方有过错时,则以不利于过错方的解释为先,保障对方利益;如冲突内容是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准。
现今的建筑市场竞争较激烈,尽管招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合同文件解释优先顺序,投标方为中标拿下工程,也会默认。但这种现象会带来极大合同风险,一旦后期施工中出现争议,对合同的文件顺序的解释违背法律法规或合同法等,得不到法律效力的支持,直接造成利益损失。且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会扰乱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助长不良风气。所以,在进行建筑施工合同文件顺序的解释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前提,综合诚实信用原则,做出合理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尽量均衡保障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