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阮红操
南海:三个阶段,四个挑战,两个区域对接方式和一个信心
[越南]阮红操*
最近南海(越南语称为“东海”,Biển Đông)和东海(越南语称为“华东海”,Biển Hoa Đông)的一些争议正使亚洲的局势成为热点,引起区域内各国的警觉和担忧,会对稳定与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南海争议的历史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历史上的岛礁主权争议(至1958年);第二阶段,1958-2009年期间由于国际海洋法的形成与发展引起的与海域争议紧密相联系的领土扩大争议问题;第三阶段,从2009年起使用和平及区域对接方式管控与解决争议。
第一阶段,南海的岛屿主权争议,主要集中在越南和中国之间,但并非没有其他争议主体。1909年李准(Lý Chuẩn)都督视察“黄沙”(我西沙,下文同)被认为是南海争议的开端,在此期间越南失去独立,法国还没有准备好保护从17世纪成立的阮朝(阮帝、阮主)继承下来的“黄沙队”实际、连续、和平活动的主权名义。争议继续随着1932年在巴黎的中国外交代表团公函逐步升级:“西沙形成中国领土的最南端”[1],之后几年,“南沙是中国领土的最南端”。中国宣布以上岛屿的主权是根据公元前2世纪汉武帝时期的发现权利、捕鱼活动及中国渔民的命名作为名义。日本、英国、法国均曾宣布“长沙”(我南沙,下文同)的主权,并依次根据各自的方式宣布放弃。1939年,英国在发现其私人单方面的宣布不符合国际法规定后放弃了对“长沙”群岛的主权声索,认为保护“长沙”首先属于法国政府的权限。[2]根据1949年《下龙湾协定》的规定,法国转交南圻的主权(其中有“长沙”),法国已经从1933年为越南宣布占领。[3]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斯坦公告》、1951年的《洛杉矶和平会议》这3个会议已经助推把日本排除在了其之前通过武力、贪欲占有的领土之外,其中有“长沙”与“黄沙”。
在整个过程中,尽管已经有少数提出把争议付诸国际仲裁,但争议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和平谈判。在《开罗宣言》《波斯坦公告》《洛杉矶和平会议》中没有任何一个关于海域的声索宣言。中华民国的11段断续线[4],后来是9段,或1951年陈文友、周恩来的宣布都没有任何文字来表明海域或者历史水域的声索。
这点也容易理解,因为那个时候南海周边国家更关心的是取得独立,比保护大洋的权利来说更关心领土、岛屿主权。从西方引进海域的概念只停留在3海里领海到20公里的捕鱼区。1951年《洛杉矶和平会议》是国际社会唯一关于解决主权问题所做出的努力:日本放弃所有对帕拉塞尔(黄沙)和斯普拉特利(长沙)的权利、名义和声索。[5]然而这个没有地址的规定已经被各方形成不同的解释,并造成了争议的局面,即中华民国占领了“黄沙群岛”的东面和属于“黄沙群岛”的太平岛,法国和越南共和占领了“黄沙群岛”的西面以及一些属于“长沙群岛”的岛屿,菲律宾卷入“长沙”争议是根据1951年《洛杉矶和平会议》公约的立论,“长沙”群岛除了法国在1933年的公报里提出的7个岛屿外,是无主地,起初是由托马斯·克洛玛发现的。因此这个阶段的特征是,除了鸟粪几乎没有人常驻、生活和进行经济活动的争议岛礁,各岛礁只有一定的地缘战略意义。
第二阶段,岛屿的主权争议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两个群岛海底发现的可以开发的石油资源联系在一起。从1958年《日内瓦公约》到1994年开始生效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允许各沿海国有12海里的领海权益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关于大陆架划界案的最后时限要求是2009年5月13日。各国纷纷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提出海洋公告。越南在1977年5月12日宣布12海里领海权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982年11月12日宣布领海基线。1922年2月25日中国颁布了领海与毗连区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1996年6月15日规定了基线系统。菲律宾通过1978年6月11日的1596号总统令提出,1989年美西条约规定的国家领土界限和“卡拉延群岛”,旨在明确这个界限内的岛屿主权声索。1979年6月11日,菲律宾颁布关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1599号总统令。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正式通过《第9522号共和法案》确定基线,并根据“岛屿规则”管理“长沙群岛”和帕纳塔格礁(黄岩岛)。[6]马来西亚与文莱以海洋法作为岛屿主权声索的基础提出新的对接方式。1966年,马来西亚通过大陆架法,1979年12月颁布展示领海界限的地图,认为位于大陆架内的岛屿主权属于马来西亚。1933年,文莱宣布200海里大陆架界限,认为路易莎礁(南通礁)[7]位于大陆架内因而属于文莱。台湾于1992年10月8日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933年1月2日颁布中华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9年1月10日颁布领海基线。[8]
争议各国都已经通过不同的3个对接方式,在扩大200海里外大陆架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马来西亚和越南已经于2009年5月6日向大陆架边界委员会(CLCS)呈递了关于大陆架界限的联合提案。[9]越南于2009年5月7日呈递北部地区外大陆架界限提案。[10]两国认为呈递大陆架界限提案是合法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的义务,完全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大陆架边界委员会的规则;这些界限都完全位于两国领土基线起的200海里外及已经与相关各国协商的大陆界限外,这些呈递的提案不影响有海岸相向或者临近海岸线的各国的海洋划界。中国与菲律宾反对,因为认为这个外大陆架界限可以影响到岛屿主权问题和大陆架边界委员会没有考虑到的要求。[11]特别是在2009年5月7日的反对中,中国首次正式化断续线的声索,要求这个属于中国主权和裁判权的线内所有海域和资源,马越联合提案已经违反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裁判权。[12]文莱和中国都向大陆架边界委员会呈递了最初的信息提案。2009年5月11日中国的最初信息没有提及南海。[13]2009年5月12日文莱的最初信息通报,文莱呈递的外大陆架界限的提案体现出扩大大陆架从陆地自然延伸通过危险区(危险地带-斯普拉特利岛)到南海的大洋海底边缘,位于文莱领海宽度基线的200海里外。[14]
这个阶段,尽管联合国宪章已经严禁使用,但是武力展现和武力威胁依然是被考虑用来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1974年、1988年、1995年的每次武力使用后都是争议国家对无人居住的礁、浅滩占领的高潮。然而,已经有了一些为海洋划界所做出的努力,如1969年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的大陆架划界协定,1974年马来西亚与泰国的海洋划界,1997年越南与泰国的海洋划界,2000年中国与越南的北部湾划界,2003年越南与印度尼西亚的大陆架划界,2009年文莱与马来西亚的海洋划界,或1992年越南与马来西亚、1979年泰国与马来西亚的共同开发。有学者在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很多的解决办法,如南极公式、北海公式、甜甜圈提议等,共同管理直至使用法庭和国际仲裁,但都没有可行性。[15]已经有了一些关于中国与越南的海上问题、菲律宾与中国的联合海洋科学研究(JOMSRE-SCS)的双边谈判。已经有了一些如2002年中国与东盟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或2005年菲律宾、中国、越南石油公司三方在南海的协议区域进行海洋联合地震考察工作的协定。然而这些努力对于培养各方之间的信心还远远不够。
第三阶段,通过和平及区域对接方式管控与解决争议。
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亚洲的适应性已经呈现出世界经济的中心逐步向亚太地区转移的态势。自2010年8月起,中国从经济危机中得到实惠,超过日本、德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想要成为超级大国,中国需要有足够的海洋空间来实施自身的战略,而南海是最适合的发展方向。2010年3月,在对美国外交部副部长詹姆斯·斯坦伯格的一次访问中,中国的一位官员首次宣布南海问题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坚决不会让步。[16]从世界经济危机中也可以看出美国经济的下滑,使得这个超级大国需要及时调整战略,其中就有,在2010年从伊朗撤军、2011年从阿富汗撤军后巩固其在亚洲的领导地位。2009年3月美国“无暇号”军舰与中国海军的碰撞事件,标志着美国已回归南海。2010年7月在东盟地区论坛(ARF)中,美国外长希拉里宣布美国在南海有国家利益。[17]2010年9月25日,奥巴马总统在参加东盟-美国峰会的午餐期间,强调美国在南海有权利,希望在这个区域内能够像中国一样有强大的影响力。[18]2010年9月24日,美国-东盟的共同宣言再次强调,区域稳定与安全、航海安全、商业通畅、国际法认可的自由航行,包括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一些其他国际航海法的规定,同时提倡和平解决争端。[19]
安全、国防和经济的竞争使保障能源来源与监察航海安全竞赛更加困难。经济危机和世界油气的产量在2015年将达到高峰的预言严重影响了南海各国的能源安全。除文莱外,各国均需要进口石油。[20]从地缘战略与经济的角度来看,南海是唯一一个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两大洋的海域,许多重要的航线供应70%-80%从中东进口的石油到有现代工业发展需求的各个国家,如中国、日本、韩国。同时,这些线路对于保证东盟各国的进出口商品也起到重要作用。因世界上50%的货物从这里通过,有着5.5亿人口和1万亿美元的东南亚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交流中起到重要的作用。2008年,东盟与美国的贸易额为1810亿美元,与日本的贸易额为2120亿美元,与中国的贸易额为1980亿美元。与此同时,这些国家也对东盟有大额投资,其中美国超过1000亿美元。[21]
2020年将作为世界工厂从中国逐步转移向东南亚的标志,因为更加年轻化的劳动力资源,东南亚将会成为中国经济的辅助性工业工厂。[22]自由贸易当中包括了航海自由和保卫联盟国,依然被美国认为是自身的利益与责任所在。美国回归南海与东海首先是美国的战略考量,要在中国崛起之前巩固自己的地位。南海已经成为美国和中国之间既合作又斗争战略的主要战场。[23]南海将会是引发世界冲突可能的热点之一。
东盟宪章从2009年起生效,标志着一个更加联通、更具竞争力的东盟的崛起,东盟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欢迎美国的回归,旨在限制引起不稳定因素的一切过分的声索,同时也意识到不能像过去一样做强国利益的牺牲品。这个阶段出现了很多新的意见和机制,东盟通过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东亚峰会(EAS)等机制,始终处于主导地位。2010年第17次东盟首脑峰会(ASEAN17)、第17次东盟地区论坛(ARF17)、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1)等会议的成功已让世界对东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南海正在逐步成为合作、斗争的舞台,受到美国、中国、东盟的“三只手”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关心这个地区的合作,想在这个地区体现存在,造成南海各种利益的交织和竞争。这正是世界日益变得更“平”(这里的“平”表示平坦,代表世界各国之间打破距离,联系日益紧密,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弗里德曼有一部著作名为《世界是平的》)的结果,要面对更多全球性挑战:经济危机、气候变化、反对核武器的使用与普及、军备竞赛、领土主权争端、人权与反对恐怖袭击、反对海盗等。各国的融入与和平发展取决于区域与世界的安全,反之亦然。
从海洋法的角度看,南海是特殊区域,包含了相关的各要素,如沿海国家、群岛国家(印度尼西亚与菲律宾),没有海洋的国家或者是地理上没有优势的国家(老挝),属于国家裁判权的海域、捕鱼区、海洋划定、半闭海问题、国际海峡、合作管理生物资源、移居鱼群与跨边界的鱼群、共同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反对海岛、航海安全、海上搜救等。想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应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3条的规定进行合作。
南海因为其复杂性、争端方的数量、各强国的利益关心点,而成为一个世界争端的中心。“黄沙群岛”实际上是越南、中国与中国台湾之间的争端。“长沙群岛”是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越南、中国台湾(俗称五国六方)之间的争端。南海争端包括主权争端和海域争端。解决争端的4个最大障碍是主权问题、断续线、岛屿制度与民族主义。解决这些阻碍要根据海洋法与各国的诚意。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仅只是一个普遍性的文件,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岛屿制度,在该公约第15部分中提到的争端解决的和平方式需要符合地区情况进行完善。海洋法未做出明确规定的需要各国继续协商。双边问题并非只能在双边范围内解决,有些单边问题会引起区域内外的舆论关注。另外,南海中间有两个群岛,因此造成多方利益重叠区域。各争端国从不相互接触到逐步自愿参加多边机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协定。争议各方为寻找基本、长久地解决南海问题做出积极努力,中国、中国台湾参与1990年印度尼西亚与加拿大提出的南海潜在冲突管控研讨会,2005年菲律宾-中国-越南3国石油公司在南海联合考察地震。各方都认识到南海问题有双边有多边,不能只单纯在双边的范围内探讨。
从自然地理、地缘战略、经济、法律与文化的角度看,南海问题本身已经具有国际性。从1990年到2010年,依靠各国的努力和东盟的强大,各方势力已按照各方希望得到平衡和保持。争议的管理首先是由岛屿主权声索各国责任,但是其他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有正当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争议的需求日益成为必要,当各方都认识到DOC的一些局限,提出一个更有责任更符合地区的带有约束性质的管理争端的机制进行谈判,如南海行为准则(COC)。这是融合各方观点很复杂的任务,从一个双边谈判基础上解决争端到区域对接方式。如果每个争端阶段的时间是50年,那么第三阶段警醒各国还需要付诸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旨在达成南海问题基本长久的解决办法。
这是解决海岛争议的先决条件。各声索方常宣布,在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础上积极解决岛屿争议问题。公约规定解决海洋争端的机制,但是没有具体条款提及解决远洋岛屿的主权争端。[24]根据海洋法的原则“陆地统治海洋”,确立主权是声索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合法海域的条件。各海域也只有在岛屿和礁石领土主权争端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划界。在争端的进程中,各国已经提出了两个主权声索的方式:(1)从国际法历史中提及的领土所得方式:实际占有、发现权利、地理的濒临;(3)运用新的海洋法要求主权。
那什么是各方同意的标准呢?从主权平等的角度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强迫另一个国家放弃声索和持论。需要有一个第三方客观评价各方的立场,尽管最近有两个东南亚国家利用国际公理法庭裁决岛屿争端,但是东南亚仍然不是援引国际裁判机关干预的传统地区。第一个裁决是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之间的西巴丹岛和利吉丹礁(2002年12月17日裁决)。[25]第二个裁决是涉及到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的白礁岛/马来西亚称为Pulau Batu Puteh、中岩礁、南礁(2008年5月23日裁决)。[26]这些裁决都强调实际占有。这点更让争端各国推进扩大占有和体现在南海存在的活动,如加强渔船力量、旅游、民事化、建设跑道、飞鸟线、海洋公园。由于相关力量、声索范围、国内舆论压力、政治纠纷等的差别,难以统一把“长沙”争端提请国际法庭。只要一个国家不认可,国际法庭将没有职权。现在,只有菲律宾承认法庭的强制性裁判权,但对于相关自由岛群即“长沙”群岛争端采取保留不采用。如果这个问题只涉及越南和中国,“黄沙”争议有可能通过国际法庭进行解决,但中国目前占据该群岛的全部,而且还不参与自1996年开始形成的海上谈判机制,从这个层面来说会更加困难。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国际谈判机制如国际海洋法庭的遭遇也大致如此。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涉及为重叠海域进行临时筹划,这是从解释海洋法的层面出发的,而不是从主权争端的层面。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27]模式说服争议各国拥护先决条件是“主权属于中国”。[28]中国学者还建议共同开发模式,对位于断续线外的水域按照40/60划分。[29]日本与中国在2008年6月达成了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协定[30]但是2010年9月7日日本在钓鱼岛(日本称尖阁列岛,下文同)海域抓捕中国渔船船长事件使得局势变得紧张,该协定也很难继续执行。这个模式似乎适合中国“韬光养晦”阶段。目前,许多中国学者呼吁向加强在实地的存在活动转移。主权问题没有答案将会在长时间内存在。随着气候变化的趋势,水位线升高,一些岛、礁、浅滩时隐时现可能被淹没。问题是这一点是否会让各国改变立场或又推进他们加强各类活动巩固建设。
虽然对于断续线的内容与性质有不同的评价,中国学者与中国台湾学者都认为这条线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中国台湾学者解释这条线体现了从1946年开始在断续线[31]的范围内对于各岛、礁、时隐时现的浅滩的声索。中国学者认为这是南海的传统边界线,中国声索不仅是地物还包括里面和邻近的水域。他们认为,在1960年和1970年之前,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其他东南亚各国都没有提出反对这条断续线。证明他们已经承认和默认断续线以及它的历史性质。这点同时也证明他们承认4个群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属于中国主权。学者齐国兴认为各国在履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有误解。公约里没有哪一个条款允许沿海各国扩大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还要求在属于别国主权的岛屿内声索主权。再有,联合会国海洋法公约承认和保护历史意义。因此不能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基础侵犯中国对于附近海域和群岛的主权。他认为断续线不是历史性水域而是特殊历史性水域,意思是中国在线内有一些确定的历史权利,如一些航海、捕鱼、资源开采的优先权利。中国的这个特殊历史水域线与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将造成不同的争端区域。[32]
以上学者在强调断续线得到国际社会认可时过于自信,相关各国是否真的没有提出反对。首先,向世界公布断续线的时间是1946年,还是1947年亦或是2009年5月7日?第二,断续线的首次发布系经由私人发布。第三,这条线有时是11条线,有时是9条线,画的比较随意、没有坐标,不清楚怎么才能符合国际法规定,展现清晰的边界声索,让其他国家担心。第四,中华民国内务部把断续线印在地图上的时间里,1946年法国已经有船只与军队在“黄沙”“长沙”留守,继续维持从安南封建王朝继承的主权名义和1933年根据国际法的占有活动。这个实际占有活动是对北方邻国通过断续线对于两个群岛声索的强有力的反对。第五,1951年洛杉矶和平公约对于断续线没有任何提及。甚至1951年周恩来总理关于洛杉矶和平公约草案的宣言中也没有提到断续线。因此,不能说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第六,实际上越南与中国关于“黄沙”“长沙”群岛的争议以及菲律宾、马来西亚对于“长沙”群岛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声索看出不能说中国在南海画出的断续线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第七,甚至连那些与争端没有关系的国家也表示不认同。美国不承认任何与陆地与岛屿不相连的海域。[33]印度尼西亚在2010年7月8日在联合国的公函中不承认中国的断续线。[34]
断续线是历史性水域的立论不能够说服国际社会。首先,在1958年关于海洋法联合国会议准备材料中的世界历史性水域名单里没有南海断续线历史性水域名称。第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提及历史性水域。公约第15条只规定了根据分割线或中线划分12海里的情况,除非有历史意义或特殊的情况。没有任何一个规定援引了超过12海里海域的历史意义,更别说向断续线这样离海岸相距几百海里的情况了。第三,“历史性水域”或“特殊历史性水域”的概念与中国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正式法律宣言矛盾。第四,断续线线是一条随意画的线,没有从陆地和岛屿出发,因此不能为一个国家带来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及线内岛、礁、时隐时现的浅滩主权的声索。第五,断续线不止直接影响到有主权争议的各国,还影响到区域外各国及国际社会的航海、航空安全。[35]
国际学者目前尚未具体统计南海的“黄沙”“长沙”群岛的岛、礁、时隐时现的浅滩的统一数字,(200个或更多)。统一的一点是它们几乎不适合人类居住。在这里常驻屯驻部队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121条第3款没有对于礁提出明确的定义,导致关于岛礁制度的解释也各异。什么样的尺寸、周长、高度才被看做是岛或者礁?怎么样才是人类适合居住的礁?那些没有人居住的礁根据人民和政府的意愿建设人工工程供应足够的水及食物,那么它们是否被看做是符合第121条第3款的要求呢?怎样是礁的专属经济生活?灯塔、跑道、气象水文站、养鸟场或海洋公园,油气站、以上这些礁上的经济建设工程是否造成礁的专属经济生活呢?岛礁的制度是否像陆地制度那样有足够的领海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在海域划定中的岛礁与陆地的效力如何?迈克尔·理查德森和潘世英认为在“长沙”群岛中只有太平岛(英语:Itu Aba,汉语:Taiping Dao太平岛)是满足第121条第3款的条件有专属经济权和大陆架。[36]中国台湾学者宋燕辉认为可能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数量是建立在各方的改造和管理活动的基础上的。这些岛屿是永兴岛(英语:Woody Island,汉语:Yongxing dao永兴岛)、中叶岛(英语:Thitu Island,汉语:Zhongye dao中叶岛,菲律宾语:Pagasa)、“长沙”太平岛(英语:Spartly Island,汉语:Nanwei dao南威岛)、弹丸礁(英语:Swallow Reef,汉语:Tanwa jiao弹丸礁,马来西亚语:Layang Layang)。尽管这些岛屿面积少于1平方千米,但是它们都有跑道、军队、一些岛屿还有人民居住,有旅游服务工程。[37]海洋法方面的国际专家R. W. 史密斯认为,大部分南海中的岛屿,根据121条第3款都应该视为礁,因此它们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38]
到了2009年5月13日,区域内各个国家对于岛屿制度的立场体现得更清楚。越南与马来西亚向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呈递的关于外大陆架界限的提案,体现了从两国陆地领土延伸的大陆架而没有提及“长沙”群岛中各岛屿。文莱在最初给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通报中体现了将会考虑扩大大陆架的想法,如通过危险区(Dangerous Ground危险地带)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南海的海底边缘地带。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的群岛基线法(Filipino Republic Act 9522)已经决定不把“卡拉延群岛”(菲律宾对所侵占的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的称呼)和“斯卡伯勒浅滩(黄岩岛)”纳入菲律宾群岛,目的是为了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从群岛基线计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些岛屿将根据“岛屿制度”得到规定。印度尼西亚从1990年提出“甜甜圈”思路,指出南海周边各国都有权拥有从陆地、岛礁基线计算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没有扩大以上海域的权利。尽管这些规定还不够清楚,但可以看到各国想限制不让南海的岛礁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趋势。
关于岛屿制度中国维持“双轨制”,2009年2月6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39]反对日本在2008年11月12日向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呈递的把“冲鸟岛”作为在东海的3个200海里外区块(SKB,MIB,KPR)作为基点的提案。在2010年6月22-26日的第19次联合国海洋法各成员国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再次强调自己的立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合人类居住或者没有专门的经济生活的礁,将没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但是在南海,当对于“长沙”群岛的附近海域有从南海周围其他国家的陆地海岸扩大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索之时,中国又有不同的立场。[40]由于交叉驻守,如果各岛礁只有12海里,那它们之间的划定就有成百种情况。当涉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情况越加复杂。这些岛礁散布在一个较为广阔的海域,“黄沙”是16,000平方千米,“长沙”是160,000-180,000平方千米。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给群岛国家的基线的规定不得采用,尽管实际上中国通过1996年6月15日宣布在“黄沙”群岛采用了。从国际实践与国际仲裁法庭判决来看,关于它们的规模、大小、生活条件或者经济条件在陆地领土划界中也不能被看做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因为其欠缺的地方需要得到修订,要考虑到地区的特殊性。岛屿享受的海域不应该过分扩大,影响到沿海国家的权利、国际社会的航海安全、航空安全,继续最大限度的维持管理冲突危机。南海区域内的各国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谈判机制或者特别区域机构讨论南海的岛屿制度。从以上的情况和分析,可以有以下一些选择:
有专属经济区区域大陆架的各岛屿在陆地领土划分的同时也有法律效力。这个可能将得不到大部分国家的支持,因为混淆了岛屿与陆地领土在划界之时引起不公平的情况。这也造成国际社会对于得不到保证的地区的航海、航空安全的担心。
从陆地领土确定200海里界限,或者从群岛国家的主要岛屿给各岛礁仅12海里领海。这个可能可以受到争端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欢迎。但也将会有一些不同意见,因为一些岛屿已经逐步在两个群岛民事化。
考虑永兴岛、太平岛、长沙岛、中叶岛、弹丸礁这5个岛屿有可能有限制的专属经济和大陆架,其他岛屿只有12海里领海。
把“黄沙群岛”“长沙群岛”的岛礁、浅滩在历史、文化、社会经济互相联系的基础上,如一个石头群岛(rockpelago)一样逐个圈成一个独立单位,为每一个独立的单位协商一个12海里领海,一个1-5海里的带有象征意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1977年法国和英国之间的英吉利海峡案中的岛屿模式一样。聚集和分开的程度取决于它们之间的联系。实际上,马来西亚与菲律宾已经提出了“长沙”群岛的圈区范围,比起为它们体现海域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体现在那个范围内岛礁的主权声索。印度尼西亚提出了甜甜圈提议。2005年菲律宾-中国-越南三方的协定也已经限定“长沙”的争议区域。为岛礁的海域限制方式允许沿海各国履行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扩大海洋的权利,限制扩大海洋争议,为主权争议创造条件并采用各方意见共同开发。这也有可能造成一个人类共同的遗产海底区域,满足各方及国际社会的需求。
亚洲的海岛争端已经延续在许多代人的心里。经过许多的历史变故,得到区域内外人们的关注,随着民主、国际融入的趋势得到巩固,民族主义很容易被激发。2004年9月1日PNOC(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与CNOOC(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的双方协定,之后是2005年3月14日PNOC、CNOOC与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etro Vietnam)签订的关于在“长沙”群岛的协议区域联合进行地震考察的协定,都是反对菲律宾对立政治力量的重心。阿罗约总统被告发只好允许签订各协定,目的是换得中国对菲律宾的一些项目的援助。[41]2007年12月9日在河内、胡志明市发生的“温和”游行或网络上的一些威胁在31天内攻下越南的文章一度在双方关系中造成了困境。[42]中国单方面禁止每年的5月15日-8月31日的捕鱼活动和让主要渔船到“长沙”使得渔业问题更加焦灼。单就2009年,已经有越南的33艘渔船和433个渔民被中国武装力量抓捕。[43]2010年9月越南广义省9个渔民被中国武装力量抓捕的案件发生之时正是报纸比较批判不同的双轨标准的机会,中国渔民在钓鱼岛(日本称为尖阁列岛)被日本巡逻船抓捕,越南渔民在“黄沙”海域被抓捕。[44]在渔业交战后民族情感很容易被激发,关系到各国渔民。在中国渔船与日本巡逻船在钓鱼岛(尖阁列岛)相撞的紧张事件发生后,双方官员在2010年10月于河内召开的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后例外会面以寻找解决方法。然而,对立情感以2010年10月16-17日日本与中国人民各类游行活动的形势爆发。[45]需要强调的是,2008年6月关于日本与中国共同开发的协定在刚公布之后就遭遇了中国网民与中国香港报纸的强烈指责。为了平息公众的反对舆论,中国外交部部长发表声明称,日本与中国公司在该区域的活动是通过合作方式,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46]
各国在寻找共同发展合作、维护区域和平、稳定的解决办法时,正变得日益现实。但在海岛主权的宣传力度超出界限时需要说服民众拥护提出的建议,对于他们的挑战也不小。若各方没有一个善意的合作,保障在争议海域的渔民安全问题正在变得白热化。
在以上4个阻碍中,主权是最困难的阻碍,是彻底解决争端的先决条件。但是各方完全可以合作控制海上冲突,限制主权争议范围,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争端,为各国与区域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寻找合作机遇。
局势的剧烈变化要求需要有合理的对接方式管理争端并达成一个基本长久的解决办法。越南作为轮值主席的第17次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首次在河内召开,这是一个重要的论坛,各方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对接方式。几乎所有的国际评论家都认为南海问题正在成为热点,东南亚不能从美国与中国的战略竞赛中脱离出来。[47]美国对于东南亚的政策是寻找一个公平与适合的国际秩序。[48]这个政策体现了5点:(1)美国在南海争端中不选边站;(2)美国反对任何一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3)对于海域的追随主权宣言与其他附加权利的争议各方要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4)美国与其他国家在保障通商航海自由、接近亚洲共同海域的自由权利、尊重在南海的国际法中有国家利益;(5)美国愿意积极帮助建立符合DOC信心的建议和解决措施。[49]
东盟各国担心南海的紧张局势,希望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各方需要尊重东盟与中国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达成一个更有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印度尼西亚总统提出3个解决南海问题的建议:(1)不让任何一个国家控制这个区域并强压自己的想法;(2)形成有活力的平衡,维护和平、安全和秩序;(3)领土争端需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中国的立场体现在以下5点:(1)南海局势和平、稳定,总体处于可控范围内;(2)在尊重历史与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端;(3)不使问题国际化、多边化、东盟化;(4)不让域外势力干涉南海问题;(5)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有自己合法的利益。[50]
东盟与中国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被认为是中国与东盟每个国家而不是与整个东盟的双边文件。这两种对接方式有很多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点:(2)各争议需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2)各主权争议需由相关各国解决;(3)DOC是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文本,相关各国需要遵守,同时努力达成一个更有约束力的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件;(4)各争端不得影响到航海安全自由;(5)合作解决各非传统安全问题如人道主义救助、灾难救助、反对恐怖主义、军医、维护海洋安全与和平。[51]中国同意重新启动履行DOC专家组工作的决定是一个好的信号,尽管对于有关各方的信心建设进程来说起的作用较为有限。[52]
几千年来,南海包括两个部分,即北部湾与属于9个国家的泰国湾,在区域内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中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各民族共同分享水稻文化、南海文化、自由捕鱼。海洋法发展的目的是在南海管控中为了周边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和平、持续发展和利益建设一个更公平的机制。中国的和平崛起对国际社会来说是一个好的信号。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是28%,美国和欧盟是15%。美国和欧盟的财政预算亏损日益严重,而中国有逐步减少的态势。中国拥有其他各国持有美国有价总资产的26,000/40,000亿美元。美国正需要中国成为国际问题中更有责任的一方。中国的国防支出为GDP的1.5%,即每年700亿美元,美国是GDP的5%,即7000亿,是中国的10倍。美国与中国都需要谨慎不做冒险的行为。美国与中国的关系是既合作又斗争的关系,中美有共同的利益。[53]
东盟的三大支柱政治安全、经济、社会文化正在形成团结美国、中国与各国的一个中心,主动在南海问题的解决办法上发声。冲突发生则对各国都不利。航空线路被切断将直接影响到大量进口石油的各国、美国的同盟如日本和韩国的经济,对东盟与日本、韩国、中国和美国的商贸活动都将会有很大冲击。中国的经济也受到影响,这个国家将失去“和平崛起,领导发展中国家”的形象,长久发展,将会为美国加强有利存在地位创造条件。[54]以上这些南海争议不仅影响到相关各国的关系,而且还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区域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合作发展。各国领导人的任务是需要冷却一些紧张局势,集中建设部分已被侵蚀的信心。
一个新的概念“平静外交”已经在“防御性外交”旁出现。没有哪个国家可以民族化或国际化南海问题。南海问题的解决办法得到世界各国的关心。那些不考虑其他国家利益的活动将会受到舆论的关注,寻找和平平衡办法的动态将对区域和平与发展有利。各强国自己划定对更小的邻国不利的影响区域最后将会有反作用。各国需要相互尊重、和平共处。所有解决办法的基础需要从互信开始。各方需要统一以下几点:
(1)解决争端需要遵守国际法。主权争议需要相关各方通过和平方式直接解决。海洋争议需要在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解决。双边问题需要在双边基础上解决,多边问题需要在多边基础上解决。东盟与东盟+框架内的合作机制在协助促进各相关方寻找一个基本长久的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中起重要作用。
(2)推进建设互信和各方可行性合作活动的措施。
(3)尊重中国与东盟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促进建设南海行为准则,因为共同利益是达成对各方有利的解决办法的基础。
(原载越南外交学院编纂、邓庭贵主编的《寻找南海的和平与公理的解决办法》一书中,该书于2015年由越南世界出版社出版)
云南财经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中心讲师、博士 杨荣命 译
*作者阮红操,男,越南富寿人,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员,河内国家大学、越南外交学院法学副教授,博士,长期从事海洋法问题研究,是越南“东海”(我南海)问题知名专家。
[1] Nguyen Hong Thao, Le Vietnam et ses differentds maritimes dans la mer de Bien Dong (Mer de chine Meridinale), Institut du droit Economique de la mer, Pedone, 2004, tr. 232.
[2] Marston G, “Abandonment of territorial claims:the cases of Bouvet and Spratly Islands”,BYIL 1986, LVII, tr. 335; Charles Rousseau, “Chine,France,Japon-Le different concernant I appurtenance des iles Sparatly et paracels”,, Paris, No. 3, tháng 7-9, 1972, tr. 828.
[3] Nguyen Hong Thao,, Institut du droit Economique de la mer, Pedone, 2004, tr. 242.
[4] 本文原文有时候用U型线,有时候用牛舌线,越南称为牛舌线,本文统一使用断续线——译者注。
[5] Conference for the Conclusion and Signature of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Washington DC, Department of State, 1951, tr. 119.
[6] 这是菲律宾的称呼,中国称为黄岩岛——译者注。
[7] 这是文莱的称呼,中国称为南通礁——译者注。
[8] Kuan-HsiungWang, “The ROC ,s Maritime Claims and Practice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South China Sea”,, 41: 237-252, 2010, p. 243.
[9] 越南与马来西亚向联合国边界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大陆架的联合提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段在南海的南部区域,正式归纳版本,参见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_sions_files /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 2009年5月13日浏览(下文统一称为马越联合提案)。
[10] 越南向联合国边界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大陆架的联合提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段在南海的北部区域,正式归纳版本,参见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_sions_files/submission _vnm_37_2009.htm, 2009年5月13日浏览。
[11] 菲律宾在联合国的常驻代表团,000819号公函,2009年8月4日,纽约,参照2009年5月6日向联合国边界委员会呈递的关于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外界限的马来西亚和越南的联合提案,参见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lcs_37_2009_los_phl.htm, 2009年5月13日浏览。
[12] 中国在联合国的常驻代表团,CML17/2009号公函,2009年5月7日,纽约,参照2009年5月6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向联合国界限委员会递交的关于超过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联合提案,参见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mysvnm33_09/chn_2009re_mys_vnm_e.pdf,2009年5月13日浏览。
[13] 2009年5月11日中国向界限委员会递交的有关超过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最初信息,参见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preliminary/chn2009preliminaryinformation_english.pd,2010年5月12日浏览。
[14] 文莱达鲁萨兰国向大陆架边界委员会呈递的关于外大陆架的界限的提案的最初信息,参见http:// www.un.org/Depts/los/clcs_new/.../brn 2009preliminary information.pdf,2010年5月2日浏览。
[15] Nguyen Hong Thao and Ramses Amer, “A New Legal Arrangmen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Vol. 40, No. 4 (2009), pp. 333-349.
[16] 然而中国在随后否认没有正式宣布把南海利益放入“核心利益”的名单中。关于这个问题,在2009年7月28日中国与美国第一次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国务委员戴秉国指出: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3个方面:(1)维护基本制度与国家安全,(2)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3)维护经济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7] 希拉里,美国外长,于2010年9月24日在越南河内东盟地区论坛举办地国家会议中心发表演说,参见http://www.state.gov/secretaary/rm/2020/07/145095.htm。
[18] “Obama edges closer to allies in key region”,, 参见http://online.wsj.com/articl e/sb10001424052748703499604575512233222279298.html,2010年10月24日浏览。
[19] The White House, 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 “Joint Declaration at 2nd U.S.-ASEAN Leaders meeting”, September 24, 2010,参见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0/09/24/joint-statement- 2nd-us-asean-leaders-meeting.
[20] 2010年8月6-7日尼克·欧文(牛津大学)在越南外交学院与亚洲研究中心(NBR-美国)于越南胡志明市举办的“亚洲海洋的能源资源——共同发展的机遇”研讨会上的发言。
[21] 参见http://www.usasean.org/why-asean/trade-and-investment.
[22] 节勇:《15年后的南海》,《联合早报》(新加坡)2010年8月26日,参见http://nghiencuubiendon g.vn/tin-ncbd/1027-bien-dong-cua-15-nam-sau,2010年10月2日浏览。
[23] Carlyle A Thayer, “Southeast Asia:Patterns of security cooperation”,, 2010, p. 12, 参见http://w ww.aspi.org.au/publiccation/southeast-asia-patterns-of-security-cooperration.
[2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1)条。
[25] “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PulauLigitan and PulauSipadan (Indonesia/Malaysia), Judgment of 17 December 2002”,, 参见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02/7714.pdf(从此叫做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案); “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PedraBranca/PulauBatu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 (Judgement of 23 may 2008)”,, 参见http://www.icj-org/docket/files/130/14492.pdf(从此叫做白礁案).
[26] Websit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参见http://www.icj-cij.org.
[27] Veronica Uy, “SpratlysDealpart of China’s policy of shelving diputes”,, 参见http://www.inqu irer.net/specialreports/spratly/view.php?db=1&article=20080312-124337.
[28] Nguyen Hong Thao, “China’s nine broken line in the Bien Dong Sea (South China Sea) in the light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18, 1997, p. 4.
[29] JI Quocxing, “Outter Continental Shelf Claims in the Siuth China Sea: A New Challenge to the China’s U shaped line”, 2020年5月22日在海口举行的“南海的非传统安全合作”国际研讨会。
[30] “China, Japan reach principled consensus on East China Sea issue”,, June 18, 2008, 参见http://new.xinhuanet.com.englich/2008-06/18/content_8394206.htm(从这里称为中国与日本). “Joint Press Conference by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Masahiko Koumura and Minister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Akira Amari (Regarding Cooperation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in the East China Sea)”, 日本外交部,2008年6月18日,参见http://www.mofa.go.jp/announce/fm_press/2008/6/0618.html.
[31] Alfres Hu, “South China Sea,Troubled waters or sea of opportunity?”,, 41:203-213, 2010.
[32] Ji Quoxing,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 New Challenge to the China ‘s shaped line”, 2010年5月20-22日在海口举办的“在南海的非传统安全合作”国际研讨会。
[33] 希拉里在2010年7月在河内东盟地区论坛中说:“在南海的符合国际惯例和海域合法声索要源于陆地与岛屿的合法声索”。
[34] 印度尼西亚驻联合国代表团,公函号为N.480/POL-703/VII/10, 2010年7月8日纽约,对照2009年5月7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的CML/17/2009号公函,参见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 /...file/...idn_2010re_mys_vnn_e.pdf, 2010年5月13日浏览。
[35] 关于断续线,请参见阮红操“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9个断续线的声索”,http://nghiencuubiendon g.vn/nghien-cuu-vietnam/717-nguyen-hong-thao-yeu-sach-ng-t-khuc-9-on-ca-trung-quc-di-goc-quc-t.
[36] Michael Richardson, “Energy and Geopolitic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mplication for ASEAN and the Dialogue Partners”, 2009年4月,对话论坛,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ISEAS), Singapore, 参见http://www.iseas.edu.sg/aseastudiescentre/ascdf2.htm; PanShiying, “The petropolitics of the Nansha Islands- China’s Indisputable Legal Case”, Economic Information Agency, July 1996, p. 162.
[37] Yaan Huei Song, “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对于南海的五个有争议岛屿的使用”,2009年11月26-27日在河内由外交学院与越南律师协会举办的“‘东海’(南海),为了地区发展与安全的合作”国际研讨会会议纪要,河内:世界出版社,2010年,第65-90页。
[38] R. W. smith,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otentiality and Challenges”,, 41:214-236, 2010, p. 227. 还参考了范戴克和班尼迪的长沙群岛礁的12海里领海区,J. M. Van Dyke and D. L. Bennett, “Islands and the Delimitation of Ocean Spac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Vol. 10, in Norton Ginsburg and Joseph R. Morgan (eds.), Elisabeth Mann Borgese,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 54; John M. Van Dyke and Robert A. Brooks, “Uninhabited Islands: Their Impact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Ocean’s Resources”,, Vol. 12, Issues 3-4 (1983), p. 265; L.Charney, “Note and Conment: Rocks That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No. 93 (1999), p. 872; Barbara Kwiatkowska and Alfred H.A.Soons, “Entitlement to Maritime Areas of 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u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s”,, No. 21 (1999), pp. 167-168; Robert Beckman and Cliive Schofield, “Moving Beyond Disputes over Islands Sovereignty: ICJ Decision Sets Stage For Mar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the Singapore Strait”,, No. 40 (2009), p. 10; Barry Hart Dubner, “The Spartly Rocks Dispute-A Rockapelago Defies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5, pp. 304-305; Alex G. Oude Elferink, “The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How Does Their Presence Limit the Extent of the High Seas and the Area and the Maritime Zones of the Mainland Coasts?”,, No. 32, 2001, p. 174.
[39] 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纽约,2009年2月2日CML2号公函,参照了2008年11月12日日本向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呈递的有关超过200海里的外大家界限的材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 new/submissions_files/jpn08/chn_6feb09_e.pdf,2009年5月13日浏览。
[40] 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CML17/2009号公函,纽约,2009年5月7日,参照了2009年5月6日马来西亚与越南向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呈递的有关超过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联合提案,参见http:// 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mysvnm33_09/chn_2009re_mys_vnm_e.pdf,2009年5月13日浏览;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2009年5月7日的CML18/2009号公函,参照了2009年5月7日越南驻联合国代表团向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呈递的有关超过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提案,参见http:// 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hn_2009re_vnm.htm,2009年5月13日浏览。
[41] Ma. PaolaJ. Syyap, “PNOC submits disputed oil exploration to Hose”,, 参见http://www.g manetwork.com/news/story/93049/news/nation/pnoc-submits-disputed-oil-exploration-to-house-confidentiality-clause-prevents-exposure.
[42] 《越南反对中国网络上的文章》,BBC,参见http://www.bbc.co.uk/vietnamese/vietnam/story/2008/09/ 080905_viet_protest_china.shtml。
[43] Carlyle A Thayer, “Southeast Asia: Patterns of security cooperation”,, 2010, p. 33, 参见http://w ww.aspi.org.au/publications/southeast-asia-patterns-of-security-cooperation.
[44] 《中国双规标准》,BBC, http://www.bbc.co.uk/Vietnamese/world/2010/09/100922_china_double_stan dard.shtml , 2010年9月25日浏览。
[45] 《中国与日本有关争议岛屿的游行》,vnexpress, 参见http://vnexpress.net/gl/the-gioi/2010/10/3ba21 baa/; “Thousands protest in China, Japan over island row”,, 参见http:www.chinapost.com.tw /asia/ja-pan/2010/10/17/276408/thousands-protest.htm, 2010年10月24日浏览。
[46] “CNOOC to share investment, risk on development of East China Sea”, Xinhua, 参见http://www.chin adaily.com.cn/bizchina/2008-06/25/conment_6794064.htm, 2008年11月3日浏览。
[47] Carlyle A Thayer, “Southeast Asia: Patterns of securitu Cooperation”,, 2010, p. 5, 参见http://ww w.aspi.org.au/publications/southeast-asia-patterns-of-security-cooperation.
[48] “To create a just sustainable internationalorder”,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May, 2010.
[49] 美国外长希拉里(Hillary Rodham Cliton)在2010年7月23日在河内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第17次东盟地区论坛上的演讲,参见http://www.state.gov/secretary/rm/2010/07/145095.htm。
[50] 在第17次东盟地区论坛中,中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已经提出中国关于南海的7个解释:(1)南海局势基本和平稳定;(2)中国只是与一些东盟国家有海上领土争端与权利而不是所有东盟国家;(3)为了南海的和平、稳定利益及友好睦邻关系,争议问题需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4)DOC的职能是形成相关国家间的信任、便利条件以及友好的氛围,以达成一个最终的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与东盟各国已经提出DOC,已经有很多共同的参考活动,等到时机成熟,可进行各首脑会议;(5)没有在南海的航海安全自由权利被阻碍的事。区域的商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如果一些国家不能出口更多商品到中国那是因为他们已经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进行了限制;(6)在南海问题上不存在强制的说法。所有大国、小国都一律平等。中国是大国因此也有自己合法的关注;(7)如果南海成为一个国际或多方的一个问题将只会让问题变得更糟糕,解决办法将更困难。从国际实践来看最好的解决争议的办法是相关各方直接进行双边谈判,参见http://www.fmprc.gov.cn/eng/zxxx/t719460。
[51] 2010年10月12日在河内召开的首次东盟防长会议。
[52] “China, Asean begin talks on code of conduct for disputes”,, October 1, 2010, 参见http:// www.gmanews.tv/story/202363/china-asean-begin-talks-on-code-of-conduct-for-disputes, 2010年10月24日浏览。
[53] Lee Kuan Yew, Minister Mentor of Singapore, Battle for Preeminence,, 参见http://www.forbe s.com/forbes/2010/1011/rich-list-10-opinions-lee-kuan-yew-current-events-preeminence.html.“然而,使两国关系稳定的因素是每个国家都需要与另一方有一个合作与健康竞争的关系:中国需要美国的工业、投资额和市场;美国需要中国市场,在应对世界性大问题的时候需要中国的认可、协助。共同的利益就是力量。”
[54] Lee KuanYew, Minister Mentor of Singapore, Battle for Preeminence,, 参见http://www.forbe s.com/forbes/2010/1011/rich-list-10-opinions-lee-kuan-yew-currunt-events-preeminence.html.“中国要严肃考虑只认可与东盟的每单个国家处理争议是否将会使这些国家偏向美国?中国的其中一个长期的目标是融入东盟各国、日本、韩国的经济。如果迫使东盟各国找到美国,中国将置自身于一个困难的境地,特别是当美国宣布拥护这里的这些小国的合法生索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