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亮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100875)
胡适《中国中古思想史长编》提出陆贾《新语》“思想近于荀卿、韩非”①胡适:《中国中古思想史长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第64 页。之说,并获得如张傑、余明光、李存山、蔡忠道等先生不同角度上的响应与拓展。 那么,认为《新语》思想“近于韩非”的观点,是否与其书之雅言仁义德化、反对严刑峻法的倾向相抵牾? 此议题不仅关系到《新语》如何看待先秦以来刑名法术的思想脉络,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书如何看待统治权力,特别是如何看待统治权力与社会规则之间的关系,因而对于《新语》思想研究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笔者尝试就此于前贤基础上略表卮言,荒谬之处,敬祈斧正。
历史见解角度上主张《新语》思想接近韩非的,有胡适、张傑、蔡忠道等先生。 胡适先生援引《新语·道基》针对世界生成的论述,评价称:“陆贾似乎受了韩非的历史见解的影响;韩非分古史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五蠹篇》);陆贾也分古史为‘先圣’‘中圣’‘后圣’三个时期。 ……庄子、韩非以后,历史演变的思想更流行了,故韩非说古史……只说‘圣人不期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而已。 陆贾此论,更为详细清楚,可算是古人的文化起原论中最有条理的作品。”②胡适:《中国中古思想史长编》,第67 页。引文指出《新语》持“进化”或“演变”的历史意识,并认为这一点接近韩非的学说;其中历史的“进化”或“演变”,盖相对非进化的(如邹衍学说中的历史循环等)、非演变而言③胡适先生并未细致区分“进化”(evolution)、“进步”与“演变”的涵义区别。 至于韩非子的历史观是进化的,抑或进步的,抑或一种无价值倾向的“演变”,前贤已有一定的讨论,如王邦雄先生认为《韩非子》主张“历史由外在物质条件所决定”观点,而外在物质条件上则无所谓“进化与退化”等含有价值倾向的命题,故其历史观并非进化、进步,而是单纯的“演化”;张子侠先生亦主张“变易史观”,其认为《韩非子》面对不同历史阶段,不仅未作高低划分、极少论述历史发展方向,甚至存在一些可解读为复兴古代气象的内容,而这些内容与所谓“进化”“进步”史观不能两立。 可参见王邦雄《韩非子的哲学》,台北: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83 年版,第141 页;张子侠《关于韩非历史观的几个问题》,《史学史研究》1997 年第4 期;等等。 本文因研究目的所限,对此不再展开讨论。。 张傑先生亦云陆贾将历史“以先圣、中圣、后圣分而为三,则同于韩非《五蠹》之分也。”①张傑:《读陆贾新语》,《光华大学半月刊》,1936 年第5 卷,第2 期,第54 页。蔡忠道教授亦提出《新语》历史观点某种程度上“受了韩非的影响”之见解②蔡忠道:《陆贾思想之研究》,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08 年版,第86-87 页。。
鲜有古人彻底否认历史的演变。 诸子历史见解上的不同,更多在于历史是如何演变的:是循环的抑或非循环的,历史演变中有无不变或贯通的内容存在,等等。 譬如就后一问题而言,荀子与韩非子即正相对立:《荀子·天论》云:“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 一废一起,应之以贯。理贯,不乱;不知贯,不知应变”;非但承认具体事件的历史变动中,因时而异的“变”与高度稳定的“贯”(“贯”又包涵礼法制度中具体条目与高级宗旨两种类型,前者如“三年之丧”,后者如“仁爱”的高级宗旨③有关“三年之丧”的论述,《荀子·礼论》云“三年之丧,何也? 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 ……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 是百王之所同也,古今之所一也。”有关“仁爱”,《荀子·修身》云“术礼义而情爱人”;王引之曰“人,读为仁。 ……其术则礼义,其情则爱仁也。 爱仁,犹言仁爱。”(转引自王先谦《荀子集解》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版,第32页)即以礼义为“术”(形式),以“爱人”(仁爱)为“情”(也就是内容或宗旨)。),且主张统治者(包括损益礼法、变法改制等权变在内)的各类举措,要遵循这些“贯”。 换言之,历史见解的表达背后,则是针对统治权力的态度:荀子学派借助历史的筛选功能,试图以历史上长期稳定的原则条款,约束当下的统治者。 《韩非子·五蠹》则云:
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 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 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 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 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 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 是以圣人不期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引文急于否认历史变化过程中存在任何高度稳定的因素,即使在他们自己的历史讲述中(如引文部分),待天下人以仁义(具体表现为列圣为天下人兴利除害)分明能够贯穿历史,他们却硬是视而不见。 其派据此而出“不期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主张,示意统治者将时代的特殊性作为理由,拒绝遵守儒家等所谓放诸各时代而皆准的规矩礼法;其背后则包藏着为统治者祛除约束之居心,造就一个没有规矩礼法能够约束统治者的,“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8 页。来统摄一切的局面:对韩非们而言,是统治者制定(和废止)规则,支配着周围的一切,而非统治者受到既定规则的约束⑤如《韩非子·难三》云:“为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谓之劫;不能饰下而自饰者,谓之乱;不节下而自节者,谓之贫”;强调其法禁的方向乃是臣下而非统治者自身。。
在此“荀子——韩非子”针对历史见解的对立结构上,《新语》倾向于哪一边? 胡适先生谓“陆贾的历史见解有点像荀卿,又有点像韩非,大概是调和这两个人之间。 如说:‘善言古者,合之于今;能述远者,考之于近(参看《荀子·性恶篇》‘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古人之所行者,亦与今世同。 ……万世不异法,古今同纪纲。’这一段全是荀卿‘法后王’之说,含有古今虽久而同理之意。 因为古今同理,故不必远法上古,但‘取其致要而有成’而已。 但陆贾又说‘故制事者因其则,服药者因其良。 属不必起仲尼之门,药不必出扁鹊之方。 合之者善,可以为法,因世而权行。’这里便超出荀卿思想之外,已有韩非的意味了。 荀卿与韩非同一不法先王,而根本大不相同。 荀卿言古今同理,故法后王即等于法先王。 韩非、李斯都信古今时势不同,故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法。 古代学者不曾深切了解历史演变之理,往往不能辨别这两说的根本不同。 所以《吕氏春秋·察今》篇明说时代已经变换了,故不能法先王之法,但忽然又插入一句‘古今一也’的旧说。 所以陆贾已很详细的叙说文化演变的程序了,终不能完全丢掉‘万世不异法,古今同纪纲’的荀卿思想。 此种矛盾的理论多由于思想不曾有彻底的自觉。 如果万世真不异法,何必又说‘因世而权行’呢?”引文提出,《新语》称“万世不异法,古今同纪纲”,又称“因世而权行”,乃是一种不能透彻理解历史的自相矛盾之举。 这一论点似有商榷余地。 鄙意《新语》作者看来,胡适先生所谓矛盾之处,是分别就历史过程中不同层次的内容而言的。 而今本《新语》的观点,终究是倾向于荀子一方。 上述引文援引《新语》,皆在《术事》篇。其云:
文王生于东夷,大禹出于西羌,世殊而地绝,法合而度同。 故圣贤与道合,愚者与祸同;怀德者应以福,挟恶者报以凶;德薄者位危,去道者身亡。 万世不易法,古今同纪纲。
故良马非独骐骥,利剑非惟干将,美女非独西施,忠臣非独吕望。 ……故制事者因其则,服药者因其良;书不必起仲尼之门,药不必出扁鹊之方。 合之者善,可以为法,因世而权行。引文中存在三种类型的历史事物:一为某一特定事物,如名叫“骐骥”的那匹良马、名叫“干将”的那柄利剑等;一为具有概括性的某类事物,如“良马”与“利剑”,等等;一为有概括性的原则,如“怀德者应以福,挟恶者报以凶”等。 引文将在历史中寻求经验教训的方法示诸读者:从特定事物中提炼出的具有概括性的观念,再以此类观念,而非特定的事物来指导当下的行动:譬如今人从既有的特定事物“骐骥”中得知“良马”这一类事物,而实际上去寻求的,也是“良马”这一类事物,而非那匹已然尸骨无存的骐骥。 此即后文“制事者因其则,服药者因其良;书不必起仲尼之门,药不必出扁鹊之方”之义:文中“故制事者因其则”之“因”当释作“循”,即行事当遵循有概括性的原则,而非拘泥于特定事物①王更生先生关注到《新语》历史观存在“道”“术”两个层次:“‘道’历久不变,万古长新;而‘术’却因时制宜,代有不同”。 参见《王更生先生全集》第2 辑第8 册,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13 年版,第29-30 页。 此外,吴俦曾援引“书不必起仲尼之门”,戴彦升又批评吴俦称“《术事》篇谓言古者必合之今,述远者必考之近,故云书不必起仲尼之门要不必出扁鹊之方,以因世而权行故也;吴俦执其单词而议之,则以辞害志矣。”参见班固著,王先谦补注《汉书补注》第6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版,第2961 页;王利器撰《新语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217 页。。 而那些古今一向成立的原则,更属有概括性的原则之列(亦即“世殊而地绝,法合而度同”)。 其文义仍在规劝其读者(特别是统治者)遵循此类原则,与《思务》篇依据高级宗旨应对具体情势的主张(“万端异路、千法异形”而圣人“分之以度、纪之以节”),以及《新语·道基》篇之“历叙前古帝王,而总之以仁义”(唐晏注释)②引自王利器撰《新语校注》,第1 页。,向统治者强调贯彻古今的“谋事不竝仁义者后必败”原则,皆保持着一致。 胡适先生所强调的“因世而权行”,则是说将这些有概括性的原则,运用在具体事物、具体情势的层次,并不与“万世不易法”冲突。
由此可说《新语》接近乃至承袭了重视历史经验、要求统治者循贯应变的荀子学说,而与单方面强调历史变化以及历时性的差异、拒绝承认通变内容的韩非子学说相对立。
现实政治思想层面上,《新语》有“近于韩非”或有近于(包涵韩非在内的)所谓“法家”的思想存在之说,亦常得到承认。 此类观点又可依据理由的不同,而略分为两种:
一种为主张《新语》因“重权势”而近于“法家”乃至韩非子的观点。 例如余明光先生称陆氏“主张要充分利用手中的‘权’‘术’‘势’这三大统治工具”;因为“《辨惑》篇说‘夫言道因权而立,德因势而行,不在其位者,则无以齐其政,不操其柄者则无以制其刚[罚]’。 陆贾在这里非常明确地提出统治者一定要‘因权’‘因势’和‘操柄’才能大权在握,因势以临,操柄以治,用威势和审合刑名的办法来控制臣下,统治百姓。这样百姓才能畏威,而臣下才能效力,国家自然就可治理好。”③余明光:《论陆贾的道家思想》,《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 年第1 期。李存山先生指出,“在先秦儒家那里,权力是附属于道德的,道德的极致必然或应然就是权力的极致。 当道德受到权力的排拒,儒家不能顺利推行其仁义思想时,先秦儒家不是把权力视为异于道德的一种独立的政治因素,不是归结为道德之无能,而是委之于‘天道不行’或‘天数未至’。 陆贾一反先秦儒家的思维方式,提出‘道因权而立,德因势而行’,反映了汉初儒家面对强大的君主权势,不再盲目地夸大道德的作用,而是客观地、急切地欲实现道德与权势的结合。 ……陆贾……提出‘不在其位者则无以齐其政’,突出了权位是贯彻儒家之治道所必需的的思想。 陆贾还说‘不操其柄者则无以制其刚[罚]’,更表现了欲借助权柄而实施赏罚以补充道德教化之不足的思想。 权势、权位、权柄、赏罚,本来是法家思想的核心,秦汉政治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核心上面;汉初儒家欲实现这一政治制度的结合,也就必然要吸收法家的思想。”①李存山:《秦后第一儒:陆贾》,《孔子研究》1992 年第3 期。 李禹阶、何多奇亦提出近似观点,见氏著《论陆贾新儒学对先秦诸子说的批判继承:兼论陆贾“厚今薄古”思想的方法论原则》,《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1 期。李先生自道德与权力的关系切入此问题,极具启发意义。 蔡忠道教授亦提及陆贾“强调权势的重要”,并援引《韩非子·难势》“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不足慕”,《韩非子·功名》“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等内容,将“陆贾这种(笔者按,指《辨惑》“道因权而立,德因势而行”一句的主张)道德依于权势而实践的思想”与鼓吹“势治”的韩非子学说联系起来②蔡忠道同时强调陆贾“与韩非绝弃道德的势治思想又不尽相同,陆贾强调权势,是认为它是德治的凭借、手段,权势仍须以道德为基础,因为道德是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的根本,而权与势是维系道与德持续推行的力量。”见氏著《陆贾思想之研究》,第104-105 页。。
一种为言《新语》提倡以“法治”支配臣民的观点。 如余明光先生宣称,在陆贾那里“法治也是不可少的”;且其“利用法……来治理国家,控制臣下”;因为《新语·明诫》谓“夫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屈申不可以失法,动作不可以离度……”;“鸟兽草木尚欲各得其所,纲之以法,纪之以数,而况于人乎?”如若《新语》肯定慎子、商鞅、申子、韩非所鼓吹的治民御下的“法治”,则其与所谓“先秦法家”乃至鼓吹黄帝学说的诸流派则具有了重要的重合点。
前一种言及“权势”的观点,常依据《新语·辨惑》篇内容。 其文云:
邪臣之蔽贤,犹浮云之障日月也,非得神灵之化,罢云霁翳,令归山海,然后乃得睹其光明,暴天下之濡湿,照四方之晦冥。 今上无明王圣主,下无贞正诸侯,诛鉏奸臣贼子之党,解释凝滞纰缪之结,然后忠良方直之人,则得容于世而施于政。 故孔子遭君暗臣乱,众邪在位,政道隔于三家,仁义闭于公门,故作《公陵》之歌,伤无权力于世,大化绝而不通,道德施而不用,故曰:“无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夫言道因权而立,德因势而行,不在其位者,则无以齐其政,不操其柄者,则无以制其刚……鄙意引文语境中,用以证明陆贾“重权势”的关键部分“道因权而立,德因势而行,不在其位者,则无以齐其政,不操其柄者,则无以制其刚”一句(后文简称“‘道因权而立’句”),并非是《辨惑》作者在价值上提倡的内容,而是一种事实的描述,且流露出作者对于现有秩序的叹惋。 其理由如许:
“道因权而立”句,是在解释“无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夫”。 俞樾释引文部分称:“按此引《论语》,与今本不同,句末有‘夫’字,则‘已矣夫’三字为句,翟氏灏作《论语考异》引此文不连‘夫’字,疏矣”;王利器先生亦称“下文云:‘言道因权而立,德因势而行,不在其位者,则无以齐其政,不操其柄者,则无以制其刚。’此自说《论语》‘吾末如之何’之义,句首不当用‘夫’字,此‘夫’字自属上读,为《论语》之文。”③王利器:《新语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87 页。亦即引文中“无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断句有误,当作“无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夫。”故后面关键的这一句,句首以“言”始,明确其后(亦即“道因权而立”句)是解释前面的部分。
而“无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夫”表达着孔子对鲁君蔽于邪曲、自己清醒的意见不被采纳的无奈。 此句又见于《论语·卫灵公》:“子曰:不曰如之何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刘宝楠《正义》引用《春秋繁露·执贽》释义云“子曰‘人而不曰如之何如之何者,吾莫如之何也矣。 故匿病者不得良医,羞问者圣人去之,以为远功而近有灾’。 此以‘如之何’为问人之辞,凡称‘何如’是也。”④刘宝楠:《论语正义·卫灵公》,载于国学整理社编《诸子集成》第1 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影印版。竹添光鸿《会笺》亦援引《执贽》篇,释“如之何,如之何”为“既竭思虑而弗得焉,向人恳求教之辞”⑤竹添光鸿:《论语会笺》第2 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 年版,第1017 页。。 根据刘氏、竹添氏释义,“无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夫”意为对于不被咨询、没有发表意见之机会的叹息。 此释义正与《新语·辨惑》相符合:后者言鲁君蔽于“三家”,孔子作为清醒的旁观者,意见不被听取,思想全无施展机会,故作《公陵》之歌以伤之,以表对此境遇之无奈。
故言,《辨惑》以“道因权而立”句阐释孔子“无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夫”之叹,将邪曲蔽主的问题,追问至既有制度的层面。 具言之,其篇文先言及“行不敢苟合,言不为苟容”,“知必屈辱而不避”之“直道”与“阿上”之曲道的对立,继而指出存在前者“殊于世俗”“孤于士众”,而后者“谄佞之相扶,谗口之相誉”的危险,又以赵高指鹿、曾子杀人、定公拘弱等典故予以证明。 读者此时很容易产生“何以致此”“有何对策”等疑问,于是前述引文呈现,将邪臣蔽主问题的产生,径自指向既有统治制度的方向:正是权势为统治者所持有这一既有制度,致使统治者是遵循“道德”,还是为邪人蒙蔽,终究视其本人的选择取舍而定,清醒而行直道的旁观者即使存在,亦因无权干涉而无能为力。 换言之,篇文不仅触及到了如何在制度设置上提防邪曲相衔的深层问题,且指出了在这样的有效措施诞生之前(因旁观者的无能为力而使),这一沉重的任务则不得不全然落在了统治者自己的身上,从而警示后者,时时慎思明辨。 此盖“言道因权而立”一句的蕴义。 其针对既有君主制度所展现暗含的略带怀疑的,略含沉重乃至悲观的态度;其与《韩非子》摈弃仁义德化①针对这一点,后文将有论及。,单方面依赖法势术的所谓“抱法处势则治”之观点说,及其所蕴含之近于天真的乐观,可谓判若云泥。
后一种言及“法度”的观点,乃是依据《明诫》篇内容:
夫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屈申不可以失法,动作不可以离度,谬误出口,则乱及万里之外,何况刑无罪于狱,而诛无辜于市乎?!
故世衰道失,非天之所为也,乃君国者有以取之也。 恶政生恶气,恶气生灾异。 螟虫之类,随气而生;虹霓之属,因政而见。 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变于上;恶政流于民,则螟虫生于野。 贤君智则知随变而改,缘类而试思之,于□□□变。 圣人之理,恩及昆虫,泽及草木,乘天气而生,随寒暑而动者,莫不延颈而望治,倾耳而听化。 圣人察物,无所遗失,上及日月星辰,下至鸟兽草木昆虫,□□□鹢之退飞,治五石之所陨,所以不失纤微。 至于鸲鹆来,冬多麋,言鸟兽之类□□□也。 十有二月陨霜不煞菽,言寒暑之气,失其节也。 鸟兽草木尚欲各得其所,纲之以法,纪之以数,而况于人乎?引文“夫持天地之政”一句,言“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的统治者,因其手中权柄,“谬误出口,则乱及万里之外”,故须时刻遵循“法度”,不可丝毫倦怠②此外,要求统治者遵循一定法度的内容频见于《新语》。 例如《无为》篇云:“故王者之都,南面之君,乃百姓之所取法则者也,举措动作,不可以失法度。”。 后文进而将自然灾异归责于统治者的举措失当,既是汉代灾异告谴潮流的表征,又构成其潮流的推动者;论其意图,仍不外利用(自然以及超自然等)各类因素约束统治者,使其遵循“法度”,而不恣意妄为③前贤在此问题上亦有诸多论证,本文不再赘述。。 然所谓先秦“法家”,特别是韩非子的“法治”,则以控制民萌,统御臣下为彀的。 譬如《管子·任法》称:“夫法者,上之所以壹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将“法”与“私”对立而言,强调前者对臣民的管控。 《韩非子·定法》称:“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其将“法”解释为依强力(赏罚)而贯彻的、自上而下的命令,以及帝王统治的工具。 《韩非子·有度》亦称:“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 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 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 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峻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 ……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在《有度》作者那里,“以法治国”的目的,仍在于令人主有效支配官僚及民萌,确立一种统治者掌控一切的秩序。 故《新语》用以约束统治者“法度”与《韩非子》等壹民使下“法治”,乃是方向性的背离①值得注意的是,《新语》亦非绝对排斥刑令诛赏的存在,而仅是将其作为仁德教化前提之下,一种辅助性补充的“润色”。 如《至德》由“夫形重者则心烦,事众者则身劳”推及“君子”的无为而治,后云“于是赏善罚恶而润色之,兴辟雍庠序而教诲之”;虽称赏罚与教化并用,然作为赏罚对象之“善恶”,仍是根据仁义、礼制,而非认同如商鞅、韩非等排斥仁义德化的“深刑刻法”。。
综上,《新语》思想“近于韩非”之说,似有商榷空间。 其书各篇鼓吹历史变动过程之中,有如“仁义”等稳定的贯通性内容,要求统治者予以遵循;这使得是其书的历史见解接近荀子学派,而远离韩非子学派的表征。 其《辩惑》篇多被前贤解释为“重权势”、承袭韩非“势治”思想的“道因权而立,德因势而行”之说,与其解读为对权势单方面的肯定、推崇,不如释为将邪曲蔽主问题追究至制度层面,不仅指明忠直意见之孱弱无力、拥有选择权的统治者之责无旁贷,更提出如何弥补传统君主制度此一致命缺陷的深层问题。而《明诫》所谓“法度”,则是意在要求统治者遵守的内容,与将“法”作为统治者支配臣民工具的韩非子等家亦有根本区别。 《新语》各篇,针砭时弊,立论清醒而深刻,全然不见“法术之士”因单方面迷信强权而彰显出的,那种昏聩与张狂。
此外,《新语》作者对包括韩非子在内之法术流派的高度重视,及其所受后者的深刻影响,则是无法否认的,虽然这种影响皆是对后者负面影响的反省:毕竟严刑峻法将自取灭亡的论点,为其各篇所不厌其烦地反复申说②徐复观先生曾指出“西汉像样点的儒生,无不反秦反法,一方面是站在人民要求生存的立场,一方面也是站在统治者政治上的利害立场。 因为‘唯刑主义’,君臣民的关系,还原为简单的相压与被压的关系。 臣民因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而剥夺其人格,因而汩没了他们的仁义之心,唯有凭原始求生欲望的材质以趋利避害,没有真正的人伦关系,亦即是没有有机体的社会结构,仅凭刑的一条线把臣民穿贯起来,以悬挂在大一统专制的皇权手上,此线一断即土崩瓦解。 而其势非断不可……所以不以陆贾之言为迂阔之论。”见氏著《两汉思想史》第2 册,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 年版,第93 页。。 同样无法否认的是,今本之《新语》与《韩非子》确实存在某些共同之处——虽然其共同之处,不在历史见解、“权势”与“法度”领域,有如上述。 例如双方一致承认作为统治方式的严刑峻法与仁义德化之间,具有势不两立的对立关系:例如《新语·术事》篇云“刑立则德败,佞用则忠亡”;《韩非子·五蠹》亦以君主“垂泣不欲刑”、父母之于爱子以及孔子与鲁哀公的对比③《五蠹》篇云:“今儒、墨皆称先王兼爱天下,则视民如父母。 何以明其然也? 曰:‘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闻死刑之报,君为流涕。’此所举先王也。 夫以君臣为如父子则必治,推是言之,是无乱父子也。 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皆见爱而未必治也,虽厚爱矣,奚遽不乱? 今先王之爱民,不过父母之爱子,子未必不乱也,则民奚遽治哉?! 且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为治也。 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 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 且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 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 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 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 鲁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国,境内之民,莫敢不臣。 民者固服于势,诚易以服人,故仲尼反为臣,哀公顾为君。”等形象的比较、描述与譬喻,来彰显仁义与严刑二者在运作方式以及效果上,皆判然相异甚或截然相反④只是《新语》《韩非子》之作者,面对此一对立关系取舍相反而已。 至于此仁义与严刑不两立的对立关系是否合理,则是另一个见仁见智的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