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辛
(730000 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甘肃 兰州)
民商法制度主要是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的,是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重要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传统民商法内容稍显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创新完善民商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商法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方面是民法,另一方面是商法,两者在民商事活动当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是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法律。当前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民商法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面对民商事活动的时候,借助民商法的法律内容能够实现有效的调节与管控,进而更好的保障了民商事活动的规范化进行。不仅如此,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商法越来越完善,但是,通过不断的实践应用我们发现,其中却也呈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在民商法体系建设方面,并没有构建健全、完善的典制,更缺乏可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存在不协调的现象,甚至还有部分法律法规存在行政化倾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商法价值作用的发挥。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依然采用民法商法并行的模式,虽然也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是站在总体的角度上来说已经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甚至彼此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创新优化我国民商法制度,实现民商合一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上文中我们说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民商合一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当前两者的融合发展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实现协调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法律应用的价值与效果。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前我国所实施的民商法内容缺乏深度,并没有形成典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商法的规范化开展,制度呈现出滞后的状态。在实际的应用过程当中,民商法体系具备了单一性的特征,并且有着较强的行政化特征,应用质量亟待进一步提升。其次,当前我国对于民商法制度体系的建设并不全面,民法和商法在内容方面出现了不协调性,这也就导致在处理一些民商事纠纷的时候,无法实现合理解决,这对于我国民商法的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最后,当前我国民事、行政主体并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没有充分的意识到民商法的重要性所在,导致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再加上在制定相关制度的规程当中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严重影响着实施应用效果。
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创新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成为工作的重点。针对当前我国民商法制度当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积极的采取针对性措施来调整、创新民商法体系,建立完善的民商法机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当中,我国要积极的转变法制观念,将民商法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充分的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民商法律体系,必须要确保该法律体系的可行性。不仅如此,在设定法律的过程当中,要充分的意识到如何才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这一特征,并尽可能的缩短立法周期,加快力度进度,提高立法效率,确保民商立法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步伐。
上文中我们说到当前我国民商法理论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在发展完善民商法的过程当中,就要立足客观需求,实现对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融合、协调发展。当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市场交易模式,基于此,我国也必须要制定更加就有针对性的民商法体系,结合市场需求完善民商法制度内容,确保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更加的应用于客观实践当中。
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当前我国民商法的应用的过程当中,缺乏风险防范、预防机制。虽然有担保、保险制度引入了商法,但是依然存在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在创新优化民商法的过程当中,就要充分的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动态来展开完善工作,站在企业的角度上来说,需要构建完善的破产预警法律制度,站在金融市场的角度上来说,需要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站在证券市场的角度上来说,需要构建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在接下来发展的过程当中,要充分的重视起对民商法运行机制的优化工作,要提升其独立性,对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规范与明确,使得民商立法内容能够更贴近于我国客观需求,进而提升民商法的实践应用效果。
综上所述,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起到了良好的约束、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传统民商法逐渐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针对当前民商法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不足,我们要充分的结合实际状况,创新完善民商法制度,通过做好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改善其中的不足,确保民商事活动的规范化进行,进而更好的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