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理念下公安人才培养的若干思考

2019-12-14 11:04贾莉蔷李琪花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公安权力

贾莉蔷 李琪花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国家,都经历过漫长的蒙昧时期,在相当长的时期之内,人有天生的贵贱之分,权力是少数人的专属,专制的统治,级权的统治因为人们对自然和社会认识的缺陷有着“天然”的合法性。然而,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我,对环境认识的不断深入,权力逐渐失去了其神学的光环。作为一项掌握着暴力机器,具有着腐败和膨胀的天然特质,随时可能对个人造成损害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法治作为一种优于人治的治国理念应运而生。法治首先就需要以民主的方式解决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的问题。民主是以权利平等,权利本位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现代政治文明是建立在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天赋人权,基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是每个人天生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基本命题的基础之上。公民权利因此具有了根本性。

在平等的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建构国家理论,是近代政治哲学家们的任务。无论是霍布斯的《利维坦》还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都是将国家权力解释为公民权利的合法的让渡,也即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权力。在此意义上,国家权力是派生权力,它没有天然合理性,它的存在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秩序、自由、公正。所以,人才是目的,权力的产生和运行都是人的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的必要手段。作为手段的国家权力,因为必须以暴力为依托,又只能由不完美的人来行使,腐败和膨胀是其必然倾向,因此只有被严格制约和监督才可能最大限度实现其目的。现代法治理念中,权力制约才是其核心。

无论权力的让渡、权力的制约还是对于权利的保障都需要依法进行。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作为国家机器之一的警察,法治理念之下,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职权法定,即警察权力的行使来自于法律,同时又要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行使。所以,在任何法治国家,一个基本的理念是法律至上。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都是围绕着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宪法部门当中的选举法,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国家机关组织法构成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灵魂。围绕宪法,完善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但是,从来,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制定良好的法律来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理想,还必须依赖法治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所以,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设置,更是权利平等、权利本位、权力制约以及法律至上等基本法治观念的选择和实现。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警察作为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安全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公正的实现等各个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该看到,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其最基本的活动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利益息息相关,能否维护法治精神,就成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大职责和使命所在,也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在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仅体现在物质文化生活领域,特别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人民群众的要求日益广泛,因此在法治中国这样一个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设中,法治公安建设尤为重要,它是公安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新期待的重大实践活动,也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只有对现代法治理念有深入理解的警察,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公仆的身份,实现其管理职能。警察也只有在在充分理解以上权力运行特征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才能在自身执法过程中把握其行为的尺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更好地促进法治进程。

公安教育,不同于一般的高等教育,其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鲜明的职业化特征,即培养和打造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警察队伍。而学生能力培养的合格与否,不单纯是由考试分数来判定的,更重要的,它必须接受社会生活实践的检验,只有在公安实践活动中,学生的职业能力才能得到客观真实的评判。因此,每一个公安教育工作者都要有强烈的反思意识,把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属。可以说,培养理念是公安院校立校发展的“命脉”所在。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公安人才培养教育中,有以下几点理念值得我们反思完善。

一、坚持从法治理念出发,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

警察院校培养的学生,首先要有坚定的法治信仰。因此,公安院校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要始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主线,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严格履职,职权法定的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坚守职业操守,确保公安执法活动公信力提升,引导学生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自觉践行法治原则,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特别在当前,公安队伍建设面临的客观环境和执法要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公安队伍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遭遇的种种困境和自身权益缺乏安全保障的现状也不断呈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首先应当具备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应该看到,法治要能够在社会治理中有效发挥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的浓厚氛围。经验教训已经说明,法治建设对于公安建设尤为重要,它是公安机关妥善处置社会问题的有效保证,越是重大、复杂的社会问题,越需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解决。实践证明,法治方式本身就是公安机关增强战斗力的有效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公安机关才能在自身执法过程中把握其行为的尺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更好地促进法治进程。因此警察院校学生的培养,用法治理念,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育人目标。

二、贯彻基本原理教学和技能教学相平衡理念

实战技能的训练,固然是公安教育一个非常重要的教学环节,但在实践教学的背后,基本的理论原理所发挥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样不容忽视。但是在当前公安院校,特别是公安专科院校的教育教学中,公安实战教学技能的传授、学生动手能力的增强成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之一,而对基本原理和理论的重视程度关注不够。事实上,基础理论所发挥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我们的教学目标不能停留在单纯的技术操作培养层面,在具体实践操作的背后,学生如果能够明确理念的指导意义,那么他在未来的公安实践工作中,就能够主动发挥这种引导作用,做到以“不变应万变”。毕竟,公安实践工作难度系数很大,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思想的波动,情绪的起伏,但同时警务人员还要受到规则的制约,这是一种感性和理性交织的工作,他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不仅仅只会具体操作,更重要的是要具有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繁复问题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以及基础理论所发挥的积极引导作用。例如,学生深刻理解了程序的意义,他就会懂得程序的积极价值所在,明确程序对实体的约束,尊重程序至少会保证实体结果的不跑偏,真正的在公安实践中落实尊重程序的具体要求。实际上,操作技能只有依存于基础理论,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在公安教育教学中我们也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理念,根据时代的要求和大环境的改变,更好的处理基本理论原理和实践技能教学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教学内容的处理上,发挥基本理论服务于专业教学培养的目标,切实发挥专业基础课程的积极奠基作用,更好的服务于专业技能教学。毕竟,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角度而言,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应当是懂公安工作基本理论和原理,能够积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不断自我完善的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和面对公安工作复杂多变的形势要求,如果公安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懂基本理论和原理,只强调实践操作,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没有得以全面的实现。

三、加强公民人格教育的教学理念

一个合格的警务人才,除了需要建立法治观念,还必须是一个高素质的公民,笔者认为,公民人格教育在高素质警务人才的培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加强引导的重要方面,有了这些理念的渗透,我们培养的学生,才能够积极地投入社会生活,并且很好的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一)权利意识:即意识到公民有各种经济,政治,社会权利,要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尊重,但同时能够明确权利行使的界限。对于自己行使的公权力,坚持“法无规定即禁止”,明确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制约。

(二)平等意识:明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因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不同而进行差别对待。任何人没有理由任何享有特权,更不应该在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中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义务观念:即意识到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所负的责任,一方面要积极的承担起自己应付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主动承担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有勇于承担责任的勇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对确因自己的过错所应承担的法律或道德责任,不逃避,更不推卸,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担当。

(四)理性精神: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面临利益选择和重大事件时,能够从实际出发,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出合理的选择。不会无视社会现实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主张或者滥用自己的权利,不虚妄幻想,拥有较为理性的精神和态度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

新的时期,随着法治公安建设目标的提出,能否维护法治精神,成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大职责和使命所在,也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公安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理念更加需要契合社会发展的目标,具备大格局大视野,从建设法治公安这样的深刻内涵出发,深入思考人才培养理念的时代性与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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